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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鏗普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長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8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長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長樺(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該上訴狀僅載稱: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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