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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石馨文陳茂榮陳宏瑋

上訴人
即自訴人
賈寶玲
即自訴人
0000000000000000
即自訴人
0000000000000000
即自訴人
0000000000000000
自訴代理人
謝孟高律師
自訴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自訴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施百駿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余柏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自字第1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A04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緣被告A04、自訴人A03均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之員工,並同為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之會員,而自訴人為南投分會第8屆現任工會理事長,二人均欲參與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第9屆理事長選舉而同為候選人;被告為獲得勝選,竟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發布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接續寄送「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公開信」電子郵件共5封,至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之約300多名會員之電子信箱內,公開散布如附表編號1至5「發布內容」欄所載文字之內容,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再者,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A04固坦承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寄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全體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會員,且所寄送之郵件內容確如附表所示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犯行,辯稱:被告係基於事實或一定查證後,始寄發該5封公開信之文字內容,且該等內容均屬合理評論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與自訴人均任職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且同為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第9屆理事長選舉之候選人,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發布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接續寄送「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公開信」電子郵件共5封,至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會員之電子信箱內,而公開散布如附表編號1至5「發布內容」欄所載文字之內容等情,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自訴人於原審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第9屆理事長第2號候選人A04呈給敬愛的南投分會兄弟姊妹公開信5封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5至47頁),是以此部分事實自堪先予認定。

㈡如附表所示之言論,非屬單純謾罵,均係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

⒈按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亦即,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所不同,行為人並不指摘特定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行為。又言論內容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並非涇渭分明,言論可能係以事實陳述為基礎所為之評論,抑或者為意見表達同時夾雜特定事實,是於判斷言論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時,應分別於表意人及閱聽人之角度,將該言論之前後文整體觀察,亦應考量該言論著重之點為何,進而認定該言論係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以避免將於社會通念上認屬單一言論之內容過度切割而將各片段之言論適用不同之審查標準。

⒉自訴人雖以被告寄送如附表各編號「發布內容」欄所示之文字,其中所提及「謝○○們」、「罄竹難書」、「霸凌魔王」、「霸凌成癖」、「說謊連篇、說一套做一套」、「賈氏鴨霸公司」等言論,另涉犯公然侮辱犯行等節,然觀諸被告所發布之前開文字內容,係以具有前後之完整文義之公開信方式所散布,是以其所為前開言論自應就整體公開信文義及脈絡觀之,而觀諸公開信前後文之整體脈絡,係明確指摘自訴人長期擔任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不當介入員工考績、升遷,且自訴人霸凌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某會員,將之送往考評會,並以說謊方式甩鍋與他人,於約談該會員後,導致該會員因而緊急送醫,而自訴人所為後續澄清亦為說謊等情節為主要內容,而指摘自訴人之行為係「說謊連篇、罄竹難書、霸凌魔王、謝○○」等文字描述,是可知前揭文字均係指摘自訴人具體之行為,係針對被告所認為自訴人不當介入考績、霸凌會員致送醫事件等具體事項之描述或給予負面評價,並非單純漫然指罵,核屬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甚明;則自訴人及其代理人所指被告前揭言論,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犯行,依前開說明意旨,即非可採,核先敘明。

㈢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釋字509號解釋文暨理由書參照)。故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又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觀點,除非發表言論之行為人,對資訊不實已有所知悉,仍執意傳播不實言論,或本應對資訊之真實性起疑,卻仍故意不論事實真相而發表言論,方有繩以誹謗罪之可能。

㈣關於公開信指控「霸凌A會員(羅○○)送醫」、「嫁禍高層」及「握有很多A03霸凌會員之書面資料」部分:

⒈羅○○因督導自訴人之辦公室打蠟不周,發生桌子椅子上都是蠟的事件,遭中華電信調查懲處,羅○○因惶恐不知懲處是否嚴重,於考核會前有先去找謝總經理及潘副總經理詢問。復經其主管建議可向自訴人求情,羅○○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便去找自訴人,且於同年月7日中華電信總公司考核會中陳述意見,接著自訴人於同年月21日約詢羅○○,過程中自訴人要求潘副總經理對質,羅○○並證述感覺自訴人講話比較激動,隨後即發生羅○○身體不適叫救護車送醫情事等情,此業經證人羅○○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85至193頁)。

⒉自訴人於113年11月21日就羅○○在中華電信總公司考核會上提及「理事長你不要讓我沒工作」一語要求羅○○說明。自訴人認為其沒有如此說法及意圖,此事恐與潘副總經理有關,為澄清自身沒有此情,乃約詢羅○○,本院依聲請於審理時當庭勘驗自訴人A03於113年11月21日約詢羅○○(鍾主任在場)之全部對話內容,該對話長達44分鐘,對話內容主軸即係一開始自訴人即就羅○○在中華電信總公司考核會上說「請賈理事長不要讓我沒有工作」一語,認係潘副總經理對羅○○說羅○○會被終止勞動契約乙事,並以羅○○在會中說「請賈理事長不要讓我沒有工作」對其來講是傷害,經羅○○一再解釋稱其有去問潘副總經理其會受到什麼樣的處分,潘副總經理說其行為符合哪一條,輕則可能申誡,或小過、大過,最嚴重可能是兩大過解僱,其很害怕等語,自訴人則稱:可是潘副總經理回文稱他沒有跟妳講這些讓妳擔心的話,並就相關細節一再質問羅○○,羅○○則一再解釋其並無此意思,惟均不為自訴人所採納,羅○○表示潘副總經理是因為其去詢問而給其可能懲處的範圍,他從輕、中、重的處分分析給其聽,並一再堅稱其並沒有說謊,其就是去問其會受到什麼懲處,最嚴重就是兩大過並解僱,自訴人並質疑羅○○為什麼不往好的方面想,而要往壞的方面想,羅○○則稱因為其會怕,其會沒工作,其還需要工作等語。自訴人並打電話要潘副總經理過來對質,潘副總經理是否說出讓員工心生恐懼的話,還是自訴人等現在帶攝影機過去找他(即潘副總經理),如果羅○○在會議上是亂講的,那我們考核委員可以依據她述說不實而予以再度懲處,如果會議紀錄這些都是羅○○亂講,那羅○○可能會吃官司等語;許久後蔡科長來電,自訴人接聽電話後即在電話中向蔡科長表示:反正就是不來就是了,副總有做就有做,沒做就沒做,那張文收回去,重新再發…」等語。自訴人並以羅○○沒有經過其同意即開門讓人進來打蠟,羅○○應告訴其,由其自己來開門,因裡面有其負保護之責的資料,羅○○則以當時那封信有寫說要打蠟,其有經過主任同意,然後打給請工∕公會幹部,自訴人回稱:「那你經過所有人的同意,有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並以打蠟後,這幾個月來造成其等心理上的壓力與負擔,並稱:我喝了蠟水,那蠟水你(羅○○)知道我喝了多少,肝臟發炎等,我有跟你求償嗎」,並稱「我準備去告了,我本來就想告你了啊,民事刑事一起告,你看公司也講了啊,叫我要告民事去找對象啊,誰沒監工去告他啊,對不對阿誰恫嚇我,說有人要害我說、要害工會」,並稱羅○○對其傷害太深,其到底哪一點對不起羅○○,在中華電信總公司會議上說好像是其會讓你(羅○○)沒有工作一樣,羅○○你何必要這樣子對其,雖羅○○一再表示其沒有那個意思,那天其很緊張,並一再賠不是及解釋,惟均不被自訴人接受,之後羅○○(右手摸胸口)說:「我等一下我不舒服」,鍾主任即緊張地表示:「要怎樣?要喝水嗎?喝水啦、喝水、喝水快一點,阿怎麼樣現在有怎麼樣」,羅○○則低頭一直抬不起來,惟自訴人卻表示:「我也不舒服了 我要去廁所」,羅○○表示:「我是真的頭暈,因為我有在服降壓的藥,(哭腔)我剛來的時候你們叫我來,我也很緊張地開車」,自訴人則稱「我就知道我來了之後你們就會這樣了」,羅○○表示:「我也很緊張地開車,我心跳的很快」,自訴人則稱:「那你沒有做錯事,怎麼會跳呢?」羅○○則稱:「我身體不是很好,對不起,我是那種會暈倒的體質」。自訴人稱:「沒有,我跟你講,羅姐,我告訴你,今天幫助你最多的是我,原諒你最多的是我,其實受害最多的是我,其實你看看我吃的那些藥,你就會覺得非常恐怖,我沒有跟你要半分的賠償或者是怎麼樣,我今天只是要回我個人的基本的一些公道,因為我還有一個基本的人權,因為副總今天這樣跟你講,我覺得他的目的到底何在,他為什麼要讓你這樣的擔心受怕,對不對,而且我不斷的一直跟你講,我不斷的跟你講,羅姐你應該知道」。羅○○稱:「對不起」。A03稱:我會幫助你,我會幫助你,我沒有跟你講過嗎?羅○○稱:「我真的,對不起」。…自訴人稱:「你為什麼不相信我呢?」羅○○稱:「(雙手攤開)我沒有不相信你,我手好麻。」、「(哭)嗚……對不起,我真的很對不起。」自訴人稱:「我沒有說要你對不起,我只是要跟你講。」羅○○稱:「(哭)我真的不知道事情會變成這樣,我不是故意的。」鍾主任:…找○○他們。羅○○稱:「我的手很麻,很痛很麻。」自訴人則稱:「我跟你講,我回去拿我的藥,跟我的診斷,還有我的藥給你看。」羅○○:「我沒有,我真的沒有,我的手很麻,啊、啊、可不可以幫我叫救護車,我手很麻。」自訴人則稱:「羅姐,那現在你又這樣子。」羅○○稱:「我不是裝的,我手很麻都不能動,幫我叫救護車,我不是故意的。」鍾主任即稱:那打119,我去找阿美。羅○○稱:「我手是不能動的,是僵硬的。」【錄影因而結束】,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3至258頁)。

