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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О七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О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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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即被告
兼右代表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
選任辯護人
黃嘉明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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