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5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ONG XIN LYT(中文姓名:黃仁力)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ONG XIN LYT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玖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ONG XIN LYT(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以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3月,其期間即將於115年9月1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滿,於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其經本院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且前項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9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