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建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建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徒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6月、交通過失傷害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