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興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興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興洪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7號、第22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