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鴻展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鴻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鴻展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4年11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13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