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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550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莊深淵林美玲王靖茹

上訴人
即被告
ONG XIN LYT(中文姓名:黃仁力)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ONG XIN LYT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玖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ONG XIN LYT(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以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3月,其期間即將於115年9月1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滿,於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其經本院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且前項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9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王 靖 茹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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