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 原告
- 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庚○○
- 被告
- 丙○○
- 被告
- 己○○
- 被告
- 乙○○
- 被告
- 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貳億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長億育樂興樂股份有限公司,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兼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丁○○對於本案刑事被告乙○○等人侵害自訴人著作權的行為,已構成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且為僱用人,依法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告戊○○、庚○○、丙○○、己○○、乙○○五人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庚○○、丙○○、己○○、乙○○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案號:八十六年自字第九三二號),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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