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宥寪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69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7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0735、58495、60432、6100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4年度偵字第621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諭知上訴人即被告朱宥寪(下稱被告)有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等之上訴理由略以:
㈠檢察官部分:
⒈現今詐欺集團利用電話、通訊軟體進行詐欺犯罪,並使用他人帳戶作為工具,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及指派俗稱「車手」之人領款以取得犯罪所得,再行繳交上層詐欺集團成員,同時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藉此層層規避執法人員查緝之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模式,分工細膩,同時實行之詐欺、洗錢犯行均非僅一件,各成員均各有所司,係集多人之力之集體犯罪,非一人之力所能遂行,已為社會大眾所共知。參與上開犯罪者至少有蒐集人頭帳戶之人、提供人頭帳戶之人、實行詐騙行為之人、提領款項之車手、收取車手提領款項之人(俗稱「收水人員」),扣除提供帳戶兼提領款項之車手外,尚有蒐集人頭帳戶之人、實行詐騙行為之人及「收水人員」,是以至少尚有3人與提供帳戶兼領款之車手共同犯罪(更遑論或有「取簿手」、實行詐術之1線、2線、3線人員、多層收水人員)。佐以現今數位科技及通訊軟體之技術發達,詐欺集團成員與被害人或提供帳戶者、提款車手既未實際見面,則相同之通訊軟體暱稱雖可能係由多人使用,或由一人使用不同之暱稱,甚或以AI技術由虛擬之人與對方進行視訊或通訊,但對於參與犯罪人數之計算,仍應依形式觀察,亦即若無反證,使用相同名稱者,固可認為係同一人,然若使用不同名稱者,則應認為係不同之人,始與一般社會大眾認知相符。再依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可知,於密集時間受害之人均不只一人,所蒐集之人頭帳戶及提款車手亦不僅只收受、領取一被害人之款項。倘認「一人分飾數角」,即蒐集人頭帳戶者亦係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人及收水人員,則該人不免必須同時對被害人施詐,並於知悉被害人匯款情形之同時,通知車手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提領相應款項,再趕赴指定地點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此不僅與詐欺集團普遍之運作模式不符,亦與經驗、論理法則相違。又參與詐欺犯罪之成員既對其所分擔之工作為詐欺、洗錢犯罪之一環有所認知,雖其僅就所擔任之工作負責,惟各成員對彼此之存在均有知悉為已足,不以須有認識或瞭解彼此為要,各成員仍應對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20號、114年度台上字第43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檢察官問:今年9、10月都是聽飛機暱稱『阿發』(後改暱稱)指示擔任車手,約定報酬是提領金額1%,提領後將款項放在指定地點,由其他成員收取?】是」等語,復參諸本案相關間接事實,即本案被害人數高達29人、被告提領總金額高達新臺幣224萬7,075元、被告持用之人頭帳戶數量高達10個以上(姑不論被告係一次或分次取得人頭帳戶金融卡)、被告本案提領時間長達近1個月(自114年9月8日起至同年10月6日)等情,客觀上殊難想像單憑「阿發」一人可完成「取得高達10個以上人頭帳戶」、「對29名被害人施用詐術」、「收取本案贓款」之工作,顯與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不符、有違經驗法則,益徵被告主觀上要難遽信共犯僅有「阿發」一人。從而,被告既知悉除「阿發」以外,尚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其提領贓款,甚至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提領後的款項我放在公園廁所附近的樹下或廁所裡面,我放著之後人就走了等語,顯見被告未與「阿發」當面交收贓款,如何確信收取贓款之人必為「阿發」,亦有疑問。綜合上情,已可認被告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檢察官問:(請提示114年偵卷50735號第564頁)當時檢察官問『提領款項後放在指定地點,由其他成員收取,你回答是』,你當時回答這句話的意思為何?】因為我那時候想要去上廁所,所以才會這樣回答。就是『阿發』而已,我沒有跟其他人聯絡」等語,縱被告未與「阿發」以外之人聯絡,亦無礙其主觀上有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且「上廁所」抗辯毫無邏輯,顯無可採。
⒊況被告前因提供其名下金融帳戶予他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26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既有此前例,被告理應認知「詐欺集團專業分工、層設斷點、利用人頭帳戶遂行洗錢、來路不明之提款卡易遭他人作為詐欺等不法使用」等節,並應知悉實難憑藉「阿發」一人即可取得高達10個以上人頭帳戶、向本案被害人等29人施用詐術、收取被告提領贓款,始與詐欺集團普遍之運作模式相符,亦即本案不存在「阿發」一人分飾數角之情,足認其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
⒋至起訴書雖未記載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然被告本案所為,乃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最先繫屬於法院之詐欺案件,被告此部分犯行,即應與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漏未論以被告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被告部分: 被告於本案僅貪圖價金,酬金亦無所得,且犯後坦承犯行,其惡性及侵害法益不大,原審量刑過重,請再從輕量刑等語。
三、經查:
㈠原審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理由欄敘明:依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之自白,及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證據,敘明被告於偵、審期間始終供承,其領取含有本案帳戶或交付贓款之過程,係依「阿發」指示而為,所接觸之人僅有「阿發」,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從事本案犯行時,尚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接觸,當不能僅憑此類犯罪常有多名共犯之臆斷,遽論被告主觀上有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而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僅認定被告上開所為,係與「阿發」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犯行等情。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違背證據法則或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而詐欺集團詐欺手法日新月異,被告自陳僅與「阿發」聯繫接觸拿取提款卡,提領轉匯款項,再將提領之贓款放置在「阿發」指定之地點,由「阿發」收取,其屬犯罪流程中最低階、末端之角色,並未親自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經核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對共同犯該詐欺取財犯行之成員具三人以上有所查悉或預見,檢察官上訴主張詐欺集團必有蒐集人頭帳戶之人、提供人頭帳戶之人、實行詐騙行為之人、提領款項之車手、向車手收取款項之收水人員,惟僅臆測推論不可能一人分飾數角,然未提出其他任何具體證據證明被告已如何得以預見,收取其帳戶之不詳之人與施行詐術以及面交取款者,並非同一人所為,自難遽論被告主觀上有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犯有檢察官起訴或上訴意旨所主張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㈡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原審判決敘明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包括被告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分工參與程度,及其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核原審判決並無理由不備,且無濫用量刑職權之情事,且原審之科刑亦僅是從處斷刑之最低刑度酌加數月,已屬從輕量刑,自難率指為違法。被告之上訴意旨,經核係置原審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對於原審法院量刑之適法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為違法,難認有理由。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對被告論處罪刑,其認事、用法及量刑核無違誤,檢察官、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之積極證據,猶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等之上訴均無理由,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提起上訴,檢察官楊麒嘉、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 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宥寪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鎮○○里○○路0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01室
