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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229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簡源希陳葳劉麗瑛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華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25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866、462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鄭浩維、劉長融(業經原審審結)因缺錢花用,於不明時、地,經由被告李華漢(下稱被告)介紹,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結識同案被告蘇秉璿(原審通緝中)及劉承彥(TELEGRAM暱稱「小柏」、「紅襪」之人,原審通緝中),加入其等所屬之實施詐術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而與同案被告李岳軒(本院另行審結)、謝仁晟(業經原審審結)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鄭浩維提供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案被告劉長融提供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同案被告蘇秉璿,轉交予負責管理人頭帳戶、處理綁定約定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同案被告李岳軒、謝仁晟2人,再由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第一層帳戶後,由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附表所示同案被告劉長融、鄭浩維申設之第二層帳戶,復由同案被告蘇秉璿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指揮同案被告劉長融、鄭浩維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佯裝為車輛交易,提領附表所示帳戶內所示款項,轉交予被告、同案被告蘇秉璿或集團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以匯款方式匯予詐欺集團持有之第三層人頭帳戶,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同案被告劉長融、鄭浩維分別從中獲得提領金額2%、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被告累積獲取約3萬之報酬。嗣附表所示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蘇秉璿、鄭浩維、劉長融、李岳軒、謝仁晟及劉承彥之供述、附件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介紹同案被告鄭浩維、劉長融予同案被告蘇秉璿,及同案被告鄭浩維、劉長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我確實有介紹鄭浩維、劉長融給蘇秉璿,但我沒有向鄭浩維、劉長融收過他們向被害人收取的款項,也不會因為他們2人的工作而可以獲得報酬,我和鄭浩維他們一樣是擔任車手,沒有再擔任其他工作等語。經查:

㈠、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附表「詐欺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高重然等人,致告訴人高重然等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該等款項至如附表「第一層帳戶」所示之帳戶後,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如附表「第二層帳戶」、「第三層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廖鳴鴻、證人即告訴人高重然、呂寶貴、許銘祐、曾譯萱、呂湘羚、黃俊仁、劉文焜、林庭苡、陳美英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如附件所示之書證資料在卷可參,此部分之客觀事實,堪以認定。

㈡、就被告是否有參與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犯行,析述如下:㊀、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岳軒於偵查時證稱:李華漢是蘇秉璿下面的車手,負責提供帳戶及按指示提領款項等語(見偵46253號卷一第223至224頁、偵46253號卷第15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晟於偵查時證稱:我和本案詐欺集團沒有關係,我沒有參與等語(見偵卷13866號卷第44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鄭浩維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李華漢和我一樣都是車手。我領款的錢都是交給蘇秉璿或本案集團指定的人,李華漢不是我的上游,我是依蘇秉璿指示行事,約定轉帳給何人也是依蘇秉璿指示,我沒有印象有交錢給李華漢等語(見偵13866號卷第214至215頁、原審425號卷二第65至73頁),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以觀,被告在本案詐欺集團係擔任車手,並未擔任收水之工作,且同案被告鄭浩維並未將其於本案所提領之詐欺贓款交予被告收受。

㊁、證人即同案被告劉長融雖於警詢時曾證稱,其有將提領款項交予被告等語(見偵13866號卷第43頁),惟其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李華漢的角色是介紹我給蘇秉璿認識,李華漢有無抽成我不清楚,李華漢在群組不會發言,他的角色應該和我及鄭浩維差不多,我沒辦法確切知道李華漢的工作,我可能曾將款項交給李華漢,但很少,大部分都是交給蘇秉璿或指定之人,我沒辦法確認到底哪一筆有交給李華漢等語(見原審425號卷二第56至64頁),則依證人劉長融所述,尚無從確認本案中是否有將款項、何筆款項交與被告,則被告是否確有收受同案被告劉長融所收取之詐欺贓款,實有疑義,是證人劉長融上揭證述,洵難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㊂、另證人即同案被告蘇秉璿雖曾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可因車手提領獲有報酬等語(見偵46253號卷一第117頁),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因同案被告鄭浩維、劉長融於本案提領或轉匯詐欺贓款而獲有報酬,尚難以同案被告劉長融、蘇秉璿前揭片面證述,遽認被告就本案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案依卷存現有之證據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曾介紹同案被告鄭浩維、劉長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然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有與同案被告鄭浩維等人參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乙事,曾有共同謀議,卷內亦無證據足認本案詐欺款項曾匯入被告帳戶,或被告有參與轉帳、提領本案詐欺款項之情事。