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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592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意聰林清鈞蘇品樺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翔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翔翊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翔翊(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3月3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5年6月2日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6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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