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慧珊李進清葉明松

聲請人
即被告
謝明星

黃惠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再審之抗告案件(本院102年度抗字第699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明星、黃惠真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02年度抗字第699號案件卷宗之電子卷證光碟,但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第429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明星、黃惠真(下稱被告2人)具狀聲請付與卷證資料,其聲請案號載明「案號:102抗699」、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範圍欄勾選「高院卷:全部。其他(非自然人及自然人正本卷證)」,並表明「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其他(非自然人及自然人正本卷證)被告留存繕本、貴院影印書記官用印」等語。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處罪刑確定,被告2人對該案聲請再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駁回再審之聲請,復經本院102年度抗字第699號駁回抗告確定。

四、被告2人為本院102年度抗字第699號案件之抗告人,且本院102年度抗字第699號案件已判決確定。本院審酌被告2人為上開案件之當事人,存有主張特殊救濟程序之可能,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被告2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2年度抗字第699號案件卷宗之電子卷證光碟,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被告2人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五、聲請人其餘聲請「其他(非自然人及自然人正本卷證)」「其他(非自然人及自然人正本卷證)被告留存繕本、貴院影印書記官用印」之意義不明,且聲請範圍不明。如果是指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正本,則該抗告狀正本已經釘入本院卷宗內,成為政府檔案一部分,本院無法拆卸下來交還給聲請人。而且本院已經准許提供上述電子卷證光碟,聲請人之閱卷權利已經全部獲得滿足,故聲請人其餘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