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翔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翔翊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翔翊(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3月3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5年6月2日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6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