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2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聖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事後檢具證明文件證明其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5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再行審理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257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事後檢具證明文件證明其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5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再行審理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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