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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
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被告
庚○○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乙○○
被告
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貳億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長億育樂興樂股份有限公司,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兼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丁○○對於本案刑事被告乙○○等人侵害自訴人著作權的行為,已構成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且為僱用人,依法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告戊○○、庚○○、丙○○、己○○、乙○○五人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庚○○、丙○○、己○○、乙○○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案號:八十六年自字第九三二號),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謝 說 容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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