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5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簡源希陳葳劉麗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湘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湘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湘婷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93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2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55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