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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7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慧珊許月馨李進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建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盧建志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3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李進清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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