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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智雄林源森廖健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順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02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項、第6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所處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經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受刑人因對法律的無知,在澎湖監獄執行,因家中經濟都是母親在維持,受刑人又有0歲女兒要扶養,並無多餘的錢繳納併科罰金3萬元和2萬元,懇請合併裁定折算標準,受刑人執行5年刑期,於報請假釋獲准後,得易服社會勞動等語,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9、113、117頁)。

四、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俱為洗錢防制法案件,罪質雖相同,惟附表編號1係被告交付帳戶資料供不法詐欺人員財產犯罪使用,附表編號2則係被告擔任取簿車手之工作,領取包裹交由詐欺集團成員而為之犯罪,犯罪情狀不同,且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09年9月22日、110年8月17日,相隔非近,是其犯罪之獨立程度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另考量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金額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於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因本件檢察官僅聲請就各罪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在本院裁判之範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6項,裁定如主文。

附 表: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健 男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不在聲請範圍),併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4月(不在聲請範圍),併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2日 110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4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3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2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0月18日 113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3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1日 113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助字第2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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