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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0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真明邱顯祥陳淑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建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建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尤建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3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25、18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淑 芳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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