⒊依本院勘驗內容顯示,自訴人A03係以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之身分,約談因督導工會理事長A03辦公室打蠟不周事件而遭中華電信調查懲處,因惶恐不知懲處是否嚴重,是否會因而遭解職之羅○○,自訴人與羅○○的權勢相差甚大,勘驗影片時即已明確呈現,自訴人就羅○○在總公司考核會所陳述「理事長你不要讓我沒工作」一語要求羅○○說明,羅○○則一再解釋其並無此意思,惟均不為自訴人所採納,羅○○表示潘副總經理是因為其去詢問而給其可能懲處的範圍,他從輕、中、重的處分分析給其聽,最嚴重就是兩大過並解僱,從勘驗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自訴人其間即以「那我們考核委員可以依據她『請賈理事長不要讓我沒有工作』述說不實而予以再度懲處,如果會議紀錄這些都是羅○○亂講,那羅○○可能會吃官司」等語威脅羅○○,其間又以要對羅○○提告民事及刑事,甚至於羅○○已經表明其過度緊張、暈眩,身心狀況非常不舒服後,自訴人竟完全沒有要加以協助的意思,而對羅○○稱:「那妳沒有做錯事,怎麼會跳呢?」等語,於羅○○表示其不舒服、頭暈、手麻痛、僵硬,請求幫其叫救護車,自訴人即稱:「我也不舒服了 我要去廁所」、「我跟你講,我回去拿我的藥,跟我的診斷,還有我的藥給你看。」、「羅姐,那現在你又這樣子」,尚需羅○○先後一再表示「我不是裝的,我手很麻都不能動,幫我叫救護車,我不是故意的。」、「(哭)嗚……對不起,我真的很對不起。」等語,自訴人上開言詞及態度如何能不讓人覺得自訴人係以不對等之權勢去壓迫羅○○,以製造出羅○○沒有辦法對外求援的處境,縱自訴人時任理事長與羅○○並無直接上下屬關係,於職場亦屬不同單位,並無常態性之接觸,然自訴人係擔任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實質上對人事懲處之輕重有相當實質重要之影響力,雖或與一般霸凌行為大都是職場上常態接觸或上下屬關係有所不同,惟自訴人該等行為、方式及實質上對員工之權勢,一般在職場上工作之員工當會以「職場霸凌」稱之。又於本院勘驗時可看到,自訴人即打電話要潘副總經理過來對質,潘副總經理是否說出讓員工心生恐懼的話,還是自訴人等現在帶攝影機過去找他,許久後蔡科長來電,自訴人接聽電話後即在電話中向蔡科長表示:反正就是不來就是了,副總有做就有做,沒做就沒做,那張文收回去,重新再發…」等語,從自訴人上開言行舉止及說話之語氣與氣勢觀之,就可以明顯看出自訴人在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地位之高與實際所掌控權勢之大,絕非僅係一般外人所認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而已。又依該勘驗結果,綜觀上述事實發生歷程,及自訴人A03係理事長辦公室打蠟事件的當事人,中華電信員工認自訴人A03因此事對羅○○心生怨懟,恐對羅○○不利,再加上發生羅○○確在自訴人A03辦公室身心不適而緊急叫救護車送醫,且救護車鳴笛聲音甚大,當會使同在該大樓上班之員工均會好奇職場究發生何事,致需叫救護車到場,並議論紛紛,此為必然之事,又依證人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被救護車送走這件事情,所有南投營運處的人都知道,足徵自訴人確有令員工主觀感受為「職場霸凌」之高壓領導管理風格。被告身處此種組織環境中工作多年,而非單純之外人,依此事件整個脈胳發展而據以推論羅○○遭自訴人霸凌致送醫,及自訴人將此事推給無辜的潘副總等情,並非全然無據,被告顯係以一定客觀事實及職場氛圍做為推論基礎,附表所示與此有關之用詞雖聳動,然並未脫離事實基礎之評論範疇,難認有何誹謗之故意可言。

⒋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你的任內,你有曾經聽聞或親眼見過A03理事長在工會辦公室或是其他的場合用嚴厲或是辱罵的方式對待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的員工嗎?)這個我講我自己深深的感受,她動不動就說許科長,你到我這邊來一下,我就知道我慘了,今天過去不知道會有什麼樣的那個,晚上會打電話,打得我好久、好久,我真的是身心俱疲,她會在會議裡面大聲罵、大聲吵,會在那邊拍桌子,…,我是覺得她整個情緒的管控真的不是很好。(問:你本人也有遭受到A03對你實施的不合理的職場待遇?)有。(問:你辦理退休跟A03對你實施這個不合理的職場待遇有關係嗎?)對,…,她因為她的一個監事要從魚池調下來,因為魚池要改成空話的那個,然後調下來的時候,他就要來到我們規設科的埔里據點,埔里據點因為以前是在做圖示系統,圖示系統因為整個承包廠商都已經調走了,所以已經沒有工作,我們這一個工作是因為這一個人不願意出來,所以我們勉強再擠一些工作給他,但是給他的時候,她就寫一個簽呈過來,我的股長就跟她講說現在因為我們本身…,第一股本身是有7 個人,現在已經…,那2個人是2年後才退休,她硬要擠這個人進來,而且這個人進來就要求說不能夠…,因為我們是規劃設計科,是在負責現場的查勘,她要求說這個人不能去做查勘,我說做市場的訪調,這個也不行,她只能夠要求我給他聽電話,我說我規劃設計科是不對外的單位,而且這邊是做圖示系統,根本沒有電話可聽,所以她就很生氣,…。(問:以上你受到A03職場上的不合理待遇,或是說A03在職場上對於其他同仁的不合理待遇,在整個南投營運處裡面,有其他同仁會知道嗎?)其實我們科長級的,年年好幾個,是連續的好幾個都不能做到屆滿,我是說我們都認真在工作,為什麼我們不能做到屆滿,只要她的那一個什麼屬下有一個什麼問題的時候,一定是究責到科長,所以我們科長真的是痛苦萬分,後來我就覺得我們不要這個東西,我們還是保老命要緊,不想再待才離開。(問:我是要問說在南投營運處有其他同仁知道A03會對其他的員工實施職場的不合理待遇嗎?或是說我直接問,被告A04有沒有跟你求證或討論過A03對你或是對其他員工實施不合理的職場待遇?)只要是跟她有過節、還是跟她的人有過節、還是有過節的是你的員工,沒完沒了。(問:我是要問說被告A04有沒有跟你求證或討論過?)這個以前就有了,而且是每一個人都知道的,你不要去碰到她,碰到她是沒完沒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9至271頁)。證人A02上開證述,係就其親身經歷,以自訴人曾要求安插人員進到科內,並要求該人只能擔任該科所不需要之接聽電話的工作,並認只要是跟自訴人有過節、還是跟自訴人的人有過節、或是有過節的是你科室的員工,自訴人就會對其沒完沒了,實施不合理之職場待遇,此事為南投營運處之人所知。

