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路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北帝汽車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理由如起訴狀(詳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為任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