(在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7
35號、第58495號、第60432號、第61009號)及移送併辦(114年
度偵字第62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宥寪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朱宥寪基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阿發」
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
聯絡(無證據證明朱宥寪知悉有未滿18歲之人或有3人以上)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
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朱宥寪遂依「阿發」之指示,前往指定
之不詳地點拿取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並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之地點,提領附表一所
示之款項後,再將上開提領贓款放置在「阿發」指定之地點
,供「阿發」收取,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宥寪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
旨雖認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惟依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所述,其領取含有本案帳戶或交付贓款之過程,
係依「阿發」指示而為,所接觸之人僅有「阿發」,卷內亦
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從事本案犯行時,尚有與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接觸,當不能僅憑此類犯罪常有多名共犯之臆斷,
遽論被告主觀上有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而論
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
,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僅認定被告
上開所為,係與「阿發」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
欺取財犯行,而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
一,且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見本院卷第75頁)
,使其有辯解之機會,無礙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本院自得變
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㈡被告與共犯為達詐欺取財之同一目的,對如附表一編號1、2、5
至7、10、12、24至26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先後匯款現金
至如附表一編號1、2、5至7、10、12、24至26所示之人頭帳戶
;及被告多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2、4至7、10至12、23至26
所示贓款之行為,係各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阿發」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
㈣被告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
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一般洗錢
罪處斷。
㈤就如附表一所示各罪,被告侵害不同告訴人之法益,犯意各
別,行為可分,應分論併罰。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2124號併辦意旨
書移送併辦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
號26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78號刑事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執行完畢,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同為侵害
他人財產法益之案件,其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後,理應產
生警惕作用,並能因此自我控管,被告卻不思悔改,故意再
犯本案相同罪質之犯行,則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應屬有據,又尚無因而致被告所受之刑
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均加重其刑。
2.被告於偵查、審判中自白上開洗錢犯行,且於本院訊問時自
陳:因為我報酬是月結,所以我還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見本
院卷第42頁),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而
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問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
段,均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㈧爰審酌被告基於與「阿發」之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率
爾擔任領取贓款之車手行為,致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
且使詐欺共犯得以隱匿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
犯罪之猖獗,所為應予非難。另衡及被告於審判中坦承犯行
,與部分告訴人蔡炘育、何家昇、劉榮榮、黃玉函、吳俊逸
、馮連輝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告訴人本件遭詐騙數額。參以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
學歷、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91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時間相近,犯
罪手法與行為態樣相似,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
高,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暨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供稱本案尚未取得報酬,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實際獲
取犯罪所得或因此免除債務,業如前述,自無從宣告沒收或
追徵該犯罪所得,附予敘明。
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惟查,告訴人等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固然為被告等涉
犯上開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然而該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
或財產上利益業經被告交付上手,並未實際查獲扣案,亦非
屬於被告等具管理、處分權限之範圍,對被告等逕予宣告沒
收,勢必將難以執行沒收該等未實際查獲扣案之洗錢行為標
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更形同對被告等沒收並追徵不具有
管理、處分權限之財產,對被告等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告訴人/被害人匯款帳號 匯入人頭帳戶 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蔡政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5日前某時,在臉書「永生名錶交流」上刊登名錶競標貼文,蔡政松觀覽後,與「永生名錶交流」聯繫,並參與競標而得標,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且須匯至另一帳戶節稅云云,致蔡政松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蔡政松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琳嵐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8日19時36分許/ 5萬元 114年9月8日17時2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清分行 6萬元 114年9月8日17時2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清分行 5萬5000元 114年9月9日0時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清分行 5萬元 黃琳嵐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9日9時45分許/5萬元 114年9月9日9時5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清分行 6萬元 114年9月9日9時5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四平店 1萬元 2 