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黃秀麗 高雄市○鎮區○○路00號4樓
- 被告
- 楊予廷
上列被告楊予廷因本院115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秀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附民字第48號
上列被告楊予廷因本院115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秀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