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3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昱彬
- 即被告
- 原 審
- 選任辯護人
- 王晨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3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上訴字第348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3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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