吳秉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4日15時14分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交友約會廣告,吳秉叡觀覽後,遂使用指定網站「慾色傳媒網站」,並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約見面需付錢激活會員卡云云,復佯稱:操作失誤,帳號凍結,須不斷轉帳云云,致吳秉叡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吳秉叡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琳嵐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8日17時26分許/5萬元 114年9月8日17時5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台中安順東店 9萬9000元 吳秉叡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琳嵐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8日17時27分許/5萬元 114年9月8日20時29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台中豐源店 2萬3000元 吳秉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 00-0000 0000000號帳戶 黃琳嵐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9日11時9分許/4萬元 114年9月9日11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台中安順東店 11萬元 吳秉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 00-0000 0000000號帳戶 黃琳嵐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9日11時10分許/4萬元 3 黃木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約會廣告,黃木松觀覽後,遂使用指定網站,並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為TELEGRAM聯絡人,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須激活會員,才能約會,激活兩次才能退費云云,致黃木松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黃木松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琳嵐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9日11時25分許/3萬元 4 邱一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5日以TELEGRAM聯繫邱一帆,並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邱一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持現金至合作金庫存款 徐梅芳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3日17時25分許/3萬元 114年9月13日18時4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 3萬元 114年9月13日21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3萬元 114年9月13日21時6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2萬7000元 114年9月14日11時8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3萬元 5 張富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30日22時許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交友廣告,張富焙觀覽後,遂使用指定網站,並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註冊會員需交會費,正式會面還需儲值開通權限云云,復佯稱:匯款錯誤,須賠償損失云云,致張富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張富焙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徐梅芳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4日12時41分許/3萬元 114年9月14日13時24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3萬元 張富焙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梅芳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4日12時43分許/1萬4,060元 114年9月14日13時2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3萬元 114年9月14日13時28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果門市 1萬5元 114年9月15日18時2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竹探門市 2萬5元 114年9月15日18時2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竹探門市 1萬7005元 114年9月15日20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 3萬元 114年9月15日20時29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后探門市 2萬5元 114年9月15日20時29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后探門市 2萬5元 114年9月15日20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后探門市 2萬5元 114年9月15日20時3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后探門市 2005元 6 蔡炘育 蔡炘育於114年9月12日瀏覽網路時,加入詐欺交友群組,並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為TELEGRAM聯絡人,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開通會員、激活會員需儲值云云,致蔡炘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蔡炘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厚申設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7日15時32分許/6萬元9,000元 114年9月17日16時18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敦化店 2萬5元 114年9月17日16時19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敦化店 2萬5元 114年9月17日16時2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敦化店 2萬5元 蔡炘育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緗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5時33分許/5萬元 114年9月19日15時4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台中敦化店 10萬元 蔡炘育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緗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5時35分許/5萬元 114年9月19日15時48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台中敦化店 5萬元 7 陳凱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3日前某時,在INSTAGRAM上刊登色情交友廣告,陳凱文觀覽後遂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為TELEGRAM聯絡人,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儲值激活帳號可達成色情交易也可賺取廣告收益資金云云,復佯稱:在儲值匯款即可出金,致陳凱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陳凱文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厚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7日15時31分許/1萬元 114年9月17日16時58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清分行 5萬元 陳凱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厚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7日15時32分許/4萬元 陳凱文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厚申設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7日16時22分許/5萬元 114年9月17日16時29分 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后庄門市 2萬元 114年9月17日16時30分 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后庄門市 1萬9000元 114年9月18日13時42分 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后庄門市 2萬元 8 