自難僅以被告曾招攬同案被告鄭浩維、劉長融加入本件詐欺集團乙事,遽認被告對附表編號1至8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各該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尚非全然無足採信。公訴意旨及檢察官上訴理由書所提出之證據,無從證明被告有上揭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等犯行,尚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確信被告有罪之心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不得對被告為有罪之認定,原審判決被告無罪,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執前詞仍認被告本案為有罪,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所持不同見解之爭執,仍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上訴意旨所稱洵無法動搖原判決之基礎,從而,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宗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提起上訴,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提起上訴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所列事項為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匯款/提領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提領方式 1 高重然 高重然於111年1月間接獲LINE投資訊息,結識暱稱「林豪運」之人,遭其誆騙獲利,前往「BCH」網站進行投資,致使陷於錯誤。 111年1月26日19時51分、9萬9280元 吳洺瀧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20時2分、10萬元 劉長融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20時4分、10萬元 鄭文賢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20時25分、10萬元 劉長融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20時37分、10萬元 廖鳴鴻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呂寶貴 呂寶貴於111年1月間接獲LINE投資訊息,結識暱稱「林豪運」之人,遭其誆騙獲利,前往「BCH」軟體進行投資,致使陷於錯誤。 111年1月26日9時16分、50萬元 夏江岱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6日9時19分、50萬元 鄭浩維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6日10時15分、5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臨櫃提領 3 曾譯萱(未提告) 曾譯萱與許銘祐為夫妻。曾譯萱於110年12月初經不詳LINE投資群組,結識暱稱「林豪運」之人,遭其誆騙,使用「BCH虛擬貨幣交易所」軟體進行投資獲利,致使陷於錯誤。 111年1月20日19時18分、2萬7200元 吳洺瀧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19時22分、30萬元 劉長融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19時23分、20萬元 廖鳴鴻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銘祐 (未提告)  111年1月20日20時55分、2萬7200元  111年1月20日20時58分、20萬元 劉長融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21時5分、30萬元 廖鳴鴻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21時3分、10萬元    4 呂湘羚 呂湘羚於不明時間經LINE暱稱「小靜」、「建東」介紹,結識暱稱「林豪運」、「吳千郁」等人,並加入LINE「共濟會」等群組,遭其等誆騙,使用「BCH」軟體進行投資虛擬貨幣,致使陷於錯誤。 111年1月20日10時38分、27萬2000元 曾鴻泰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10時39分、27萬元 劉長融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11時37分、6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臨櫃提領      111年1月20日11時13分、11萬元    5 黃俊仁 黃俊仁於111年1月11日,結識LINE暱稱「林豪運」、「助理欣雅」等人,遭其等誆騙,使用「BCH」軟體進行投資虛擬貨幣,致使陷於錯誤。 111年1月25日11時9分、55萬元 夏江岱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5日11時12分、30萬元 劉長融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5日11時17分、50萬元 鄭浩維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劉文焜 劉文焜於110年12月23日,透過友人加入LINE群組「成長股十倍計畫。基本面飆股討論區」等群組,遭暱稱「林豪運」、「助理-陳榮兒」誆騙,使用「BCH投資平台」軟體進行投資虛擬貨幣,致使陷於錯誤。 111年1月20日19時5分、2萬7200元 吳洺瀧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5日19時22分、30萬元 劉長融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19時23分、20萬元 廖鳴鴻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19時24分、15萬元 廖鳴鴻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林庭苡 林庭苡於111年12月20日,透過投資廣告,結識暱稱「林豪運」之人並受其誆騙,使用「BCH」軟體進行投資虛擬貨幣,佯稱穩賺不賠,致使陷於錯誤。 111年1月20日20時56分、8萬7040元 吳洺瀧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20時58分、20萬元 同日21時3分、10萬元 劉長融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21時5分、30萬元 廖鳴鴻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陳美英 陳美英於111年12月中旬,透過LINE接獲投資訊息,結識暱稱「林豪運」之人並受其誆騙,使用「BCH」軟體進行投資虛擬貨幣,佯稱穩賺不賠,致使陷於錯誤。 111年1月25日14時50分、94萬5000元 夏江岱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5日14時56分、60萬元 鄭浩維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5日15時1分、60萬元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件:
