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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林清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郁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郁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 月。

理由

受刑人江郁萱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江郁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04/21 111/04/12 111/04/27 111/04/21 111/01/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17等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53等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09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25等號   判決 日期 113/10/08 114/11/2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25等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2/13 114/12/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03號(2罪定刑2年)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225號(3罪定刑2年;執行期滿日1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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