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進發鍾貴堯廖素琪

原告
侯明惠
被告
杜彥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23號、100年度台附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杜彥和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348號等案起訴書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審理後判處罪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284號案件審理。然關於原告即被害人侯00遭詐欺之犯罪事實(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檢察官僅起訴原審同案被告張誠澤、呂欣蓉,並未起訴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有上開起訴書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有參與該次犯行。則被告既非該次犯行之被告或共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未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非因該刑事案件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附民字第2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