⒌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68年進中華電信,我目前有兩個職務,在中華電信這邊我是在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的行管科擔任高級工程師,我同時在中華電信工會的本會擔任理事長特助。(問:你是否曾實際見聞或聽聞在庭自訴人A03利用工會理事長的權勢對南投營運處同仁施加職場壓力或有任何不公平對待的行為?你講你知道的就好。)其實我所有的都是傳聞法則,這些我都聽過,但是我沒辦法拿出來當證詞,所以這些我都聽過,狗屁倒灶的事情我什麼都聽過。(問:所以我就是問你有沒有聽過嘛?)有,有,都有都有都有,都有,絕對都有,都會有,都會有。(問:你有辦法具體舉例嗎?)因為我說真的,我沒有在當場,我沒有參與人事時地物,我拒絕這方面的證詞,你要我作證說我有沒有聽過對不對?我可以完全跟你講我有聽過,但是這些事實我沒辦法作證,了解嗎?(問:你有沒有提供過工會會員遭到A03霸凌的相關書面資料給A04?)我有,就是莊○○給我的那些資料,我那個資料是莊○○給我的。(問:那原審卷二第31頁的對話紀錄,跟我們說明一下。)第一個是「誰下令調查羅的出勤錄影帶。又羅事後取消加班,但是被單位『應』(本院按應為『硬』)加上去的 是誰給單位主管壓力的」,這句話的意思就是羅(指羅○○)那天因為假日嘛,假日做清潔工作,出來加班,就是出事情嘛,…那個羅○○她就想要取消加班,她說不玩了啦,她不要了,但是他們單位硬要給她說不行,這個班你一定要加,那是說後面叫這個單位一定要給她加班這個人是誰,這句話的意思我覺得是這樣子。然後「他是要威脅利誘羅小姐聽到兩大過免職,當然是暈倒下去呀!」這個「他」應該是指賈理事長,我說照這個字面上解釋,因為我說過,這一切都是傳聞法則。(問:這是你跟莊○○的對話紀錄嘛?)應該是,對,確定是。(問:對,那你應該知道他在講什麼?)因為他有時候轉述他的群組給我,但是從這個上面「莊○○」來看是他給我,「他是要威脅」這個「他」應該是賈理事長,我說按字來解釋,要威脅利誘羅小姐,然後羅小姐聽到兩支大過,當然就暈倒下去,因為兩支大過在我們公司就是沒工作了。最下面的「去年11月份他要叫我懲處馬○○也叫我去調錄影帶,我就不甩她,叫我要上懲處的公文,我也不甩她。因為馬○○的事件他來『插班』打電話來」,這個「插班」應該是「查班」,打字隨便亂打,他的意思是說除了羅小姐,馬○○,調錄影帶應該是看她是不是有摸魚,我認為他的真意是這樣子,應該是這樣子,因為我也沒問他,這種東西,他給我看,其實我在應付他,因為這種狗屁倒灶的事情太多了,因為工會有28個分會。然後我必須要說明一件事,那個羅小姐的事情,莊○○已經退休了,這個我們要幫賈理事長做這個中立上的說明,他已經退休了,所以為什麼他會聽到兩支大過暈倒,這個事情他的管道啦,因為畢竟他當到總務科長剛退休,也許他還有一些親戚、同事在裡面傳來傳去,這我也不去管他,因為我這從來沒有關心。…「去年11月份他要叫我懲罰馬○○也叫我去調錄影帶,我就不甩她」,他意思是說A03要叫他去調錄影帶,可能我在猜他的應該是看上班有沒有摸魚,針對她個人要整她,從字面來看,沒有細究。(問:你有聽聞或見聞羅○○當天跟自訴人A03開完會之後,結果用救護車送醫一事?)後來有聽人家轉述,因為畢竟很多同事會想要透過我這邊爭取到一些機會,但是我這方面是一概拒絕,為什麼?第一,不想惹麻煩,第二,因為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我理都理不完,事情一大堆。(問:因為你剛才給庭上的那包資料裡面的對話紀錄很多都在講羅○○這件事情嘛?)有。(問:所以你有聽過嘛?)絕對有聽過,但是我有說過,真實性我不負責,我只負責聽到而已。(問:在庭被告A04有沒有跟你討論過這件事情?)有,他跟我討論,那我也是笑笑,為什麼?因為其實我也不在場,對不對?我也沒有調查權,是不是?(問:所以你們有討論過?)我聽過,不只是他,很多人都跟我討論過這件事情,我也是聽聽而已。(問:很多人討論過這件事情?)對,很多人。(問:您說您大概了解公司的狀況,跟您確認一下:你知道羅女士有被公司懲處嗎?)有。(問:你知道內容是什麼嗎?)內容是,好像,因為我必須跟你說明,還是從頭到尾秉持一個傳聞法則,我沒辦法,因為我沒有調查,好像去監工那一天她,人之常情嘛,她不可能說跟著那個清潔員屁股這樣,因為很無聊啊,好像監工不曉得什麼事情去冒犯了理事長的辦公室的桌面還怎麼樣,這我不了解,大概這種,反正就是雞毛,就是這些小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2頁、第53至57頁、第63頁)。

⒍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行管科的科長叫莊○○,他常常跟我抱怨、說明一些相關的事情,這些是我從LINE還有他給我的簡訊download下來,我庭呈的對話紀錄是我跟莊○○科長的。(LINE15-3至15-6即本院卷二第135至141頁)這是我回應給他的:平常一大堆同事都說什麼要仗義執言,真的法院要傳證人的時候,都怕死了,像鐘○○。這個鐘○○是羅○○的科長,他是我的學長。他之前跟我說他退休以後要把羅小姐被怎麼樣、怎麼樣的事情講出來,因為他知道事情的全貌,可是他說他現在快退休了,不想管了。「到時候龜縮」啦、「我覺得不是人的態度」啦、「平常你抱怨賈理事長霸凌的一大堆事情了,一講就是半個小時以上,如果法院傳我作證,我一定有知道多少講多少」,這個「你」是指莊○○,我的意思是針對他轉述給我,我一定要知道多少講多少。這是做人的基本態度,這是我那天給他的回應:如果連這個最基本的都做不到的話,以後你不要再跟我LINE了,沒意思,我交朋友很慎重。(LINE15-7至15-9即本院卷二第143至147頁)(按LINE15-7)左下角這是莊○○繼續PO出來的,「羅小姐是客網的同仁」,客網的主任是鐘○○,…「羅小姐被霸凌的時候我已離開中華電信」,這個「我」是莊○○,他在113年退休。這裡有一句話因為打字的關係,「羅小姐車來監工那天」,這個「車來」是「出來」;「他撤銷了」,因為後來出事情了,這個羅小姐怕死了,她說那她不要來加班了,所以她要求撤銷;「後來主管『應』」,這個『應』(本院按應為『硬』)是指強制的話;「加上去」就是叫她要加班,因為她出事情了,鐘○○不想讓她跑掉。第2點,「問題是出在賈霸凌馬○○、賈都沒有留下紀錄,只用電話罵一罵騷擾一下,真的是拿不出…」,這個「賈」是賈女士A03。「現在各單位連署簽名、也可以視為霸凌」,這是他的建議,因為被告在一審有,好像就是在審判期間透過各單位去連署,這個連署當然都是有系統性的連署,至於是誰自願發起的,還是因為有其他的介入,這個我們不得而知,因為我只是一個傳聞證據的記載者而已,這個傳聞證據。「如果我現在在法庭上跟他…」,這個「我」指莊○○,「他」是指賈理事長;「他一定說我以前恐嚇她,他的證人就是黑」,這個「我」是指莊○○,他是說他一定會反駁他啦。(LINE15-10即本院卷二第149頁)我就跟莊○○說:「你就實話實說吧,那如果你不願意的話,誰也不能勉強你呀,那是人格的問題」,這是我給莊○○莊科長,他這個時間已經退休了,我給他的回應是這樣子,要你就實話實說。(LINE15-11即本院卷二第151頁)「就只要說明馬○○如何被他霸凌來霸凌去調讓他滿意啊」,這個過程是莊○○跟我講的,就是說要把馬○○調來調去,讓他霸凌到他滿意,這個「他」是指賈理事長的意思,當然我必須重申,這個是傳聞證據,我對這個真偽不負責任。(LINE15-12至15-13即本院卷二第153至155頁)「換言之啦,沒有叫你做偽證啊」,這是我的說話,「你只要說出你知道的部分就好了,不要嘴巴講一套,到時候做成給講一套…」,就是說一套做一套啦,我接著說:挺起腰來,做應該做的事情。「要不要相信證詞是法官的事情啊?講出我們的實話是我們證人應該做的事情」。(LINE15-14至15-15即本院卷二第187至189頁)這裡有談到一個A02科長,這個「她」是指A03賈理事長,「她跟許科嗆不適合當主管,許科就被告知調「理」(本院按應為「離」)「會」(本院按應為「非」)主管職」。這個爭議不小的,「當時他在總務要調去行銷,我有跟他說你不服氣可以寫出來異議,但他也不敢寫」,這個全文的意思就是當時「他」指馬○○在總務要調去行銷,總務是指莊○○的轄下,他要調到行銷,「我有跟他說你不服氣」,「我」是莊○○,「你」是馬○○,如果你對於你的調職不服氣,可以寫出來異議,「但他也不敢寫」,這個「他」是指馬○○。「我們說出來的話也沒有依據,他一定會否認,所以變成我們偽證」,這是指莊○○說因為這些過程都沒有什麼比較具體的依據,所以他對這個事後如果要作證的話,他持保留態度,我跟他說:「你不說出來,更是偽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說該知道的事情,這是我對他的建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2至45頁)。依證人A01上開證述及其所提出之其與莊○○的LINE對話內容,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員工似乎連就自己所知為陳述或證述均有極大壓力,不願講實話,深怕惹禍上身,而選擇自我保護。