編號 證據名稱 1 【供述證據】 ㈠告訴人廖鳴鴻 1.113年7月23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259-267頁) ㈡告訴人高重然 1.111年1月29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547-549頁) ㈢告訴人呂寶貴 1.111年1月28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573-576頁) ㈣告訴人許銘祐 1.111年2月2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591-592頁) ㈤告訴人曾譯萱 1.111年1月26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595-596頁) 2.111年2月2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597-598頁) ㈥告訴人呂湘羚 1.111年1月29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628-635頁) 2.114年3月5日準備程序陳述(本院425號卷一第194頁) ㈦告訴人黃俊仁 1.111年1月29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655-656頁) 2.114年3月5日準備程序陳述(本院425號卷一第210頁) ㈧告訴人劉文焜 1.111年1月29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681-686頁) ㈨告訴人林庭苡 1.111年1月29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701-703頁) 2.111年2月16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703-704頁) ㈩告訴人陳美英 1.111年1月30日警詢陳述(偵46253號卷一第723-724頁) 2.114年3月5日準備程序陳述(本院425號卷一第210頁) 2 【書證】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866號卷(偵13866號   卷) 1.同案被告劉長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49-54頁) 2.同案被告劉長融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55至73頁、第165至177頁) 3.111年1月20日同案被告劉長融臨櫃提款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第75頁) 4.同案被告劉長融扣案手機IPHONE 13 PRO內容(第77-152頁) 5.同案被告鄭浩維扣案手機IPHONE 12 PRO內容(第153-154頁) 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113年2月29日同案被告劉長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55至163頁) 7.同案被告劉長融之行動電話蒐證同意書、113年2月29日搜索照片(第179-181頁) 8.同案被告鄭浩維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25-230頁) 9.同案被告鄭浩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231-240頁) 10.111年1月26日同案被告鄭浩維提領之存款交易憑證(第241頁) 11.同案被告鄭浩維扣案手機IPHONE 12 PRO內容(第243-265頁) 12.同案被告蘇秉璿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267-270頁、第283-299頁) 1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113年2月29日同案被告鄭浩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71-277頁) 14.同案被告鄭浩維行動電話蒐證同意書、113年2月29日搜索照片(第279頁、第301頁) 15.ASQ-1507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307頁)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253號卷一(偵46253號卷一) 1.113年7月23日同案被告蘇秉璿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29-135頁) 2.113年7月30日被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51-157頁) 3.113年7月23日同案被告李岳軒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35-241頁 ) 4.113年8月22日同案被告謝仁晟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51-257頁 ) 5.吳洺瀧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283-288頁) 6.中國信託帳號銀行賬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289-296頁) 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297-308頁) 8.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337-399頁) 9.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401-399頁) 10.扣案物照片(第531-537頁、第541-545頁) 11.同案被告劉長融、廖鳴鴻、被告網銀登入IP位址(第538-539頁) 12.告訴人高重然報案資料(第551頁、第558頁、第565-569頁) 13.告訴人呂寶貴報案資料(第577頁、第583-589頁) 14.被害人曾譯萱報案資料(第599頁、第603頁、第607-622頁) 15.告訴人呂湘羚報案資料(第637-638頁、第640頁、第649-652頁) 16.告訴人黃俊仁報案資料(第657-658頁、第667-678頁) 17.告訴人劉文焜報案資料(第687-688頁、第697頁) 18.告訴人林庭苡報案資料(第705-707頁、第711-720頁) 19.告訴人陳美英報案資料(第725頁、第728-729頁) 20.同案被告蘇秉璿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3年7月23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33-741頁)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253號卷二(偵46253號卷二) 1.同案被告劉長融扣押物品照片(第13頁) 2.113年7月23日拘提同案被告李岳軒現場照片(第139-141頁) 3.113年12月18日警員職務報告(第191-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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