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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號

被告
丙○○
被告
乙○○
自訴人
欣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訴人
自訴代表人 甲○○
自訴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自訴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七四四號,中

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丙○○、乙○○均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起訴認被告丙○○、乙○○二人涉嫌違反專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侵害新型專利權之罪,及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新型專利品罪,係以其為新型專利第一一0一九0號自行車座墊之彈性強化構造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止,為其依據,但查自訴人之前開新型專利,業經被告丙○○、乙○○二人以未具新型式之要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經駁回後再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由經濟部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0八六三三四號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再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以(九0)智專三(三)05055字第0九0八九000九九六號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是項審定結果因自訴人未提出訴願而告確定,為自訴代理人所是承,並有各該訴願決定書、審定書等在卷可參,是自訴人之專利權既經撤銷,自不生被告侵害其專利權之問題,本件被告之犯罪既不能成立,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誤為有罪之判決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將原判決予以撤銷,即屬有據,爰將原審判決撤銷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謝 說 容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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