⒎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以下我跟莊○○科長的簡訊內容,(簡訊15-1即本院卷二第191頁)這是發生在114年8月20日,這一天很奇怪,他突然打電話給我,他說他不想出庭,我也不知道他這句話沒頭沒尾是什麼意思,「對手今天放出風聲說你都賴在我頭上」,「對手」是指自訴人,「你」是指我(即證人A01),說我都把事情賴在莊科長的頭上。「賈老公說您跟她說我提供還有多資料您要送法院」,「賈老公」就是賈理事長的先生,「您」是指我,他是說我手上有很多資料,其實這個資料都是莊科長給我的,而且是屬於傳聞法則的證據,這部分真偽可能有待斟酌。另外這裡有一句話很重要,「不論是真或假」不是指證據是真是假,是說上面「我有很多證據」這句話不論是真是假,這句話要弄清楚。「不論是真或假,拜託不要再將我們對話曝出再送去法院」,這個是真是假不是說他跟我的對話是真是假,是如果我手上有資料的話,就不要再送出去了,是真是假。接著莊○○說這應該是離間,因為我本來跟他很要好,幾乎他很多大事情都我出面幫他處理,很多公事。「你那麼聰明不會這樣跟他講吧」,他的意思是回到剛剛那個賈老公說你有很多資料要提供給法院,他是說我那麼聰明,應該不會做這麼傻的事情吧,惹禍上身,他的真意是這樣。(簡訊15-2即本院卷二第193頁)我就回答他:「我們是伸張社會正義而已呀,你也不用太緊張啦,因為法官重點不是這點」,我說法官的重點是「查到底誰放兩支大過害人暈倒而已」,我接著說:「這個案子原則上你我都不會出庭啦,因為我們都不是重要的證據啦,重要證據是羅小姐啦,你不要那麼緊張啦」,這個「你」是莊科長,「我」是我。(簡訊15-3至15-4即本院卷二第195至197頁)「你以前不是這個樣子」,他以前常常跟我抱怨一大堆,我回應他:我最看不起言行不一致的人,你不要再跟我聯絡了,以前常常聽你抱怨被某某人欺負的事情,「一講就是半個小時了,我還傻傻地安慰你,我現在想一想我真的笨」,最後莊科長、莊主任回話:「我不能害到我的女兒,今天蕭○○打電話給我說你都賴在我頭上」,蕭○○指賈女士的先生,這句話是說所有證據都是由我這邊拿出來的,其實我只是一個傳聞證據的中間者而已。(簡訊15-5即本院卷二第199頁)「我想是離間計,他今天完完全全不承認」,我回答說:「如果大家勇敢地站出來,每個會員就不會被欺負了,如果大家都縮了就是被欺負得慘慘而已呀」,這剛好而已啦,這是我給他的回應。(簡訊15-6至15-7即本院卷二第201至203頁)「你到底昨天是否有「更加」(本院按應為「跟賈」)寶玲說都是莊○○提供的還有很多」,他這句話應該是說到底他給我的資料,我有沒有提出來很多,可見這個時間點應該是上一次某一次開庭以後的事情,因為我也沒有去了解,我跟他回應:「你放心啦,法官不是笨蛋啦,會看事情了,我說過了你的內容不是重點啦,那沒什麼重點,在於誰說要兩支大過讓…」,要讓誰暈倒,那句話應該是這樣子。「我也把你LINE跟電話一併封鎖了」,因為我不喜歡他這個人,講話不算話,我說從此以後我要封鎖他了,「因為我不想浪費時間在這個無聊的事情上」,他說:「好啦,我知道了,那就拜託你不要再曝光我們的對話,我想我封鎖加保員,但我沒有想到他先生會打電話來」,「加保員」是A03,所以這句話的原始點是因為他已經封鎖A03了,但是沒想到他是接到她先生蕭○○打的電話。(簡訊15-8至15-9即本院卷二第205至207頁)我說:「該丟出去的都丟出去了,不用怕啦那是實話實說而已呀,我們是出給自己力量替社會爭取正義而已,為可憐的員工爭到一個公道」,他問我後面還有丟什麼,我說:「不用怕啦,法官不會傳你啦,因為我們兩個都不是重要角色,不用人家講什麼,你就嚇得要死啦沒那麼可怕啦就實話實說而已,怕什麼」。(簡訊15-10即本院卷二第209頁)他說:「我退休了不會怕很巧就是你喔」,這個「你喔」是「女兒」的意思,莊科長的女兒「…才考上不想讓他過那麼苦的日子」,第二行的字他把他糾正了一次「女兒」,我的回應是:「我們都活那麼大了,怕什麼,替員工爭取一點正義那也是剛好而已呀」。(簡訊15-11至15-12即本院卷二第211至213頁)「不是啊,你還有送什麼出去我一定要知道,不然這樣都處在挨打(的局面)」,他是說我還有把他的資料什麼東西送出去。最下面我說:「我再說最後一次啦,就是每個人都言行不一,所以才會各個被擊破了,你就不用怕啊,怕什麼,我亂講是我要負責任啊,我比你害怕咧,你是被嚇到了是不是」。(簡訊15-13即本院卷二第215頁)「因為他不敢動我我就動我的女兒跟他的主管,這樣是不好的」,這個「他」是指賈理事長,然後應該多一個「我」是贅詞,指就動他的女兒跟其主管。我說:「你放心啦,你慢慢看吧」,他說:「錢會得以了齁,拜託你不要再送我們的對話吃去」,「錢會得以」應該是「情非得已」,「吃去」應該是「出去」的意思。(簡訊15-14即本院卷二第217頁)中間比較黑的是我給他的回應,「只要是我有東西我就會送,對案情有幫助,我就送我怕什麼」,他說:「所以還有很多我的資料爆料,我真的快要忘光了」,他這個是在幫他修飾,他說他快忘光了。(簡訊15-15即本院卷二第219頁)他這句話是在質問我,因為自訴人要找我談話,我拒絕,我不想接受自訴人的談話,甚至我連被告我也不跟他們接觸,我覺得這兩個都不是我理想中的人物,我不喜歡這兩個,對話中的「你」是指莊○○在質問我,「我」是指莊○○,「你不是跟我說A03要跟你對話你沒有跟他對話啊」,這是描述剛剛我講的事情,我不想跟這兩個人講話,不管是自訴人也好還是被告也好,我都不想跟他們講話。「他怎麼信誓旦旦說你跟他講都是莊○○」,「他」是指A03,他怎麼會信誓旦旦地說你跟他講了都是莊○○給的資料,他的意思是說既然你都不跟他講話,為什麼我手中有這麼多莊○○的資料,他是在反問我,最後我也不理他。他說:「我的女兒不能調職年資味道(按應為「未到」)」,莊○○的女兒考上中華電信,不能調職,因為她的年資未到,因為我們調職要年資,所以他就認為她,這是他的顧慮,他的顧慮點在哪裡我也不知道,因為後續我沒有,再說一遍,這是我的傳聞法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5至49頁)。證人A01上開證述及其所提出之其與莊○○的簡訊對話內容,可知莊○○於該時雖已從中華電信退休,惟因其女兒尚在中華電信任職,而自訴人之配偶蕭○○打電話給莊○○,以證人A01如提出不利自訴人之證據均算在莊○○頭上,莊○○認自訴人A03雖不敢動他(本院按應係指其已退休),但會對其女兒及其女兒的主管不利,故莊○○一直拜託證人A01不要再將其與證人A01的對話送去法院。而由此亦可知自訴人在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之權勢,連已從科長退休之莊○○亦深怕自訴人事後會因此對其尚任職中華電信女兒及其女兒之主管不利,試想在此情況下會有仍在職尚未屆退休年齡之員工敢至法院為真實之證述嗎?

⒏中華電信於113年12月25日受理自訴人A03申訴職場不法侵害通報,自訴人以被告於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選舉期間,寄送本案5封公開電子郵件,具體指摘自訴人霸凌同仁致其昏厥,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涉及人身攻擊,致自訴人罹患憂鬱症、焦慮症,且被告於105年間曾有惡意指控自訴人之前科,經調職處分仍未悔改,其行為嚴重侵害同仁人格權並破壞職場和諧,已構成重大侮辱,損及系爭勞動契約信賴關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獎懲標準第9條第2項規定,於114年3月19日終止勞動契約(即解僱)。嗣經被告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以A04於選舉期間對A03之批評,性質上係對工會代表之監督,而非對共同工作同事之攻擊,中華電信將工會內部之政治攻防混淆為執行職務之職場罷凌,而工會選舉乃團結權之核心,雇主對此尤應嚴守中立義務,不得以維護職場秩序之名,利用懲戒權介入工會內部之民主攻防,是以中華電信系爭解僱A04實質上已介入工會治理本身,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規定甚明,自係無效。且中華電信發動系爭解僱A04之時間點雖在工會理事長選舉結束後,然其懲戒之事實基礎全數皆係A04於選舉期間所發表之言論或文宣,客觀上已足以產生「寒蟬效應」,使員工認為挑戰現任工會體制將在事後遭致報復,其打壓工會活動之實質效果,不因時間之推遲而有異,又被告於發表言論時,涉及事實部分均能提出表面證據,並說明由來,且所涉及評論之內容均與A03誠信、領導風格、會員權益及資源分配等工會公共議題有關,非涉私德,該等言詞縱令A03感到不快,然在工會選舉之特殊情境下仍未脫離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評論」範疇,A04系爭行為未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即使讓A03覺得難堪、不快,亦難認是重大侮辱之行為,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獎懲標準第9條第2項之規定均不相符,中華電信系爭解僱自有違法,而判決確認A04與中華電信間僱傭關係存在,及中華電信應自114年4月1日起至A04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A04工資及遲延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中華電信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上訴後現由本院審理中。而依中華電信於該工會理事長113年12月18日選舉結束後,即以維護職場秩序之名,利用懲戒權介入工會內部之民主攻防,客觀上已足以產生「寒蟬效應」,使員工認為挑戰現任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將在事後遭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聯手中華電信予以嚴重報復(終止勞動契約即解僱),產生打壓工會活動之實質效果,在此情形下將造成在職員工為免遭中華電信終止僱傭關係(即解僱),根本不敢講出真實情形,產生嚴重之「寒蟬效應」,而為何會致如此,確值得深思。

