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鑫隆(原名:陳正雄,已歿)
- 即被告
- 原 審
- 選任辯護人
- 余承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易字第82號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56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鑫隆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規定。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鑫隆(原名:陳正雄;下稱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5年2月5日以114年度原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查被告已於115年6月14日死亡,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所為被告有罪之實體判決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