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三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一 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民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六、二二五四四、二二六五七、二四七七一、二五 八五一號、移 、一三○二五、二一一○五、一五○八五、四一九五、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七九七、 二三八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月。 如附表一所示消費簽帳單及掛號郵件登記簿上所列偽造之署押及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 押、印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A、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在台中市○○區○○里○○路 四三七巷四一之四號大樓管理室內,見渣打銀行寄交甲○○之掛號郵件後,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該郵件及郵件內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同年七月一日止,連續持該信用卡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往徠雅牛仔服飾 店購物新台幣(下同)二千元,分別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往華爾有限公司 酒店消費前後共兩次各一萬一千五百元及四萬一千八百元,再於八十六年七月 一日前往華爾有限公司酒店消費二萬四千八百元,同時均各偽造甲○○之簽名 於各信用卡消費收據上,表示是甲○○本人消費,並於日後渣打銀行催收款項 時,願意給付全部消費金額,而將付款義務轉嫁與甲○○,藉以免除自己付款 之義務,乙○○因而竊盜甲○○之信用卡,並連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法, 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共八萬零一百元。(詳如附表一所示) B、乙○○自八十六年七月廿一日起至同年八月卅一日止,受僱於匡泰企業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匡泰公司),擔任台中市○○○路○段一0五號 畢卡索梅川陽明大樓日班管理員,負責維護大樓安全,並代收住戶之郵件,為 從事警衛及代收郵件業務之人,於代領郵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 於概括之犯意,連續︰ ①於八十六年八月七日收受右址十一樓之廿七號住戶辛○○向富邦銀行申請之 萬事達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掛號郵件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偽造辛○○之簽名於掛號(包裹)登記簿上,以表示是辛○○收受該掛 號信,以侵占辛○○之信用卡,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且基於概括之犯 意,於該信用卡之背面偽造辛○○之簽名後,自同日起至同年月九日止,持 該卡前往漢村股份有限公司、同學會KTV、碧馥邑KTV、千羽鶴KTV 酒店及美麗都飲料店刷卡消費,同時均各偽造辛○○之簽名於各信用卡消費 收據上,表示是辛○○本人消費,並於日後富邦銀行催收款項時,願意給付 全部消費金額而將付款義務轉嫁與辛○○藉以免除自己之付款義務,乙○○ 因而偽造辛○○簽名侵占辛○○信用卡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得財產上不法利 益共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元。(詳如附表一所示) ②於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收受右址八樓之二三號住戶子○○向富邦銀行申請 之萬事達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掛號郵件時,竟偽造子○○之夫玄 ○○之簽名於掛號(包裹)登記簿上,以表示是玄○○收受該掛號郵件,以 侵占子○○之信用卡,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且基於概括之犯意,於該 信用卡之背面偽造子○○之簽名後,自同日起至同年月十五日止,持該卡前 往浪漫公主飲食店、東京飲料店、正中商行刷卡消費,同時均各偽造子○○ 之簽名於各信用卡消費收據上,表示是子○○本人消費,並於日後富邦銀行 款項時,願意給付全部消費金額,而將付款義務轉嫁與子○○,藉以免除自 己付款之義務,乙○○因而偽造玄○○之簽名,以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子 ○○之信用卡,並連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共一 萬五千零八十五元。(詳如附表一所示) ③於八十六年八月廿五日收受右址十樓之三號住戶F○○向渣打銀行申請之萬 事達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掛號郵件時,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偽造F○○之簽名於掛號(包裹)登記簿上,以侵占F○○之信用卡,並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且基於概括之犯意,於該信用卡之背面偽造F○○ 之簽名後,分別於同年月二六、二七兩天,持該卡前往懋華育樂有限公司、 比佛利飲料店、富比世大飯店刷卡消費,同時均各偽造F○○之簽名於各信 用卡消費收據上,表示是F○○本人消費,並於日後渣打銀行催收款項時, 願意給付全部消費金額,而將付款義務轉嫁與F○○,藉以免除自己付款之 義務,乙○○因而又偽造F○○之簽名,以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F○○之 信用卡,再連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共一萬一千 一百七十二元。(詳如附表一所示) C、①乙○○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受僱於宇○○所經營之和諧建築物管理維護 公司(以下簡稱和諧公司),擔任台中市○○區○○路二段二四九之九巷六 號熊貓天下大廈之管理員,負責該大廈之警衛及收取管理費,再將管理費交 給公司,為從事警衛及收款業務之人,詎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同年九月六日、同年九月七 日,將其業務上所收之同年九至十月之管理費三千零六十元、同年三至八月 管理費七千三百二十六元、九至十月之管理費兩筆各二千九百十元、三千一 百八十一元,共一萬六千四百七十七元,變易持有為所有,而將之全數侵占 入己供己花用。 ②乙○○於八十六年九月八日,在熊貓天下大廈代收郵件後,將其業務上所 持有之戌○○之內有戌○○向中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發給之信用卡侵占 入己,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且基於前開概括之犯意,於該信用卡之背 面偽造戌○○之簽名後,分別於同年月九、十日兩日內,持該卡前往柔情天 下飲料店、太空船服裝行、比佛利飲料店刷卡消費,同時均各偽造戌○○之 簽名於各信用卡消費收據上,表示是戌○○本人消費,並於日後中華商業銀 行台中分行催收款項時,願意給付全部消費金額,而將付款義務轉嫁與戌○ ○,藉免自己付款之義務,乙○○因而又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戌○○之信 用卡,並連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共一萬七千五 百八十元。