⒐綜上,被告於選舉文宣中指控自訴人A03霸凌成癖,有很多會員提供書面證據乙節。稽之證人A01身為中華電信工會本會理事長特助及南投營運處行管科高級工程師即聽過自訴人利用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之權勢對同仁施壓或為不公平對待,已如前述,又證人A02於本院之證述及卷附A02科長(已退休)於114年3月18日出具之聲明書,其內容具體指陳在職期間曾遭受自訴人之言語侮辱、不公平待遇、吹毛求疵及剝奪其管理權限等職場霸凌行為,致其身心俱疲,求助無援下提前退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9頁)。A02身為主管(科長),尚且出具書面聲明表達受害之意,益徵被告於公開信中所稱「白色恐怖」、「惡質組織氣候」等語,並非全然之謾罵或幻想,而係反應出部分員工(含主管)之真實感受。該聲明書固係於事後(114年3月18日)始行作成,被告於選舉發信當下(113年12月18日),客觀上尚無從取得此份正式書面。然考量工會選舉之動態過程,挑戰者私下常接收諸多會員之不平之鳴,為造就選戰氣勢、打破沉默螺旋以喚起會員關注,候選人往往會將私下聽聞之怨懟,以「握有諸多書面證據」等誇飾性之競選語言予以「資料數量與形式」之誇大,抑或有可能係因礙於特有之職場氛圍,有多數尚在職之員工基於自身前途安危或為免喪失工作權等考量根本不敢說出真相,惟其目的無非係在凸顯現任者領導風格之爭議。再參酌A02科長事後確願具名出具聲明,指陳其曾受自訴人霸凌及剝奪管理權限等語,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可徵被告於選舉期間所宣稱之「有多數會員受害怨懟」之情,自非無據。是被告就證據數量之描述或雖有可能係選舉造勢之誇大,抑或係因被告害怕提出該等證據反而害了尚在職之同仁事後慘遭中華電信南投分會理事長A03聯手中華電信予以嚴重報復(如被告自己選後不久即遭終止勞動契約〈解僱〉),而基於道義無法提出,然其核心所指「有多數會員對現任理事長高壓、強勢之領導風格心生不滿」之基礎事實尚非憑空捏造,此與惡意散布謠言之情形截然不同,自應認係在合理評價之範疇內。

㈤關於附表各編號所提及「分贓考績」、「介入升遷」、「霸凌」、「說謊」、「做壞事」等文字,是否屬於誹謗性言論之認定:

⒈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68年進中華電信,我目前有兩個職務,在中華電信這邊是在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的行管科擔任高級工程師,同時在中華電信工會的本會擔任理事長特助。(問:您在南投營運處工作時,有沒有實際見聞或聽聞A03以自己或工會的名義要求各個主管更改同仁考績或指定給予特定人升遷的狀況?你有聽過或看過嗎?)因為我在本會擔任那麼久的時間,也在理事長旁邊輔佐十幾年的時間,算是長,就這方面我覺得我有資格當一個專家證人,就法律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其實每個理事長都會『關心』(註:以下所用之『關心』字眼均係嗣後經證人衡情修詞後之用語),只是『關心』的深淺,我必須據實以告,因為根據社會的調查,中華電信工會是全台灣有80%的人認為是最強的工會,那如果最強的工會連這個『關心』點都沒有的話,怎麼算是最強的工會呢?(問:我要確認的是:今天坐在那邊的自訴人A03理事長是否有介入升遷或更改考績?)我必須要強調一次,因為我大部分都在本會,而且這個事情其實狗屁倒灶的事情我看多了,真的不值得一提,不值得一提。(問:那有沒有啊?)就是有啊,而且是必然的,很正常,如果一個工會分會理事長都沒有辦法『關心』考績、考核的話,怎麼可能會讓人家信服嘛,有棍子一定有蘿蔔嘛,這是必然的。(問:你剛才說A03會介入考績跟升遷嘛…)我更正,不只她個人,全部都有,只是『關心』的深淺還有手腕的細膩度,都有,絕對會有。(問:我只是要問:南投營運處的各個員工或工會同仁是不是都知道A03介入考績跟升遷的這些事情?)我在想只要是中華電信的員工都必然會知道、多多少少知道分會理事長是必然會『關心』一些事情。(問:都知道?)如果說難聽是「分贓」,說好聽一點是「關懷」,那因為我可以把時間稍微跳脫,因為這個法令你不了解的話,你根本不知道為什麼會『關心』,這個分會組織規則請看第12條,先了解這個條文架構,你才知道『關心』為什麼要『關心』,今天不只是南投分會,中華電信有28個分會,每個分會裡面組織架構是非常龐雜,這些組別平常是有工作的運作。再請看第32條,這個裡面有規定每個分會每個月要辦一次會議,包括監事會、包括理事會,同時根據我們的工會法第6條、第9條的規定,還有一個複數工會,所以這個會務是double,乘以二,而且依我現場的實務經驗,這些中華電信工會系統底下的分會也好,或是他獨立性的複數工會也好,這些裡面的成員都是重複的,你可以想像這一堆人每個月辦這個活動,活動之前要參與,活動後要檢討、要出報告,這些情況之下,勢必會衝擊許多正式上班的時間,這是很合理吧?依照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一定是這樣子,一定會衝擊,在這個情況之下,他對公司的付出必然會小於其他人,這是合理吧?如果因為這樣子,其他人一定不爽,為什麼?因為你既然付出比較少,你還升官比較快,那我的批評是合理,任何人都可以講,這個是可受公評,因為人有比較心、有怨妒心,為什麼我上班時間比你多,你竟然升官還比我多,那就必然會遭到質疑,這我們聽多了,沒辦法,這是必然。另外,根據後面的證據裡面有考核要點,這個考核要點裡邊也有規定,這些考核要點裡邊分會理事長都會進入,這個進入裡邊我剛才有說過了,如果他操作手法比較細膩就是「關懷」,這個人為什麼考績比較少,如果操作比較粗糙就是我的幹部一定要怎麼樣、怎麼樣,那就比較粗糙,那是難免,看多了,這沒什麼。所以你剛剛有提到一個問題,我有沒有聽過?我說這個已經(聽)太多了。(問:我專指自訴人A03的部分,我不管其他理事長。)那我講,我不是就她而言。(問:我就是要問你A03的部分。)必然會有,聽到一定必然會有,因為她沒有特殊性,必然都會,這是人性的一部分。(問:所以有啦?)但是我不會去管她,為什麼?第一,我看多了,第二,這些都是傳聞法則,我必須要排斥掉,我也不是主管這個方面的事務。還有什麼需要補充嗎?(問:您剛才說有嘛,自訴人A03會介入升遷或考績嘛,那請問:在庭被告A04有曾經跟你討論過這些事情嗎?)他也會抱怨,不只是他,很多人都會跟我抱怨,他想說我既然當本會理事長特助,應該多多少少施點力,我跟他拒絕,我說我無能為力,你這是全面性的組織架構的問題,這個如果要談是個大題目啦,我說我沒辦法、我無能為力,所以A04有找我跟我抱怨,我說我無能為力。(問:所以都有跟你討論過?)他有跟我抱怨,不只他而已,很多人跟我抱怨,我說我沒辦法,這不是我能力所及。(問:剛剛你庭呈的那份講到一半,還有其他重點沒有跟我們講的嗎?)……所以如果針對這種升遷所為的批評或指摘,我認為這是合乎可受公評的範圍,這是我以一個專家證人的身分提出這種說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2頁、第49至53頁、第69頁)。證人A01擔任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特助十幾年,依其證述可知中華電信工會各分會理事長為何會有辦法『關心』(即係一般員工所稱「介入」)考績、考核及分贓升遷之問題所在,且只要是中華電信員工必然知道分會理事長必然會「關心」、「分贓」考績(即係一般員工所稱「介入」考績)、考核或升遷,很多員工對工會分會理事長介入考績及升遷,使對公司付出較小的員工反而獲得升遷或較優良之考績等不公平均曾向其抱怨,惟其亦無能為力,且其認為針對此種升遷所為之批評或指摘係合乎可受公評之範圍。

