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裕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原易字第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裕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胡裕平(下稱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易字第82號),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理由狀僅記載:不服判決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於是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