(詳如附表一所示) D、乙○○又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冒用R○○之姓名,前往台中市○○○ ○街四四五號龍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居公司)應徵擔任管 理員,並使用R○○之名字填寫個人履歷資料卡,再提出於該公司,以表示 其本人就是R○○,負責門禁及代收掛號郵件、管理費及代繳費用等業務, 為從事警衛、代收郵件及管理費、代繳各項費用之人,竟又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連續利用代收住戶掛 號郵件之機會,侵占M○○、L○○、謝麗華、I○○等之信用卡,再在該 等信用卡背面,分別偽造M○○、L○○、謝麗華、I○○等之簽名後,並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持卡前往美公子服飾店、龍 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名輝服飾有限公司、天長地久飲料店、萬益行、柔情 天下飲料店、紅象皮鞋店、小花柄精品服飾店、美華泰興業有限公司台中分 公司消費,同時均各偽造M○○、L○○、謝麗華、I○○等之簽名,表示 是M○○、L○○、謝麗華、I○○等本人前往消費,並於日後銀行催收款 項時,願意給付全部消費金額,而將付款義務轉嫁與M○○、L○○、謝麗 華、I○○等,藉以免除自己付款之義務,乙○○因而又連續侵占其業務上 所持有之M○○、L○○、謝麗華、I○○等之信用卡,並連續以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詳如附表一所示)。並於不詳日期收 取住戶劉子健之管理費三千四百四十四元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易 持有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而侵占其業務上持有龍居公司之金錢。 E、乙○○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某日,在台中市北屯區北屯圓環旁之某處麵攤 吃麵時,見丑○○之汽車駕駛執照掉落於地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拾起該駕駛執照據為己有,而侵占遺失物。再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持 丑○○之駕駛執照冒充丑○○前往台林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台林公司)應徵管理員,並使用丑○○之冒名填載新進人員資料表(將丑 ○○駕照影印貼在資料表上),再提出於該公司,以表示其本人就是丑○○ ,同時在新進人員領用服裝明細表偽造丑○○之簽名領取春秋季外套一件、 長袖制服二套,以為領用之收據,以表示是丑○○領取的,而行使偽造之私 文書,被指派擔任台中縣潭子鄉○○村○○街九號B區首席市長大廈之管理 員,負責門禁及代收掛號郵件、管理費及代繳費用等業務,竟又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連續利用代收 住戶掛號郵件之機會,侵占G○○、卯○○、N○○、巳○○等之信用卡, 再在該等信用卡背面偽造G○○、卯○○、N○○、巳○○等之簽名後,並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持卡前往宮澤理惠飲食店、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大廣三百貨量販公益店、太平洋百貨股份有限 公司豐原分公司、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青海分公司、天堂鳥飲料店、 比佛利飲料店消費,同時均各偽造G○○、卯○○、N○○、巳○○等之簽 名於各信用卡消費收據上,表示是G○○、卯○○、N○○、巳○○等本人 消費,並於日後銀行催收款項時,願意給付全部消費金額,而將付款義務轉 嫁與G○○、卯○○、N○○、巳○○等,藉以免除自己付款之義務,乙○ ○因而又侵占遺失物,並偽造丑○○之簽名及新進人員資料表,並連續侵占 G○○、卯○○、N○○、巳○○等之信用卡,再連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共三十餘萬元(詳如附表所示)。又於八十六年 十二月廿二日代住戶宙○○繳納保險費一千九百四十二元時,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將該保險費侵占入己供己花用,而侵占其業務 上持有之宙○○之金錢。 F、乙○○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三日下午三時許,持丑○○之駕駛執照前往 台中市○區○○街七二九號三樓B室,向安薪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安薪公司)管理部經理E○○應徵管理員,並偽造丑○○之新進人員資料表 ,提出於安薪公司,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嗣被指派為台中市南屯區○○○ 街九號理想貴族之管理員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 在理想貴族管理室,被台林公司經理丁○○發覺而報警查獲,並扣得其侵占 之丑○○之駕駛執照。 G、乙○○又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至同年九月十日受僱於台中市○○區○○路 二段二四九─九巷和諧管理公司熊貓天下大廈為管理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利用代收住戶掛號郵件之機會,在收件登記簿上 偽造壬○○、寅○○、申○○、B○○為具領人之簽名(戌○○、J○○未 登簿),侵占壬○○、戌○○、J○○、寅○○、申○○、B○○之信用卡 ,再在各該信用卡背面與分別偽造壬○○、戌○○、J○○、寅○○、申○ ○、B○○之簽名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持卡 前往比佛利飲料店等商號消費,同時均各偽造上述壬○○等六人之簽名於各 信用卡消費收據上表示為壬○○等六人本人所消費並於日後銀行收款項時願 意如數給付而將付款義務轉嫁與壬○○等六人藉以免除自己付款之義務。乙 ○○因而連續侵占信用卡,連續行使偽造壬○○等六人之私文書得財產上不 法之利益。(詳如附表一所示) H、乙○○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受僱為台中市○○○路一○○○號八大家大樓 管理員。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代收住戶郵件之機 會,連續在住戶郵件登記簿上偽造具領人癸○○、黃○○之署名(黃俐瑤部 分未登記)侵占癸○○、黃○○、黃俐瑤之信用卡,並在各該信用卡背面偽 造癸○○等三人之簽名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持 卡至三毛童裝批發店等商號消費,同時偽簽癸○○等三人之署名於消費收據 上行使偽造私文書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詳如附表一所示) I、乙○○於八十七年四月間任台中市○○路○段十號凱業管理公司大樓管理 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代收住戶郵件之機會,在住戶郵件登記 簿偽造程懋譁為具領人之署名,侵占程懋譁渣打銀行之信用卡,並在信用卡 背面偽造程懋譁簽名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持用信用卡至全超公司等 四家商號消費,並在消費收據上偽造程某之署押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詳如 附表一所示) J、乙○○於八十七年四月下旬至同年五月上旬任台中市○○路○段五八巷文 心百利大樓管理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代收住 戶郵件之機會,連續侵占住戶亥○○、A○○、天○○、C○○、李杏媛、 H○○等六人之信用卡,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在各信用卡背面偽造亥○ ○等六人之簽名後,先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持卡至美娜姿飲料店等商 號消費,在各該消費收據上偽簽亥○○等六人之署名,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詳如附表一所示) K、乙○○於八十八年一月間任台中市○○○路一四五號工學天下大廈管理員 ,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代收住戶郵件之機會, 侵占住戶地○○所有之中興銀行信用卡,嗣於信用卡背面偽造地○○之署名 後,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先後持往提多洋行有限公司等 商號消費並在消費收據上偽造地○○之署名,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詳如 附表一所示) L、乙○○於八十七年八月間任職台中縣太平市○○街太子天地大廈管理員,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承前之概括犯意,利用其代住戶收住戶郵件之便,侵 占住戶郭巧玲之信用卡,於背偽簽郭巧玲姓名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持 至雅美便利商店簽帳消費二萬九千元,並於簽帳單上偽簽郭巧玲姓名,得財 產上不法之利益(詳如附表一所示)。