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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胡森田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
路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北帝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理由如起訴狀(詳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為任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非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陳 明 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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