⒉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考核要點(見本院卷二第289至295頁)第9條第1項規定「各機構應組織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5人,三分之一委員由本機構員工所隸屬之工會分會推薦,餘由人力資源處派駐主管及機構首長就該機構人員中派兼之,並由機構首長指定1人為主席。」如此高比例即三分之一之考核委員會委員均係由中華電信工會各分會推薦,故當係由中華電信工會各分會理事長決定推薦哪些人擔任考核委員,且該從業人員之考核有年終考核、另予考核(任職未滿1年者),並以該考核之結果作為從業人員升遷、晉薪、獎懲、培育、輔導及核發獎金、員工酬勞之依據,勢必會使中華電信工會各分會理事長藉由其所推薦之三分之一之考核委員而牢牢掌握住所有員工考績及升遷之生殺大權,反而員工自己業務上之主管對員工考績可能無從置喙或被壓制,且員工在此體制及氛圍下縱遭不合理的打壓亦只能私下表示不滿而已。

⒊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中華電信服務大概45年,我65年進去,76年回到南投,當中在90年到95年到雲林營運處工作,95年回南投,然後一直都在南投規劃設計科至退休,我退休前是科長。我在中華電信退休前擔任科長的期間,A03是中華電信企業工會南投分會的理事長,還有擔任福利會的主委,以及總公司電信工會的副理事長。她擔任中華電信企業工會南投分會的理事長,大概有1、20年了。我擔任科長,有權限給我底下的同仁評分考績,也有權限提報升遷的名單。(問:在你退休之前,你在中華電信任職的時候,你有無曾經遇到A03介入你給同仁考績評分或是介入升遷的狀況?)這個是常常都有,一直以來,因為我以前也在雲林當過代理科長,我覺得很奇怪南投怎麼會有這樣的情形,我在雲林當代理科長那個期間,我們碰到升遷,我們不會像南投這樣的制度。(問:可不可以請你詳細說明一下A03是怎麼樣介入你們的考績評分跟升遷?)我退休前大概2、3年都有這樣的情形,以前在雲林,我們是說這一次有一個升遷,你提報幾個優秀的同仁,比如說提個一個、二個,我們提報上去,我們提報就直接寫推薦表,然後南投的制度不一樣,你要提這一個升遷一定是一個名單先報給總經理,然後報給總經理以後,就是還沒有正式提就需要報給總經理,我報給總經理之後,A03會來說這個人不要,抽掉,就開始抽掉,還是說這個人不要升遷,給誰升遷,這個都是時常會有的事情,我在做考績的時候,現在我們在提報考績出去,考績出去的時候,在這邊你先要一個暫存,暫存以後,大概看,好,你可以送出,送出之後,大家就會在人評會裡面去做這樣的辯護,發現有一些主管真的很累,因為他認為他們的業務執行非常好,但是在A03這邊就一直否定他,講了很多的不是在…,說是事實也有,但是人家考懲一般都是在考量你這個員工在就職期間的努力成果以及他的貢獻度,她現在是有一個歧視,非我這邊的人,尤其她討厭的人會百般阻撓,然後到整個考懲結束的時候,奇怪,我的考懲都考不出來,我股長都考到82分,後來總經理會打電話給我們,哪一些人你給他加1 分,其實這些人都是她的人。(問:在你剛才講的例子裡面,A03有親自跟你聯繫嗎?還是都是透過總經理跟你聯繫?)像我提早退休的這個案子,真的A03先叫去她那邊做,然後就是有一點讓我情緒感到非常的難過,她那邊…,就是她以她總公司的副理事長還有公司的理事長,她就不斷的有一點語帶恐嚇的那個,這個完以後,我明天還要到總經理室,理事長在,然後總經理在,副理事長在,透過總經理的嘴巴又再跟我罵一遍,讓我們感覺到怎麼會這麼痛苦,我只是做一件事情,而且我們認為這個是正確的事情,但是她百般刁難,在袒護她那一側的人。(問:你剛才說A03會有介入升遷或更改考績的情形,當A03這樣子對你請求要更改考績或是更改升遷名單的狀況下面,你有辦法拒絕A03的要求嗎?)沒有辦法,連總經理都沒有辦法,我們講一個很白話,這個是她的人,不只5次以上,她在對我們的一個陳姓總經理,她是說有一天她就把總經理叫來,快退休的時候,總經理叫到那一邊,把他的司機支回去,然後在那一邊跟總經理飆罵,讓他自己要走回去,擔任一個總經理真的搞到這個也是非常、非常的無奈。(問:在你的任內,確實曾經有出現過你認為他的表現普通,但是因為跟A03的關係比較好或是他是工會身分的員工,他就比較容易得到好的考績或是快速的升遷,是這樣嗎?)那個都是上級直接就下來,我都評好了,你把某一個人加1分、把某一個人加1 分,其實這一些人在我們工會裡面都是我們的頭痛分子,天天在投訴,工作很早就回去,然後車子開了公(務)車就回去,我退休以後也時常在…,因為我都在種水果,然後每一天去賣水果、去寄水果的時候,好幾次都是碰到她的人,就搖搖擺擺的開著公(務)車載去上、載去那個,大概4、5天那個時候,我覺得這樣真的是非常…,對整個中華電信都是非常不好的示範動作。(問:〈請求提示原審卷二第141至174頁被證9至11供證人A02閱覽〉這些是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的會議紀錄,被證9的部分是南投營運處的一些升遷名單,被證11是被告A04所整理的升遷名單,在這些名單裡面,我隨便舉例一個人,比如說在被證11裡面的編號4趙○○,他的升遷基本上一年就升一階,他從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都有升遷,以趙○○而言,他在你們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而言,他是不是升遷算是非常快?)這很快,一年就升一階。(問:這個升遷頻率是正常的嗎?)沒有這樣的升遷法,他的表現真的那麼好嗎,趙○○投機分子,我覺得這個東西都有…,後面有那個啦。(問:請你翻一下被證11裡面的名單,這個名單裡面,你有沒有辦法具體指出有哪一些人曾經,你的記憶裡面確實曾經是因為A03介入而讓他的考績增加或是他的升遷變快的職員?)第一個蕭○○我知道,她是以前工會的理事,其實這應該是潘什麼,這個人我知道,是因為這個曾經有問題,內部搞得非常不愉快,他是工會的監事,詹什麼泓這個我就沒有印象,趙○○我剛剛講過了,金○○這個也是擔任理監事,不過這個人還算OK。(問:我要問的是說這個名單裡面,有沒有哪一些人你確實知道他是因為A03的介入而可以快速升遷或是得到好的考績?)其實這一些都是A03的人,但是這一些我剛剛看,其實這一些人很多都是因為這一個,然後得到升遷,在我規設科有一個黎○○真的在我退休那個時候,他就是很積極的介入工會的事務,所以他的升遷我也感覺到訝異,這個人工作上不是非常認真,但是他能夠得到這樣的升遷,我感覺到非常的驚訝,大概是這樣,其他的人都是她的人,我不知道這個是有什麼樣,那我就不清楚,因為後面可能也許有貓膩,也不是在我科室。(問:剛才自訴代理人也有問你說關於介入考績或升遷的部分,你剛才說經常是自訴人透過總經理來調整升遷或考績的部分,我要跟你確認的是在你的記憶中或你任職的期間內,有沒有發生過自訴人A03直接對你本人要求更改考績或升遷名單的情況?)我要提王○美(音譯)升遷,她來就說換掉,她直接找到辦公室。(問:是直接對你,不是透過總經理?)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2至267頁、第280頁)。依證人A02之證述,可知其於擔任科長期間,自訴人確常常有介入證人A02給同仁考績評分或介入升遷之情形,證人A02沒有辦法拒絕自訴人介入升遷之要求,就連總經理都沒有辦法。

⒋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剛才說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裡面有發生如你所述的這些升遷或是考績不公的狀況,這些升遷不公平、考績不公平的狀況,南投營運處的同仁是不是大家都知道?)都知道,只是我在想工會的人跟工會的理事長他們一定不知道,因為那一些都是私底下在談,理事長到還是他們人到,大家一定閉口,所以他所列的這一些,我認為是每一個人在我們的職場裡面,平常閒聊的頻率非常高,但是我在想包括A03、包括我們工會的這些人,他們不知道,因為來的時候,我們就不會談這個東西,我們私底下,應該說把南投營運處分成兩派,一派是工會的人,一派就是不屬於工會的人,所以變成我們在講的這些話,一看到有這些人來,我們就不講,因為我們知道這些人常常帶著錄音機在做一個尋找這樣的一個證據,然後回報給我們的理事長。(問:你剛才的意思是說在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裡面,如果是非工會幹部的職員,基本上都知道南投營運處裡面有升遷或考績不公平的狀況?)那傳很久了,因為我平常有在各個科室走動,其實大家都會分清楚哪一個人是屬於這一派人,大家都很清楚,所以只要是這些人走近的話,他們就不會再談。(問:被告A04你認識嗎?)我認識,但不是很熟。(問:他有跟你討論過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裡面升遷或考績不公平狀況的這些問題嗎?)升遷或考績不公這個大家都知道的問題,其實你問10個人,除非是她的人,不然大家都知道。(問:我要問的是說他有沒有跟你討論過?)他偶爾有提過,他有跟我大概這樣…,就是拿他的那個,這個每一個人天天都在談的,他有拿他的文宣那一部分給我看,我說這個每一個人都知道,大家都在談。(問:就是大家都知道,並且A04也有跟你討論過?)對,那個是除了理事長跟他們一群人沒有聽到這個聲音之外,其實有時候大家看到她,不會去講這些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7至269頁)。依證人A02上開證述,可知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之升遷或考績因上述A03理事長介入而產生不公平之事是大家都知道的事與大家(非理事長的人)的聲音,且係天天在談,只是看見自訴人即A03理事長與其旗下之人靠近時即閉口不談而已。

