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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靜琪柯志民簡婉倫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奕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奕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施奕丞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為加重詐欺未遂罪、加重詐欺罪,共2罪,罪質相仿,犯行時間具密集性,受刑人目前23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並未表示意見,爰定其應執行刑。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施奕丞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未遂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29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92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4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8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5月7日 114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48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9月25日 115年4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1267號(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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