鍾振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1日,使用LINE,向鍾振德佯稱:可介紹女生認識云云,鍾振德遂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為TELEGRAM聯絡人,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約出來見面需使用「全台自願約炮平台」,需轉帳認證,操作錯誤,需再匯款云云,致鍾振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厚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7日17時35分許/2萬1000元 114年9月17日18時4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竹探門市 2萬5元 9 陳冠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間某時,以TELEGRAM聯繫陳冠榮,佯稱:可在TELEGRAM軟體上為直播主付費衝人氣,觀看完表演會退費云云,致陳冠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厚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7日18時13分許/1萬5000元 114年9月17日18時4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竹探門市 8005元 10 李言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間某時,在臉書上刊登交友廣告,李言倉觀覽後,遂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為TELEGRAM聯絡人,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須激活交友軟體,才能約會,匯款激活才能退費云云,致李言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李言倉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厚申設之臺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3時25分許/3萬元 114年9月18日13時42分 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后庄門市 2萬5元 李言倉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景厚申設之臺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3時26分許/3萬元 114年9月18日13時42分 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后庄門市 2萬5元 114年9月18日13時43分 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后庄門市 2萬5元 11 何家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間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交友廣告,何家昇觀覽後,遂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為TELEGRAM聯絡人,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須激活會員才能將會員帳號轉正,復佯稱:操作錯誤需賠償金云云,致何家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何家昇玉 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緗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20時39分許/12萬元 114年9月20日0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豐樂店 10萬元 114年9月20日0時6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豐樂店 5萬元 114年9月21日12時31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萊爾富北屯后庄仔門市 3萬6000元 12 黃仁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前某時,在INSTAGRAM上刊登交友廣告,黃仁志觀覽後,遂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匯款入會費加入會員云云,致黃仁志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黃仁志連 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緗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1日13時9分許/1萬元 114年9月21日13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北屯大坑口門市 9萬9000 黃仁志連 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緗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1日13時10分許/1000元 114年9月21日14時42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松賀門市 1萬元 黃仁志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緗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1日13時12分許/1萬元 114年9月21日14時43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松賀門市 4000元 13 張美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7日透過臉書販賣黃金飾品,張美純觀覽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現金存款匯款至右列帳戶。 持現金臨櫃匯款 陳秀枝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6日15時46分許/1萬3000元 114年9月26日16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健行路郵局 3萬9000元 14 劉榮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透過臉書販賣珠寶,劉榮榮觀覽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劉榮榮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秀枝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4日14時55分許/1萬8043元 114年9月24日16時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5萬9000元 15 許群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中旬透過抖音販賣原礦,許群偉觀覽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許群偉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秀枝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4日15時46分許/1萬5000元 16 黃玉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6日透過臉書假扮賣家出售演唱會門票,致黃玉函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黃玉函國 泰世華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秀枝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6日14時3分許/2萬元 114年9月26日14時30分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逢運門市 2萬元 17 劉益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4日透過臉書以假援交詐術與劉益漩接觸,致劉益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劉益漩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和雄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5日20時19分許/3萬元 114年9月25日21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四張犁郵局 6萬元 18 馮晨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0日透過「Thread」以假援交詐術與馮晨森接觸,再施以假投資詐術,致馮晨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和雄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5日20時24分許/3萬元 114年9月25日21時1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四張犁郵局 4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和雄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5日20時42分許/2萬8000元 114年9月26日0時08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潭子東寶郵局 3萬1000元 19 