⒌A02於114年3月18日聲明書即聲明其自111年4月起至同年6月止,在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擔任規劃設計科科長時,遭受中華電信企業工會南投分會A03理事長的不當對待即職場霸凌,包括但不限於:㈠言語侮辱:在營運處長官面前以貶低及羞辱性的言語攻擊,使其感到心理壓力及不適。㈡不公平待遇:工作上被施以不合理的要求或責難,時常電話騷擾或打來就叫其進工會辦公室遭受其言語暴力,且未能獲得應有的支持與資源。㈢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㈣剝奪其管理權限:科室內人員調動其無法作主。㈤影響:因上述霸凌行為,其身心健康、工作表現及職業發展均受到嚴重影響,並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及不安,導致其身心俱疲、求助無援下提前退休,此有A02聲明書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49頁)。且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剛才自訴代理人有提示你被證3的聲明書,就是A04去找你簽的這一張聲明書,你有看過內文嗎?)當然有。(問:剛剛114年3月18日的聲明書,這個內容是被告憑空去寫出來叫你簽名?還是是你跟他講了一些事情之後,他根據你講的內容把它簡要的列出來?到底是哪一種情形?)因為那時候是我人生最痛苦的時候,他跟我談,不是我打的,他把這個整理好,然後給我簽名。(問:這個聲明書裡面的內文跟你本人的意思是完全相符的?)對。(問:沒有違背你的意思?)他把聲明書跟文宣都有拿給我看,我說這個東西理事長不清楚,但是大家都很清楚,因為她那一派的人都不知道這件事情,因為他在他們的面前,人家只要他們來,他們一定不會去談論這些事。(問:你是看過並且依照你的自由意願認為上面書面的內容都跟你的意思符合,你才簽名的?)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0頁、第283頁)。依證人A02上開證述,足認卷附114年3月18日A02聲明書之內容均與其意思完全相符,並經其看過無訛後始簽名。

⒍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工會理事長是我們勞工選出來的,我們勞工每一個月都必須要提撥幾百元的經費給工會,所以她應該是替我們勞工來爭福利,現在因為她做太久了,而且她已經做到總公司的(工會)副理事長,所以大家真的都很害怕她,而且她講話真的…,我跟她講一講,她就說我有錄音,剛剛我有錄音,我們真的很害怕她,老實講,工會的職責就是來替我們勞工,如果勞工有什麼委屈,要來替我們勞工發聲,跟我們的事業單位來做討論,還是說我們員工有什麼福利,我們來爭我們員工的福利,我們繳這個錢才有那個嘛,今天就反過來,就變成工會有一種在壓迫,比如說她的某一派人,然後替她某一派人在爭他的職務、爭他的官位,對我們勞工真的沒有幫助啦,如果總公司有什麼樣的福利政策,她都說這是我們工會去爭取的,我們非常感謝工會,但是我發現很多的時間她都浪費在我們整個人事的糾結裡面,其實老實講,我們也很感傷為什麼南投營運處搞得這樣雞犬不寧,天天都有事情,其他營運處都沒有這個問題,我們南投營運處怎麼這個科長這麼難當,怎麼每天都有問題,底下不管誰有問題,都會搞到我們科長,所以我就想說乾脆不要做了,你看年年幾任的主任、科長都提前退休、提前就走了,本來我想說可以安全下莊做到65歲,但是後來我就覺得這個環境、這個氛圍真的待不下去了,我就退休了。依法令工會理事長就是爭取員工的福利,員工有什麼不平的時候,我們來向資方做爭取,但是我不知道她有這樣的權力可以去涉及所謂的升遷、涉及所謂的那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1至282頁)。工會係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而成立,工會理事長職責為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工會,代表工會與雇主進行協商,簽訂團體協約,爭取並保障會員權益,在勞資爭議中代表工會對外發言,並主導後續協商或行動,而非反過來成為壓迫員工之團體,各分會理事長僅在替其派別之人或工會幹部安插職務、介入升遷及考績等,並壓迫異己,使中華電信工會各分會成為員工眼中為工會各分會幹部或理事長派別之人介入考績、升遷及人事分贓之特殊利益團體,其他非工會幹部或理事長派別之人僅能成為考績及人事升遷之犧牲者。

⒎依證人A02之證述,可知自訴人A03會用間接即透過總經理之方式、或是直接面對科長之方式,介入員工的考績或升遷,且用不合理的職場待遇的方式,來對員工實施以員工們認為是「職場霸凌」的行為,且此等事情南投營運處非理事長派別之員工基本上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又依證人A02之證述足認被告也有對證人A02進行初步查證,再被告已經在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任職20幾年,其身處此工作環境下甚久,對此種事情當然非常清楚,足認本件被告所發布之公開信就上開內容並無未盡查證義務而故意捏造不實事實之情形。

⒏被告提出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會議紀錄及中華電信人事異動公文,比對工會幹部名單與公司升遷名單(見原審卷二第141至174頁),發現兩者間具有高度重疊性,進而推論有「A03親信」、「人事分贓」之嫌。雖原審認公司內部升遷考量因素眾多且須踐行一定程序,而就工會理事長究否有權推薦或參與人事考績、升遷程序,被告均未查證下,僅憑升遷名單即為前開臆測,並以其推測為基礎,而以前開文字內容之散布自訴人為考績分贓之行為,依其言論所傳述方式、造成名譽受損之程度,則被告顯非已盡於合理查證義務,而認存有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則被告此部分言論自該當誹謗犯行等語(見原判決第6頁)。然被告身處於資訊弱勢之工會選舉挑戰者,雖無從實質查悉公司內部升遷之全貌與其他綜合考量因素,而憑上開客觀名單之重疊現象,或許有將複雜之升遷機制過度簡化之情形,然被告本即係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之員工,對於員工考績、升遷之情形當不陌生,又參酌證人A01證述中華電信工會各分會理事長為何會有辦法「關心」(即一般人所稱「介入」)考績、考核及分贓升遷之問題所在,且只要是中華電信員工必然知道分會理事長必然會「關心」(或「分贓」)考績、考核或升遷,有很多員工對分會理事長介入考績及升遷均曾向其抱怨等語,及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上開證述暨前揭A02科長事後出具之聲明書,亦具體指陳其在職期間曾遭自訴人「剝奪其管理權限」及自訴人常常介入考績、升遷等語,即可瞭解為何工會幹部名單與公司升遷名單間具有高度重疊性,及有所謂「A03親信」、「人事分贓」之情形與說法。而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自訴人A03身為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其確有使員工或主管感受其將手伸入公司內部管理或人事運作,員工並因而私下多所抱怨,惟均無從解決,甚且被告確因於本次工會理事長選舉中,因其為候選人而為工會公共事務之辯論,針對競爭對手A03之誠信、資源分配及領導風格提出質疑,竟於被告選舉落敗後,因A03就被告於工會選舉期間對其之誠信、資源分配及領導風格提出質疑而提出職場不法侵害之申訴,中華電信於開會後即認定被告上開工會理事長競選時之言論構成職場不法侵害,並予以最重之懲處即剝奪被告工作權之終止勞動契約,此剝奪工作權以扼殺工會選舉言論內容之令人無法想像之結果,是否極欲讓員工知悉批評現任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A03之代價係剝奪員工之工作權,極其昂貴並足以使人產生「寒蟬效應」,且亦使現仍在職員工根本不敢為此作證,縱為當事者亦只能顧左右而言他,根本不敢講出真象,而員工組織工會本係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何中華電信工會分會理事長之選舉會演變至此,實令人難以想像且無法置信,更值得深思,而此結果又如何能不印證被告上開推論之可信性。被告身處此種組織環境中,佐以前揭名單之重疊現象,進而質疑自訴人A03涉入人事分贓,況且在勞資關係中,考績及升遷之公平性本即為勞工最關注之議題,被告以此作為競選主軸,要求改革,並有上開證據為佐,其該部分言論並非憑空捏造之惡意虛構,應認被告業盡合理查證義務,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項適當評論。

㈥關於自訴人因理事長身分,而享有「五星級衛浴」、「專屬休息室」、「專用停車格」,而有如白色獨裁之特權等部分:

