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謝說容
- 法定代理人甲○○、丁○○
- 原告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兼
- 被告戊○○、庚○○、丙○○、己○○、乙○○、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乙○○ 被 告 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貳億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 :被告長億育樂興樂股份有限公司,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兼右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丁○○對於本案刑事被告乙○○等人侵害自訴人著作權的行為,已構成 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且為僱用人,依法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告戊○○、庚○○、丙○○、己○○、 乙○○五人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庚○○、丙○○、己○○、乙○○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業經原審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案號:八十六年自字第九三二號),自 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謝 說 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九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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