陳昱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3日透過社群軟體「X」以假交友詐術與陳昱維接觸,佯稱可開通權限,致陳昱維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陳昱維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和雄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5日20時35分許/9800元 20 許庭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透過臉書以假交友詐術與許庭綱接觸,佯稱可儲值加入約會,致許庭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許庭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和雄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5日20時45分許/9000元 21 張智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8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以假交友詐術與張智琳接觸,佯稱可升級VIP約砲,致張智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張智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湯雅惠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9日13時5分許/9800元 114年9月29日14時46分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逢運門市 2萬元 22 蔡仲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4日透過社群軟體「X」以假交友詐術與蔡仲斌接觸,佯稱可進行約會,但需儲值約會金,致蔡仲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湯雅惠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9日13時35分許/9800元 114年9月29日14時46分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逢運門市 9000元 23 黃麗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間透過抖音佯稱販賣紅寶石,黃麗娟觀覽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黃麗娟中 國信託 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吉松申設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0月1日0時25分許/8萬元 114年10月1日0時46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 3萬元 114年10月1日0時47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 3萬元 114年10月1日0時49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 2萬4000元 24 吳俊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6日透過Telegram以假投資詐術與吳俊逸接觸,佯稱配合匯款操作即可獲利,致吳俊逸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吳俊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瑋華申設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0月1日10時9分許/5萬元 114年10月1日10時5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瑋華申設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0月1日10時27分許/5萬元 114年10月1日10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114年10月1日10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114年10月1日10時5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114年10月1日10時5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25 馮連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1日透過Telegram以假交友詐術與馮連輝接觸,佯稱可提供女生交友服務,但需進行會員儲值,致馮連輝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馮連輝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哲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0月6日10時26分許/6萬元 114年10月6日11時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四張犁郵局 6萬元 馮連輝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哲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0月6日10時31分許/5萬元 114年10月6日11時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潭子東寶郵局 4萬元 114年10月7日0時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潭子東寶郵局 1萬元 26 鄭鈞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3日間透過臉書與鄭鈞陽接觸,佯稱付費儲值即可見面約會,致鄭鈞陽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9日21時1分許/5萬元 114年9月29日21時4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太平坪林郵局 6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9日21時2分許/5萬元 114年9月29日21時4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太平坪林郵局 4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9日21時9分許/1萬9000元 27 鍾志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間透過「Threads」、「Instagram」與鍾志鵬接觸,佯稱可加入會員、儲值及打綁即可與女生約會,致鍾志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鍾志鵬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0月4日14時34分許/5000元 114年10月4日14時58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潭子東寶郵局 6萬元 28 賴成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間透過Telegram與賴成竣接觸,佯稱可加入會員、儲值及打綁即可與女生約會,致賴成竣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賴成竣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0月4日14時47分許/5000元 114年10月4日14時59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潭子東寶郵局 2萬6000元 29 高強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4日間透過臉書與高強凱接觸,再佯稱配合儲值即可投資獲利,致高強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高強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0月4日14時6分許/1萬5000元 提領金額總額 224萬7075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3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4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5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6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7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編號8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編號9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一編號11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12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13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編號14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一編號15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表一編號16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附表一編號17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附表一編號18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附表一編號19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附表一編號20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附表一編號21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附表一編號22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附表一編號23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附表一編號24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附表一編號25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附表一編號26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附表一編號27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附表一編號28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附表一編號29所示 