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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59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簡源希陳葳劉麗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佑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佑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佑峰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87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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