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承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承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承儀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承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林承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判決定應執行7月 犯罪日期 113/08/03 113/06/09 113/08/07 113/08/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9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99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655、5516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214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973號 114年度簡字第455號 判決 日期 113/09/06 114/02/27 114/08/12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214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973號 114年度簡字第4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0/21 114/04/01 114/9/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2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5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605號 編號1至4,經中高分院114聲1668號裁定應執行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