乙○○又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八 年一月間,利用其任職台中市○區○○○路台中工學天下社區警衛之機會, 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人偽刻P○○之印章加蓋於掛號郵件收件人簽收單上 ,收取並侵占P○○之中國信託商銀之信用卡,並在信用卡背面偽簽P○○ 姓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持至豐洋興業公司等十 二家商號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簽P○○姓名消費十六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元 ,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詳如附表一所示) M、乙○○於八十七年七月間任職台中市○○○街○段二一七號優詩丹郡大廈 管理員,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代收掛號郵件之 機會,在信件代收登記簿上偽簽辰○○之妻「D○○」姓名為收信人,侵占 辰○○之華信銀行信用卡,並在信用卡背面偽簽辰○○之姓名後,基於概括 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持卡至金公子視聽歌唱等九家商號簽帳消 費,並在簽帳單上分別偽造辰○○之簽名,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詳如附表 一所示)。乙○○又分別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八十七年三至四月間、八十 七年六月間先後任職台林大樓瑞聯天廈及漢基管理公司、文心中華社區管理 員仍基於概括犯意以上述手法先後侵占徐承先、Q○○、庚○○、午○○、 戊○○之信用卡,於卡之背面偽簽被害人姓名後持至各商號簽帳消費得財產 上不法利益(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和諧公司代表人宇○○及戌○○、台林公司經理丁○○及G○○、卯○○、 N○○、己○○等分別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一○ 六、二二六五七、二五八五一號)、甲○○訴由第五分局(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 四七七一號)報告及匡泰公司代表人O○○訴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四四 號)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除否認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受僱於宇 ○○所經營之和諧建築物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和諧公司),擔任台中市○○ 區○○路二段二四九之九巷六號熊貓天下大廈之管理員,負責該大廈之警衛及收 取管理費,再將管理費交給公司,為從事警衛及收款業務之人時,連續侵占所收 取之管理費共一萬六千四百七十七元(即事實欄一、C、①部分)部分外,餘皆 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所列被害人甲○○等人於警訊及偵審中指訴情節相符,並 經證人天地公寓管理員陳萬得、詹欽雄、楊大偉、熊貓天下大廈管理公司職員宇 ○○、八大家大樓管理公司經理翁明輝、文心百利大廈管理員謝萬益、龍居公司 K○○○、台林大樓管理公司丁○○等人於警訊及偵審中證述甚詳,並經華信商 銀信用卡中心函敘明確,復有人事資料卡、掛號包裹登記簿、掛號郵件登記簿、 消費明細表、繳費通知單、簽帳單、信用卡月結單、被告代收郵件之掛號回執等 影本在卷足憑。上訴人雖否認侵占和諧公司管理費,惟查被告侵占告訴人和諧公 司管理費部分,業據和諧公司代表人宇○○指訴綦詳,且有該公司值勤人員每日 工作日報表(工作記事有記載收取管理費之戶別及金額)及被告簽收發給之熊貓 天下管理費收據等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被告於審判中辯稱已經將金額返還云云, 尚不影響侵占罪之成立。又被告冒用R○○之姓名向龍居公司應徵管理員,並冒 用R○○之名義填寫個人履歷資料卡,再提出於該公司(此部分僅偽冒名義,未 偽造署押不成立犯罪),及侵占住戶劉子健之管理費部分並經龍居公司副課長K ○○○證述甚詳。又被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某日,在台中市北屯區北屯圓環旁 之某處麵攤侵占被害人丑○○之汽車駕駛執照部分,業據證人丑○○證述明確, 並有丑○○之贓物領據附卷可資佐證。被告再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持丑○ ○之駕駛執照冒充丑○○前往台林公司應徵管理員,並冒用丑○○之名義填寫新 進人員資料表,再提出於該公司(此部分未偽造署押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同時 偽造丑○○之簽名領取春秋季外套一件、長袖制服二套,被指派擔任台中縣潭子 鄉○○村○○街九號B區首席市長大廈之管理員及侵占張溢銘保險費等情,並經 台林公司經理丁○○及證人酉○○、張溢銘於警訊時指證明確,復經被告於警訊 中坦承不諱,並有台林公司新進人員履歷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 送金單等影本可資佐證。被告持丑○○之駕駛執照,向安薪公司應徵管理員,並 偽造丑○○之新進人員資料表部分,並經安薪公司管理部經理E○○於第四分局 調查時證述明確,並有安薪公司新進人員資料表影本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否認 侵占前開款項云云,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上訴人即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對於業 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罪、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之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 項詐欺得利罪等之罪,被告偽造署押,偽刻印章偽造印文,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 為,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 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之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罪處斷。被告之上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 業務侵占及詐欺得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與起訴論科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 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其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人偽刻P○○之印章係間 接正犯。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就移送併辦部分未併予審理,已有未 合,且被告偽造之署押頗多,原判決未予詳列而僅諭知「丑○○等人之署押一枚 」沒收,亦有疏略。