朱宥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壹、供述筆錄部分: 【被告供述】 一、被告朱宥寪 1.114年10月7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27至41頁) 2.114年10月8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43至48頁) 3.114年10月8日偵訊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527至528頁) 4.114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58495號卷第11至13頁) 5.114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61009號卷第29至35頁) 6.114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19至26頁) 7.114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563至564頁) 8.114年12月3日偵訊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463頁) 9.114年12月5日訊問筆錄 10.114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 【證人證述】 一、證人即告訴人蔡政松【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4年9月10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442至443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秉叡【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14年9月16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397至400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黃木松【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14年9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454至455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邱一帆【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4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203至205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張富焙【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14年9月16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237至242頁) 2.114年9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265至266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蔡炘育【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14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381至383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陳凱文【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14年9月19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268至270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鍾振德【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14年9月20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305至307頁) 九、證人即被害人陳冠榮【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14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326至328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李言倉【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14年9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335至337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何家昇【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14年9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368至372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黃仁志【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14年9月22日警詢筆錄(見偵50735號卷第478至480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張美純【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14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58495號卷第25至27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劉榮榮【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14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71至76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許群偉【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14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89至91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黃玉函【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14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105至107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劉益漩【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14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123至129頁)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馮晨森【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114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179至182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陳昱維【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14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208至211頁) 二十、證人即告訴人許庭綱【起訴書附表編號20】 1.114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221至225頁) 二一、證人即告訴人張智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114年10月2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247至251頁) 二二、證人即告訴人蔡仲斌【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14年10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282至283頁) 二三、證人即告訴人黃麗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114年10月4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323至325頁) 二四、證人即告訴人吳俊逸【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114年10月7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347至349頁) 二五、證人即告訴人馮連輝【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114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60432號卷第383至388頁) 二六、證人即告訴人鄭鈞陽【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114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61009號卷第61至62頁) 二七、證人即告訴人鍾志鵬【起訴書附表編號27】 1.114年10月4日警詢筆錄(見偵61009號卷第67至71頁) 二八、證人即告訴人賴成竣【起訴書附表編號28】 1.114年10月4日警詢筆錄(見偵61009號卷第73至75頁) 二九、證人即告訴人高強凱【起訴書附表編號29】 1.114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61009號卷第63至65頁) 貳、其他書證部分: 一、中檢114年度偵字第50735號卷(偵50735號卷) 1.