⒈由被告所為本案公開信之言論脈絡觀之,其係針對理事長因其職權而得使用停車位、高檔衛浴及休息室等節,然經原審函詢中華電信公司於南投營運處2樓,確於110年12月15日新設置女性廁所,且內設有淋浴空間,然非專供工會理事長使用,全體女性同仁均具使用權等節,有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函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75至179頁);以及自訴人自陳:工會理事長因有洽公需求,本設有專用停車位,而工會辦公室內設有床鋪可供休憩等節甚明,並有辦公室照片、感謝函可佐(見原審卷一第51至53頁、第359頁),是可知於南投營運處之2樓即理事長辦公室斜對面即距離甚近之數公尺處,確實存有新建之女用浴廁設施及理事長辦公室內具有床鋪之辦公室等情為真。至所謂「五星級」應係相較於一般員工所使用之設施而言或係競選語言之誇飾修辭,然非對事實之惡意扭曲。被告身為工會理事長選舉之挑戰者,針對工會理事長享有之硬體資源(停車位)及辦公環境便利性(鄰近新設置女用浴廁),對比一般會員之處境提出「差別待遇」之質疑,旨在凸顯資源分配之公平性議題,顯非對事實之惡意扭曲。

⒉而依被告前揭所傳述之文字內容,確係涉及工會會員使用設備之公益事項,且就專用停車位、休息室及新設置女用浴廁等均有其事而非虛構,業如前述,而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一般女性員工是否會至該處使用該女用浴廁及該女用浴廁雖不可能標示為何人專用,然員工是否已心知肚明公司在該處新設置女用浴廁實際所欲供使用對象為何人而自行迴避,抑或雖與事實有所出入,然被告此部分所傳述之文字內容應屬工會或公司設備使用權,本具有選舉理事長政見之性質,即是否不再設有專用停車位、休息室開放與全體會員共同使用,或於其他廁所亦增設淋浴間設備等事宜,且依其所述文字及主要論述內容,均係針對部分設備理事長職位具有專用權等語,而非單純指稱自訴人本人所設或係因自訴人本身始具有專用權,而依所述文字內容,即前開所述該等設備客觀使用情形,因南投營運處2樓確有新建女用浴廁、專用停車位及休息室床鋪等客觀情事存在,應認被告業盡合理查證義務,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項適當評論,其該部分言論非屬惡意虛構。

⒊而對於前開設備使用權等情事並一再以特權、白色獨裁等文字而與負面評論,而被告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仍得基於對事實之認知而加以判斷孰是孰非,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其穿插所用語句,縱有負面意涵或使自訴人感到不快,惟此乃於發表意見時,為突顯個人意見或批判他人意見時所常見,並非專以損害自訴人名譽為主要目的,難認被告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不罰之情形。是被告前述散布之言論,不足使中華電信南投分會會員對自訴人產生負面評價,且該段文字之表述,亦存有設備使用權公共討論空間,且具有理事長當選之政見性質,就論述內容而言,仍未逾越其合理範圍,至於被告之言論雖可能使自訴人感到不快,然可由大眾自行判斷其是否公允,仍屬善意之適當評論,依上說明,其所為即尚難以加重誹謗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自訴人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無從證明上開被告寄送「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公開信」電子郵件5封之文字內容構成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罪嫌,本件關於被告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為被告有罪之判斷,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判決未予詳查,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是以被告上訴以其並無加重誹謗犯行為可採,其上訴為有理由;至於自訴人上訴意旨雖略以:原判決就被告有罪部分僅判處拘役25日,量刑過輕,未能收教化之功,難認已與被告之犯罪情狀及所生損害達到衡平,更無從撫慰自訴人因本案所造成之精神及心理上創傷,而未能均衡達致刑罰應報、預防及社會復歸之綜合目的,未符個案正義,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又依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函文及被告當庭證述內容,足認被告主觀上對該工會辦公室之使用人為工會理事長、秘書及顧問3人,並非理事長為私人休息而使用,且2樓女廁亦非專供自訴人使用等情均知之甚詳,被告竟仍以寄送公開信之方式散布系爭言論,影射自訴人為獨裁者,客觀上當足使自訴人之名譽等社會評價受有損害,被告自應成立加重誹謗罪,原審遽就此對被告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尚有違誤,請予以撤銷改判等語,惟查,自訴人所指出證明方法,尚無從證明上開電子郵件5封內容構成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等罪嫌,已如前述,又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三、兩造不爭執事項:A03為現任工會理事長,已擔任3至4屆,約12至16年,只需處理工會事務,有自己辦公室及外聘秘書長。現任工會秘書長為A03兒子,工會顧問為A03先生,工會顧問為無給職,秘書長為有給職,由工會支付等情(見本院卷二第317頁),自訴人上訴以被告主觀上對該工會辦公室之使用人為工會理事長、秘書及顧問3人,並非理事長為私人休息而使用,惟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理事長為A03、秘書長為A03之子,顧問則為A03之配偶,均係A03之家人,以員工之觀點而言即會認均供自訴人A03一家人使用,至於南投營運處2樓理事長辦公室斜對面即距離甚近之數公尺處,確實有新設置之女用浴廁設施,是以該新設置女用浴廁究係供何人使用或其他女性員工是否敢至該處使用該女用浴廁,被告對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評論,原判決以被告此部分言論非屬虛構惡意,並無違誤,故自訴人上訴所陳均無足採。是以本院自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陳 宏 瑋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布時間(民國) 發布內容 卷證出處 1 113年12月8日22時48分 …分會理事長卻沒有任期之限制,因此一旦當上分會理事長,挾其龐大沛然人力、物力、權力、財力之資源壟斷下,必然非常容易產生無人敢於出面競爭、又無任期限制之獨裁、極權、永遠分會理事長,進而發生「一連串罄竹難書的謝○○們、介入升遷、分贓考績事件」之虞,並非難以想像… 這些慘遭職場罷凌之受害者,可能就是您!即便您現在還年輕,終有可能唇亡齒寒而淪為下一個權力刀下的祭品,為了您的自己及將來,請用選票勇敢向職場霸凌說:不! 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第一封公開信(見原審卷一第15至19頁) 2 113年12月11日8時29分 如果這不是特權,請告訴大家什麼是特權嗎?當今南投縣政府已將路邊停車位納入計時收費之際,您我之停車費繳付,必需藉由撙節挪移其他家庭開銷始得支應;而南投分會之會所地,卻存有兩格始終虛位以待之停車位,您是否留意到,停了何許人們的車子?遑論南投分會內之專用休息室、單獨使用的高檔衛浴空間,您是否也留意到是何許人們的專用? 當今…我們不得不心懷悲憤、卑膝忍辱、潛伏默靜、戒慎恐懼地閃避成為職場霸凌下任由謝○○們蹂躪、圍剿吞食之蝦米、孤鳥。 …讓我們用000 00 00的選票翻轉一切不公不義,將上述象徵南投分會白色獨裁特權時期之停車位、休息室、高檔衛浴室,返還於全體會員,為大家所享,…。 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第二封公開信(見原審卷一第23至30頁) 3 113年12月16日8時13分 …因為跟霸凌魔王謝○○當初案發時的新聞說明稿,不就是一模一樣…對於這件全體會員共同矚目,涉及生命安全之南投版謝○○事件,基於民主國家社區知情權(我們來自於何人之侵害?)之全體會員公義,我們絕不容許如寶玲所說的:「不願(不敢?)再提起,巧好將部分事實…」云云忽悠…,只有靠我們以選票才能揭開「南投分會版謝○○」的神秘面紗…上班已經很辛苦,還要被罷凌到用救護車送醫院急救! 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第三封公開信(見原審卷一第33至37頁) 4 113年12月17日8時28分 下架霸凌成癖、謊話連篇的太久理事長…「賈氏鴨霸公司」的職員,而是服務於正派經營股票上市的中華電信公司…可見寶玲先用謊言去嚇唬A會員即將沒工作,又回過頭來甩鍋、潑髒水給潘副總經理,官拜「副總經理職位」者,遭A03霸凌去當代罪羔羊都不敢吭聲!那一般會員被霸凌到用救護車送去醫院急救,也只是剛好而已!…兩面的操作手法來看,蘊含著寶玲極緻細膩的高明騙術,及「說一套、做一套」的雙重人格…寶玲嘴巴常說:從來沒 有霸凌過任何人!但寶玲永遠不會跟您說很多人已經被他霸凌到不成人形…分贓是寶玲籠絡其族類之慣用伎倆!新進人員升遷的幸運光環常歸諸於寶玲之親信…。 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第四封公開信(見原審卷一第39至42頁) 5 113年12月18日7時38分 寶玲謊話連篇、說一套做一套…說一套做一套,除了擁有超強霸凌、說謊能力外,其他能力平平…寶玲嘴巴說沒霸凌過任何人,卻不敢把被霸凌的不成人形的現場影片公布出來…到今天為止,被寶玲甩鍋、潑髒水、當代罪羔羊的潘副總經理都不敢吭聲、噤若寒蟬!我們有理由相信「寶玲不倒,霸凌不少!」…過去新進人員升遷的幸運光環常歸諸於寶玲之親信,而非其族類者即便忠實勤勉、全心全力、競競業業於工作崗位者仍常未能如願!今後全面禁止介入升遷、拒絕分贓考績…。 我們相信就在8小時之後,象徵南投分會白色獨裁特權時期之雙停車位,富麗堂皇休息室、高檔五星級衛浴室,返還於全體會員,為大家所享… 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第五封公開信(見原審卷一第43至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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