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意聰蘇品樺周瑞芬

上訴人
即被告
胡裕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原易字第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裕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胡裕平(下稱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易字第82號),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理由狀僅記載:不服判決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於是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華 鵲 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