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葛時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葛時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葛時碩(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2年2月確定,移送接續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規定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