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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吳進發許冰芬廖素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建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建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 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建德(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3月9日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影本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之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表示請法官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余建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余建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廖 素 琪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㈠有期徒刑2月 ㈡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5日 ㈠113年6月21日 ㈡113年6月21日 113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720號、9768、12509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720、9768、1250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59、726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9號 114年度簡字第19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5日 114年5月5日 114年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9號 114年度簡字第19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7日 114年6月17日 114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78號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79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59號    編號1至3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和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18日至  113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91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 59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 5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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