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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3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靜琪

上訴人
即被告
潘昱彬
即被告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王晨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3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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