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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