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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62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真明陳淑芳邱顯祥

被告
劉岳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岳自中華民國115年8月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劉岳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惟無羈押之必要,但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命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5年7月31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逃亡之虞等事由,且被告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已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被告逃亡以規避刑罰執行之機率提高等情,故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626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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