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626號
- 被告
- 劉岳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岳自中華民國115年8月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劉岳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惟無羈押之必要,但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命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5年7月31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逃亡之虞等事由,且被告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已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被告逃亡以規避刑罰執行之機率提高等情,故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