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湘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湘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湘婷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93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2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