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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384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莊深淵楊文廣林美玲

上訴人
即被告
柯程淵
選任辯護人
梁家瑜律師

陳琮涼律師(於民國115年6月2日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79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79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撤銷。

柯程淵經原判決認定所犯如其附表二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依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予李璟威,且應於緩刑期間,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伍場次,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參諸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若符合該條項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上訴人即被告柯程淵(下稱被告)刑事上訴理由狀記載略以:被告就原審判決所認定犯罪行為認罪,僅就量刑部分不服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亦表明僅就量刑一部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部分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本院卷74-75、81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量刑以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均如原審判決書所載。

三、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㈠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本身並無關於犯加重詐欺罪自白減刑之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整體比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同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復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1月23日施行,修正後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依上開修法歷程,將犯詐欺犯罪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由「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及「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及「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且將原先「減輕其刑」之效果調整為「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同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限縮自白減刑之範圍、效果,顯然較不利於被告,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查被告雖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加重詐欺犯行,然其於偵查時表示:(問:不覺得去提領這麼多筆且大筆的現金,對方都不怕你跑走很奇怪嗎?)我被對方話術,當下沒想那麼多等語(偵卷第110-111頁),並未坦承本案加重詐欺犯行。被告上訴就此雖辯以:其僅國中畢業,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對檢察官之問題均坦承回答,並無任何迴避答覆之情,被告不諳法律,亦不知偵查坦承犯行對於審判結果之影響,僅係按照自己意思及主觀想法據實陳述,檢察官於偵查中未再次確認被告真意,遽認被告否認犯罪,原審亦未就此事詳查,據以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似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等語,惟被告前於95、103年間,均曾因交付帳戶供他人使用之詐欺、幫助詐欺犯行,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拘役30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對於任意交付帳戶予陌生人使用,存在犯罪風險乙情知之甚明,實不能再以不諳法律作為其偵查中不知認罪之理由,所辯並無可採,被告既未於偵查中自白,本案自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㈡被告於本案所提領之詐欺贓款數額非低,難認其參與之情節輕微,亦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刑規定之適用餘地,併此敘明。

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審之近年詐騙集團盛行,屢造成被害人鉅額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此為立法嚴懲理由,被告提供人頭帳戶供使用,並提領款項交付上手,所為係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歷程中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圖以詐取財物方式牟取不法利益,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可非難性高,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社會信賴關係,倘遽予憫恕被告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詐欺取財集團成員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詐欺取財,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被告上訴主張有上開法文之適用,並無可採。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如其附表二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固非無見。惟被告上訴後,有依其與告訴人李璟威於原審成立之調解內容履行,至115年6月20日止,給付金額共新臺幣(下同)84,000元(6,000×14),另亦與告訴人葉巽燕成立和解並已賠償20萬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份、被告提出之付款證明、和解契約書、存款憑條在卷可參(原審卷第85-86頁;本院卷第85、89、95-131頁),是被告之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洽,被告上訴主張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雖無理由,惟其請求再從輕量刑,尚非無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之宣告刑及失所依附之應執行刑均予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詐騙犯罪集團猖獗,為嚴重社會問題,係政府嚴格查緝對象,被告正值青壯,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本案詐欺犯行,負責提供帳戶,提領匯入款項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收水成員,無視他人財產權益,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機關難以追緝溯源,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與法治觀念,助長詐騙集團猖獗興盛,嚴重破壞社會人際彼此間之互信基礎;犯後迨至法院審理時始坦承全部犯行,並先後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和解及賠償損害之態度,暨其自陳之學經歷、家庭生活、工作經濟情況(原審卷第66-67頁;本院卷第77-78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附表二所示行為,犯罪時間為同一日,極為密接,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所擔任角色均各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及被告參與情節及本案告訴人等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㈢被告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念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和解、賠償損害如前,足認深具悔意,告訴人葉巽燕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本院卷第123頁),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所受上開宣告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為督促被告遵守上開調解條件,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上開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另為確實使被告具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法治教育5場次,使被告確切明瞭正確價值觀與行為準則,且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命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中,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險,以資警惕,並藉由服務社會彌補其犯罪所造成之傷害,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謝謂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美 玲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部分 柯程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部分 柯程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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