被告上訴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上訴人即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非輕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附表一、二所示署押、印章、印文併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 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龔 永 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 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 附表一 ┌──────┬────────┬──────┬──────┬─────┬────────────────┐ │ │ │ 簽 帳 │授 信 銀 行 │ │ │ │ 日 期 │ 消 費 商 號 │ 金 額 │ │被 害 人│ 犯 罪 態 樣 │ │ │ │ 元│信 用 卡 │ │ │ ├──────┼────────┼──────┼──────┼─────┼────────────────┤ │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五○○ │ │ │偽簽被害人姓名(簽H.C.WU)│ │年8月7日│同學會KTV │ 三、四○○│ 富邦商銀 │辛 ○ ○│於簽帳單上簽帳消費,並在掛號登記│ │ │ │ │ │ │簿上偽簽辛○○簽名為具領人 │ ├──────┼────────┼──────┼──────┼─────┼────────────────┤ │年8月8日│碧馥邑KTV │一一、四○○│ 富邦商銀 │辛 ○ ○│偽簽被害人姓名H.C.WU於消費│ │ │ │ │ │ │簽帳單 │ ├──────┼────────┼──────┼──────┼─────┼────────────────┤ │年8月8日│千羽鶴KTV酒店│一二、○○○│ 富邦商銀 │辛 ○ ○│偽簽被害人姓名H.C.WU於消費│ │ │ │ │ │ │簽帳單 │ ├──────┼────────┼──────┼──────┼─────┼────────────────┤ │年8月8日│美麗都飲料店 │ 五、○○○│ 富邦商銀 │辛 ○ ○│偽簽被害人姓名H.C.WU於消費│ │ │ │一○、八○○│ │ │簽帳單 │ ├──────┼────────┼──────┼──────┼─────┼────────────────┤ │年8月9日│美麗都飲料店 │一三、五五○│ 富邦商銀 │辛 ○ ○│偽簽被害人姓名H.C.WU於消費│ │ │同學會KTV │ 三、三○○│ │ │簽帳單 │ ├──────┼────────┼──────┼──────┼─────┼────────────────┤ │年6月日│徠雅牛仔服飾店 │ 二、○○○│ 渣打銀行 │甲 ○ ○│在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簽名T.C.- │ │ │ │ │ │ │Ting │ ├──────┼────────┼──────┼──────┼─────┼────────────────┤ │年6月日│華爾有限公司 │一一、五○○│ 渣打銀行 │甲 ○ ○│在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簽名T.C.- │ │ │(酒店) │四一、八○○│ │ │Ting │ ├──────┼────────┼──────┼──────┼─────┼────────────────┤ │年7月1日│華爾有限公司 │二四、八○○│ 渣打銀行 │甲 ○ ○│在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簽名T.C.- │ │ │(酒店) │ │ │ │Ting │ ├──────┼────────┼──────┼──────┼─────┼────────────────┤ │年8月日│浪漫公主飲食店 │ 七、○○○│ 富邦商銀 │子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子○○之│ │ │ │ │ │ │ 夫玄○○為具領人 │ │ │ │ │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子○○姓名 │ ├──────┼────────┼──────┼──────┼─────┼────────────────┤ │年8月日│東京飲料店 │ 五、二五○│ 富邦商銀 │子 ○ ○│在簽帳單上偽簽子○○姓名 │ ├──────┼────────┼──────┼──────┼─────┼────────────────┤ │年8月日│正中商行 │ 二、八三五│ 富邦商銀 │子 ○ ○│在簽帳單上偽簽子○○姓名 │ ├──────┼────────┼──────┼──────┼─────┼────────────────┤ │年8月日│懋華育樂公司 │ 二、七七二│ 渣打銀行 │F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偽簽F○○為具│ │ │ │ │ │ │ 領人 │ │ │ │ │ │ │並在簽帳單上偽簽F○○姓名H.│ │ │ │ │ │ │ C.CHAN │ ├──────┼────────┼──────┼──────┼─────┼────────────────┤ │年8月日│比佛利飲料店 │ 六、九三○│ 渣打銀行 │F ○ ○│在簽帳單上偽簽F○○姓名H.C.│ │ │ │ │ │ │CHAN │ ├──────┼────────┼──────┼──────┼─────┼────────────────┤ │年8月日│富比世大飯店 │ 一、四七○│ 渣打銀行 │F ○ ○│在簽帳單上偽簽F○○姓名H.C.│ │ │ │ │ │ │CHAN │ ├──────┼────────┼──────┼──────┼─────┼────────────────┤ │年9月9日│太空船服裝行 │ 五九○│ 中華商銀 │戌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戌○○姓名 │ │ │比佛利飲料店 │一二、三九○│ │ │ │ ├──────┼────────┼──────┼──────┼─────┼────────────────┤ │年月日│龍心百貨 │ 四、五八○│ 花旗銀行 │M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龍心百貨 │ 五、三五五│ │ │ │ ├──────┼────────┼──────┼──────┼─────┼────────────────┤ │年月日│龍心百貨 │ 二、六○○│ 花旗銀行 │M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月日│美公子男飾店 │ 五九○│ 花旗銀行 │M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一五、○○○│ │ │ │ ├──────┼────────┼──────┼──────┼─────┼────────────────┤ │年月日│名輝服飾公司 │一○、○○○│ 花旗銀行 │M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月日│天長地久飲料店 │ 五、○○○│ 花旗銀行 │M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萬益行 │ 八、七○○│ │ │ │ ├──────┼────────┼──────┼──────┼─────┼────────────────┤ │年月日│柔情天下飲料店 │一二、六○○│ 花旗銀行 │M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月日│ │二○、○○○│ │ │ │ ├──────┼────────┼──────┼──────┼─────┼────────────────┤ │年月日│紅象皮鞋店 │ 四、○○○│ 花旗銀行 │M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月日│萬益行 │ 五、七○○│ 花旗銀行 │M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月日│金寶珠銀樓 │三四、三○○│ 花旗銀行 │謝 麗 華│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 台北分行 │ │ │ ├──────┼────────┼──────┼──────┼─────┼────────────────┤ │年月日│金錢豹KTV │ 一、五四○│ 花旗銀行 │謝 麗 華│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忠明店 │ │ │ │ │ ├──────┼────────┼──────┼──────┼─────┼────────────────┤ │年月日│萬益行 │ 四、五○○│ 花旗銀行 │謝 麗 華│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一、五○○│ │ │ │ │ │ │ 一、○○○│ │ │ │ ├──────┼────────┼──────┼──────┼─────┼────────────────┤ │年月日│未○○○團體意外│ 九九五│ 花旗銀行 │謝 麗 華│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險 │ │ │ │ │ ├──────┼────────┼──────┼──────┼─────┼────────────────┤ │年月日│柔情天下飲料店 │一二、○○○│ 花旗銀行 │I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萬益行 │一三、○○○│ │ │ │ ├──────┼────────┼──────┼──────┼─────┼────────────────┤ │年月日│理惠飲食店 │一九、二五○│ 花旗銀行 │I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萬客飲食店 │二二、○○○│ │ │ │ ├──────┼────────┼──────┼──────┼─────┼────────────────┤ │年月日│高雄市○○路25│ │ │ │ │ │ │1號 │五二、八八○│ 荷蘭銀行 │G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美人魚 │ │ │ │ │ ├──────┼────────┼──────┼──────┼─────┼────────────────┤ │年月日│高雄市○○路25│ │ │ │ │ │ │1號 │一九、八五五│ 荷蘭銀行 │G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美人魚 │ │ │ │ │ ├──────┼────────┼──────┼──────┼─────┼────────────────┤ │年月日│金錢豹KTV │ 三、三一八│ │ │ │ │ │ │三九、八二○│ 荷蘭銀行 │G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二、五九九│ │ │ │ │ │ │一○、七八四│ │ │ │ ├──────┼────────┼──────┼──────┼─────┼────────────────┤ │年月日│漢村公司 │ 七○○│ 寶島銀行 │卯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月日│大地球視聽歌唱公│ 七、一四○│ 寶島銀行 │卯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司 │ │ │ │ │ ├──────┼────────┼──────┼──────┼─────┼────────────────┤ │年月日│三姨太 │三六、五○○│ 寶島銀行 │卯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月日│萬客隆 │一○、五○○│ 寶島銀行 │卯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月日│皇家貴賓KTV │一一、○○○│中國信託商銀│N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月日│色彩精品服飾 │三八、八○○│中國信託商銀│N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月日│宮澤理惠飲食店 │ 八、八○○│ 華信銀行 │巳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月日│ │一○、四五○│ │ │ │ ├──────┼────────┼──────┼──────┼─────┼────────────────┤ │年月1日│ │ 六、○○○│ │ │ │ │年月2日│宮澤理惠飲食店 │一○、○○○│ 華信銀行 │巳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月2日│ │一○、八九○│ │ │ │ ├──────┼────────┼──────┼──────┼─────┼────────────────┤ │年月日│龍心百貨 │ 五、九四○│ 華信銀行 │巳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月日│天堂鳥飲料店 │ 三、○○○│ 華信銀行 │巳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月日│比佛利飲料店 │ 六、一九五│ │ │ │ ├──────┼────────┼──────┼──────┼─────┼────────────────┤ │年月日│理惠飲食店 │ 五、○○○│ 華信銀行 │巳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月日│ │ 六、六○○│ │ │ │ ├──────┼────────┼──────┼──────┼─────┼────────────────┤ │年月日│ │二一、一○○│ │ │ │ │年月日│萬客飲食店 │ 三、○○○│ 華信銀行 │巳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月日│ │ 五、○○○│ │ │ │ │年月日│ │ 五、五○○│ │ │ │ ├──────┼────────┼──────┼──────┼─────┼────────────────┤ │年月日│宮澤理惠飲食店 │ 四、四○○│ 華信銀行 │巳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月日│ │ 五、五○○│ │ │ │ ├──────┼────────┼──────┼──────┼─────┼────────────────┤ │ │金超公司 │ 三、二○○│ 渣打銀行 │程 懋 譁│在簽帳單上偽簽MH程 │ │年4月3日│越世精品服飾 │ 二、○五○│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 │表示為具領人 │ ├──────┼────────┼──────┼──────┼─────┼────────────────┤ │年4月3日│花旗銀行特約店 │ 四、二○○│ 渣打銀行 │程 懋 譁│在簽帳單上偽簽MH程 │ │ │MEI KUEI│ │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 │表示為具領人 │ ├──────┼────────┼──────┼──────┼─────┼────────────────┤ │年4月4日│全國電子專賣店 │ 三、二○○│ 渣打銀行 │程 懋 譁│在簽帳單上偽簽MH程 │ │ │ │ │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 │表示為具領人 │ ├──────┼────────┼──────┼──────┼─────┼────────────────┤ │年4月日│美娜姿飲食店 │一七、二五○│上海商業儲蓄│亥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4月日│ │一一、五○○│銀行 │ │ │ ├──────┼────────┼──────┼──────┼─────┼────────────────┤ │年4月日│重光加油站公司 │ 六三○│上海商業儲蓄│亥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銀行 │ │ │ ├──────┼────────┼──────┼──────┼─────┼────────────────┤ │年4月日│龍少爺飲食店 │一○、九二○│上海商業儲蓄│亥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銀行 │ │ │ ├──────┼────────┼──────┼──────┼─────┼────────────────┤ │年4月日│冠伶精品服飾 │ 一、○○○│上海商業儲蓄│亥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銀行 │ │ │ ├──────┼────────┼──────┼──────┼─────┼────────────────┤ │年4月日│冠伶精品服飾 │ 六、五○○│上海商業儲蓄│亥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4月日│ │ 四、三五○│銀行 │ │ │ ├──────┼────────┼──────┼──────┼─────┼────────────────┤ │年4月日│金色海洋KTV │五一、二○○│ 台新銀行 │天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4月日│王品台塑牛排館公│ 三、三○○│ 台新銀行 │天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司 │ │ │ │ │ ├──────┼────────┼──────┼──────┼─────┼────────────────┤ │年4月日│唯芬有限公司 │二一、六○○│ 台新銀行 │天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一○、○○○│ │ │ │ ├──────┼────────┼──────┼──────┼─────┼────────────────┤ │年4月日│雅品行 │三一、○○○│ 台新銀行 │天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朋正行 │ 四、五○○│ │ │ │ ├──────┼────────┼──────┼──────┼─────┼────────────────┤ │年4月日│戰虎搖控摸型店 │ 三、八八○│ 台新銀行 │天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4月日│方達連實業公司 │六七、八○○│ 荷蘭銀行 │C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4月日│萬益行 │四九、八○○│ 荷蘭銀行 │C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4月日│太空船服裝行 │ 二、四六○│ 荷蘭銀行 │C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七九○│ │ │ │ ├──────┼────────┼──────┼──────┼─────┼────────────────┤ │年4月日│嘉麥皮鞋店 │ 三、三○○│ 荷蘭銀行 │C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4月日│金玫瑰名店 │二三、○○○│ 荷蘭銀行 │C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4月日│金玫瑰名店 │ 五、○○○│ 荷蘭銀行 │C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4月日│一流撞球工藝社 │ 五、五○○│ 荷蘭銀行 │C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4月日│一流撞球工藝社 │ 五、五○○│ 荷蘭銀行 │C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5月1日│一流撞球工藝社 │ 六、二○○│中國信託商銀│H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一五、七五○│ │ │ │ ├──────┼────────┼──────┼──────┼─────┼────────────────┤ │年5月2日│美娜姿飲食店 │ 九、四三○│中國信託商銀│H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5月2日│龍少爺飲食店 │一四、一七五│中國信託商銀│H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5月3日│ │ 六、八二五│ │ │ │ ├──────┼────────┼──────┼──────┼─────┼────────────────┤ │年4月日│唯芬有限公司 │一○、○○○│ 慶豐銀行 │A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二一、六○○│ │ │ │ ├──────┼────────┼──────┼──────┼─────┼────────────────┤ │年4月日│醴大有限公司 │ 二、一六七│ 慶豐銀行 │A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4月日│美娜姿飲食店 │一七、二五○│ 慶豐銀行 │A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全國電子專賣店 │ 三、四九○│ │ │ │ ├──────┼────────┼──────┼──────┼─────┼────────────────┤ │年5月9日│龍少爺飲食店 │一五、八三○│ │ │ │ │ │提多洋行有限公司│ 三、九九八│ 台新銀行 │李 杏 媛│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美娜姿飲食店 │一一、五○○│ │ │ │ ├──────┼────────┼──────┼──────┼─────┼────────────────┤ │年5月9日│綵豐堂有限公司 │二八、○○○│ 台新銀行 │李 杏 媛│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5月8日│綵豐堂有限公司 │三八、○○○│ 台新銀行 │李 杏 媛│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5月日│冠伶精品服飾行 │二七、三五○│ 台新銀行 │李 杏 媛│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5月日│冠伶精品服飾 │七二、五○○│ 台新銀行 │李 杏 媛│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美美運動用品社 │ 二、六八○│ │ │ │ ├──────┼────────┼──────┼──────┼─────┼────────────────┤ │年3月日│三毛童裝批發 │ 三、七五八│ 台新銀行 │癸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元誠輪業行 │三○、○○○│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雜貨箱趣品店 │ 四、九五七│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3月日│方圓唱片行 │ 四、九八八│ 台新銀行 │癸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年3月日│美娜姿飲食店 │ 五、七五○│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3月日│北晟實業行 │一六、二○○│ 慶豐銀行 │黃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金玫瑰名店 │ 四、一八○│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3月日│美娜姿飲食店 │一七、○○○│ 慶豐銀行 │黃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金玫瑰名店 │ 六、八○○│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全國電子專賣店 │ 四、一八○│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3月日│全虹通信公司 │一五、○○○│ 丙○○○ │黃 俐 瑤│在簽帳單上偽簽Alice │ │ │宇崎企業公司 │一八、○○○│ │ │ │ │ │力霸家具公司 │二八、○○○│ │ │ │ ├──────┼────────┼──────┼──────┼─────┼────────────────┤ │年3月日│UIUE UIUE FIE │ 八、五○○│ 丙○○○ │黃 俐 瑤│在簽帳單上偽簽Alice │ ├──────┼────────┼──────┼──────┼─────┼────────────────┤ │年3月日│元誠輪業行 │二○、○○○│ 丙○○○ │黃 俐 瑤│在簽帳單上偽簽Alice │ ├──────┼────────┼──────┼──────┼─────┼────────────────┤ │年3月日│UIUE UIUE FIE │ 二、一○○│ 丙○○○ │黃 俐 瑤│在簽帳單上偽簽Alice │ ├──────┼────────┼──────┼──────┼─────┼────────────────┤ │年3月日│衝罍男飾 │ 二、○○○│ 丙○○○ │黃 俐 瑤│在簽帳單上偽簽Alice │ ├──────┼────────┼──────┼──────┼─────┼────────────────┤ │年3月日│丹帝服飾 │ 六、四○○│ 丙○○○ │黃 俐 瑤│在簽帳單上偽簽Alice │ ├──────┼────────┼──────┼──────┼─────┼────────────────┤ │年3月日│TEI R EI │ 二、○○○│ 丙○○○ │黃 俐 瑤│在簽帳單上偽簽Alice │ ├──────┼────────┼──────┼──────┼─────┼────────────────┤ │年1月9日│提多洋行有限公司│ 五、○○○│ 中興商銀 │地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地○○名字 │ ├──────┼────────┼──────┼──────┼─────┼────────────────┤ │年1月8日│金寶懍銀樓 │二六、二○○│ 中興商銀 │地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地○○名字 │ ├──────┼────────┼──────┼──────┼─────┼────────────────┤ │年1月日│萬商洋酒公司 │一七、一○○│ 中興商銀 │地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地○○名字 │ ├──────┼────────┼──────┼──────┼─────┼────────────────┤ │年1月日│台灣丸久公司 │ 五六四│ 中興商銀 │地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地○○名字 │ ├──────┼────────┼──────┼──────┼─────┼────────────────┤ │年1月8日│京華電視購物 │ 四、三六○│ 中興商銀 │地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地○○名字 │ ├──────┼────────┼──────┼──────┼─────┼────────────────┤ │年1月9日│信安汽車材料行 │一五、八七五│ 中興商銀 │地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地○○名字 │ │ │私房物語家用小品│ 二、七三○│ │ │ │ ├──────┼────────┼──────┼──────┼─────┼────────────────┤ │年1月日│金永生銀樓 │二五、五○○│ 中興商銀 │地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地○○名字 │ ├──────┼────────┼──────┼──────┼─────┼────────────────┤ │年1月日│寶山文化事業公司│ 二、九○八│ 中興商銀 │地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地○○名字 │ ├──────┼────────┼──────┼──────┼─────┼────────────────┤ │年1月日│M十六休閒服飾豐│ 九三六│ 中興商銀 │地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地○○名字 │ │ │原門市 │ │ │ │ │ ├──────┼────────┼──────┼──────┼─────┼────────────────┤ │年1月日│金永生銀樓 │一二、四○○│ 中興商銀 │地 ○ ○│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地○○名字 │ ├──────┼────────┼──────┼──────┼─────┼────────────────┤ │ │ │ 二、一○○│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年9月日│比佛利飲料店 │ 五、二五○│ 聯邦銀行 │寅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一一、三四○│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9月日│比佛利飲料店 │一○、一○○│ 聯邦銀行 │寅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美娜姿飲食店 │ 五、五○○│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9月日│比佛利飲料店 │一五、七五○│未○○○保險│B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 │ │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 九五○│ │ │ │ │ │易公司 │ │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年9月日│比佛利飲料店 │ 二、三一○│未○○○保險│B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名將服飾行 │ 四、四○○│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比佛利飲料店 │ 六、三○○│ │ │ │ │ │美娜姿飲食店 │一○、○○○│ │ │ │ ├──────┼────────┼──────┼──────┼─────┼────────────────┤ │年9月6日│懋華育樂事業公司│ 一、八四八│ 第一信託 │申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 │ │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9月5日│比佛利飲料店 │一五、五○○│ 第一信託 │申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 │ │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9月6日│汶聖飲料店 │ 三、○○○│ 第一信託 │申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 │ 三、六○○│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9月日│比佛利飲料店 │三○、○○○│ 富邦銀行 │壬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 │ │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9月日│比佛利飲料店 │ 八、二九五│ 富邦銀行 │壬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 │ │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9月日│美人魚 │ 八、○○○│ 富邦銀行 │壬 ○ ○│在掛號郵件登記簿上偽簽被害人姓│ │ │ │ │ │ │ 名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9月日│比佛利飲料店 │ 五、二五○│ 渣打銀行 │J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J○○姓名 │ ├──────┼────────┼──────┼──────┼─────┼────────────────┤ │年9月日│柔情天下飲料店 │ 二、○○○│ 中華商銀 │戌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年9月日│柔情天下飲料店 │ 二、六○○│ 中華商銀 │戌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西湖春飲料店 │ 七、五○○│ │ │ │ ├──────┼────────┼──────┼──────┼─────┼────────────────┤ │年7月日│金公子視聽歌唱 │一三、二○○│ 華信銀行 │辰 ○ ○│偽簽辰○○之妻D○○之姓名於信│ │ │ │一二、○○○│ │ │ 件代收登記簿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簽帳單上偽簽辰○○姓名 │ ├──────┼────────┼──────┼──────┼─────┼────────────────┤ │年7月日│展邦通訊公司 │ 二、○○○│ 華信銀行 │辰 ○ ○│偽簽辰○○之妻D○○之姓名於信│ │ │ │ │ │ │ 件代取登記簿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簽帳單上偽簽辰○○姓名 │ ├──────┼────────┼──────┼──────┼─────┼────────────────┤ │年7月日│東京商行 │ 八、八○○│ 華信銀行 │辰 ○ ○│偽簽辰○○之妻D○○之姓名於信│ │ │ │ │ │ │ 件代取登記簿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簽帳單上偽簽辰○○姓名 │ ├──────┼────────┼──────┼──────┼─────┼────────────────┤ │年7月9日│亮麗佳人飲料店 │ 六、八二五│ 華信銀行 │辰 ○ ○│偽簽辰○○之妻D○○之姓名於信│ │ │ │ │ │ │ 件代取登記簿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簽帳單上偽簽辰○○姓名 │ ├──────┼────────┼──────┼──────┼─────┼────────────────┤ │年7月日│亮麗佳人飲料店 │ 五、五六五│ 華信銀行 │辰 ○ ○│偽簽辰○○之妻D○○之姓名於信│ │ │ │ │ │ │ 件代取登記簿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簽帳單上偽簽辰○○姓名 │ ├──────┼────────┼──────┼──────┼─────┼────────────────┤ │年7月日│新寶島飲料店 │ 八、二四○│ 華信銀行 │辰 ○ ○│偽簽辰○○之妻D○○之姓名於信│ │ │ │ │ │ │ 件代取登記簿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簽帳單上偽簽辰○○姓名 │ ├──────┼────────┼──────┼──────┼─────┼────────────────┤ │年7月日│長威小客車租賃公│二八、○○○│ 華信銀行 │辰 ○ ○│偽簽辰○○之妻D○○之姓名於信│ │ │司 │ │ │ │ 件代取登記簿表示為具領人 │ │ │ │ │ │ │在簽帳單上偽簽辰○○姓名 │ ├──────┼────────┼──────┼──────┼─────┼────────────────┤ │年月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一○、○○○│ 玉山銀行 │L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L○○姓名 │ │ │ │一○、二九六│ │ │ │ ├──────┼────────┼──────┼──────┼─────┼────────────────┤ │年月日│天長地久飲料店 │一四、三○○│ │ │ │ │ │金唐行 │一五、○○○│ 玉山銀行 │L ○ ○│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L○○姓名 │ │ │全國大飯店 │ 六、三三六│ │ │ │ ├──────┼────────┼──────┼──────┼─────┼────────────────┤ │年8月日│雅美便利商行 │二九、○○○│中國信託商銀│郭 巧 玲│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 四四五│ │ │ │ │ │ │ 六九五│ │ │ │ │ │ │ 九八○│ │ │ │ │ │ │ 一、九八○│ │ │偽刻P○○印章加蓋於掛號郵件收│ │年1月日│豐洋興業公司 │ 二、三七○│中國信託商銀│P ○ ○│ 件單上偽造被害人印文收據 │ │ │ │ 五、○八五│ │ │二在簽帳單偽簽被害人姓名 │ │ │ │ 七、七九○│ │ │ │ │ │ │一七、六三二│ │ │ │ ├──────┼────────┼──────┼──────┼─────┼────────────────┤ │年1月日│明昌銀樓 │一二六、九○│ │ │ │ │ │ │○ │中國信託商銀│P ○ ○│偽刻P○○印章加蓋於掛號郵件收│ │ │新田加油站公司 │ 四九○│ │ │ 件單上偽造被害人印文收據 │ │ │藍屋牛仔屋 │ 一、一○○│ │ │二在簽帳單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1月日│豐原福元百貨公司│ 五、○七九│中國信託商銀│P ○ ○│偽刻P○○印章加蓋於掛號郵件收│ │ │ │ │ │ │ 件單上偽造被害人印文收據 │ │ │ │ │ │ │二在簽帳單偽簽被害人姓名 │ ├──────┼────────┼──────┼──────┼─────┼────────────────┤ │年6月日│學士加油站 │ 八○○│ 丙○○○ │Q ○ ○│在簽帳單偽造Q○○之署名 │ ├──────┼────────┼──────┼──────┼─────┼────────────────┤ │年6月日│喜美鐘錶眼鏡行 │五二、五○○│ 丙○○○ │Q ○ ○│在簽帳單偽造Q○○之署名 │ ├──────┼────────┼──────┼──────┼─────┼────────────────┤ │ │川王行 │ 八、○○○│ │ │ │ │ │ │ 三、○○○│ 丙○○○ │Q ○ ○│在簽帳單偽造Q○○之署名 │ │年6月日│ │ 二、九○○│ │ │ │ │ │金旋閣飲料店 │ 八、六一○│ │ │ │ ├──────┼────────┼──────┼──────┼─────┼────────────────┤ │年4月3日│雅品行 │一六、○○○│中國信託商銀│余 承 先│在簽帳單偽造余承先之署名 │ ├──────┼────────┼──────┼──────┼─────┼────────────────┤ │年4月4日│金玫瑰名店 │五○、六○○│中國信託商銀│余 承 先│在簽帳單偽造余承先之署名 │ ├──────┼────────┼──────┼──────┼─────┼────────────────┤ │年4月3日│金玫瑰名店 │一一、五○○│中國信託商銀│余 承 先│在簽帳單偽造余承先之署名 │ ├──────┼────────┼──────┼──────┼─────┼────────────────┤ │年9月日│比佛利飲料店 │三一、五○○│ 玉山商銀 │戊 ○ ○│在簽帳單偽造戊○○之署名 │ ├──────┼────────┼──────┼──────┼─────┼────────────────┤ │ │大地球視聽公司 │ 六、六一五│ │ │ │ │ │時代年輕飲料店 │一二、六五○│ │ │ │ │年9月日│柔情天下飲料店 │一一、四五○│ 玉山商銀 │戊 ○ ○│在簽帳單偽造戊○○之署名 │ │ │比佛利飲料店 │一五、七五○│ │ │ │ │ │ │三一、五○○│ │ │ │ ├──────┼────────┼──────┼──────┼─────┼────────────────┤ │年月4日│康儷軒精品服飾 │ 九、九○○│ 華信銀行 │庚 ○ ○│在簽帳單偽簽庚○○.PAI │ ├──────┼────────┼──────┼──────┼─────┼────────────────┤ │年月2日│行動家企業公司 │ 一、○○○│ 華信銀行 │庚 ○ ○│在簽帳單偽簽庚○○.PAI │ ├──────┼────────┼──────┼──────┼─────┼────────────────┤ │年月5日│萬客飲食店 │ 二、七五○│ 華信銀行 │庚 ○ ○│在簽帳單簽偽庚○○.PAI │ │ │ │ │ │ │ │ ├──────┼────────┼──────┼──────┼─────┼────────────────┤ │ │金色海岸KTV │ 六、○○○│ │ │ │ │ │詩情畫意飲料店 │一一、三四○│ │ │ │ │年月2日│行動家企業公司 │一二、八○○│ 華信銀行 │庚 ○ ○│在簽帳單偽簽庚○○.PAI │ │ │ │ 一、○○○│ │ │ │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 五、三○○│ │ │ │ │ │司 │ │ │ │ │ │ │新新皮鞋行 │ 七、七○○│ │ │ │ │ │ │ │ │ │ │ ├──────┼────────┼──────┼──────┼─────┼────────────────┤ │年月日│金色海岸KTV │ 三、三○○│ 華信銀行 │午 ○ ○│在簽帳單偽簽午○○姓名 │ │ │ │ 八、○○○│ │ │ │ ├──────┼────────┼──────┼──────┼─────┼────────────────┤ │年月日│蔓利名店 │ 五、○○○│ 華信銀行 │午 ○ ○│在簽帳單偽簽午○○姓名 │ │ │ │ │ │ │ │ ├──────┼────────┼──────┼──────┼─────┼────────────────┤ │年月日│亞洲企業社 │一五、○○○│ 華信銀行 │午 ○ ○│在簽帳單偽簽午○○姓名 │ └──────┴────────┴──────┴──────┴─────┴────────────────┘ 附表二: 一、偽造之丑○○領用服裝明細表(領取外套、制服)之領據上偽造之丑○○簽名。 二、偽造之「P○○」印章一顆、加蓋於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單上之「P○○」印文。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