證人即告訴人蔡政松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439至441、444至450頁) 2.證人即告訴人吳秉叡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391至396、401至405、409至411、419、429至437頁) 3.證人即告訴人黃木松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453、456至458、461至463、468至476頁) 4.證人即告訴人邱一帆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美濃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199至201、207至227頁) 5.證人即告訴人張富焙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5】: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231至235、243至264頁) 6.證人即告訴人蔡炘育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0735號卷第377至379、385至388頁) 7.證人即告訴人陳凱文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267、271至288頁) 8.證人即告訴人鍾振德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295至299、303至304、309、317至321頁) 9.證人即被害人陳冠榮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50735號卷第323至325、330至332、329頁) 10.證人即告訴人李言倉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333、341至348、351至363頁) 11.證人即告訴人何家昇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365至367、375頁) 12.證人即告訴人黃仁志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477、481至482、490至492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見偵50735號卷第67至73頁) 14.被告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50735號卷第121至189頁) 15.黃琳嵐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50735號卷第93至95頁) 16.黃琳嵐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50735號卷第113至115頁) 17.徐梅芳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50735號卷第89至91頁) 18.張景厚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50735號卷第109至111頁) 19.張景厚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50735號卷第105至107頁) 20.張景厚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50735號卷第85至87頁) 21.徐緗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50735號卷第117至119頁) 二、中檢114年度偵字第58495號卷(偵58495號卷) 1.證人即告訴人張美純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58495號卷第29至38頁) 2.員警職務報告(見偵58495號卷第9頁) 三、中檢114年度偵字第60432號卷(偵60432號卷) 1.證人即告訴人劉榮榮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4】:內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用和分局永和分局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60432號卷第69、77至81頁) 2.證人即告訴人許群偉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50735號卷第83至87、95至103頁) 3.證人即告訴人黃玉函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擷圖(見偵60432號卷第106、108至114頁) 4.證人即告訴人劉益漩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擷圖(見偵60432號卷第115至119、131至176頁) 5.證人即告訴人馮晨森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60432號卷第177、185至196、199頁) 6.證人即告訴人陳昱維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1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60432號卷第205至207、213至214頁) 7.證人即告訴人許庭綱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擷圖(見偵60432號卷第215至219、227至229、241頁) 8.證人即告訴人張智琳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大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60432號卷第245、253至255、257至276、279頁) 9.證人即告訴人蔡仲斌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60432號卷第281、284、288至289、304頁) 10.證人即告訴人黃麗娟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60432號卷第307至309、313至317、335至342頁) 11.證人即告訴人吳俊逸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60432號卷第343至346、351至359、367至376頁) 12.證人即告訴人馮連輝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60432號卷第377、381至382、399至404、411、413、423頁) 13.被告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60432號卷第27、30、32至33、37至40頁) 14.陳秀枝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60432號卷第43至45頁) 15.李和雄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60432號卷第47至49頁) 16.湯雅惠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60432號卷第51頁) 17.陳吉松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60432號卷第57至59頁) 18.王瑋華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60432號卷第65至67頁) 19.李哲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60432號卷第53至55頁) 四、中檢114年度偵字第61009號卷(偵61009號卷) 1.證人即告訴人鄭鈞陽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61009號卷第209至216、218至222頁) 2.證人即告訴人鍾志鵬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61009號卷第239至246頁) 3.證人即告訴人賴成竣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61009號卷第247至259頁) 4.證人即告訴人高強凱報案及遭詐騙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61009號卷第223至238頁) 5.被告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61009號卷第95至111頁) 6.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61009號卷第19頁) 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61009號卷第23頁) 五、中檢114年度他字第9040號卷(他卷) 1.員警職務報告(見他卷第5至25頁) 2.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車行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他卷第99、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