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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五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五號

原告
欣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信成座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⑴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⑵被告等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在自由時報及經濟日報頭版並同版刊登被告刑事判決稱謂、主文及事實欄全部連續三日。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丙○○、乙○○分別為被告信成座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信成公司)之負責人及總經理,知悉原告所有之自行車座墊之彈性強化構造,已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第一一0一九0號,專利期間自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止),並由原告公司享有專利權,竟未經原告同意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模仿原告前揭新型專利之自行車座墊,並意圖販賣而將所製造之座墊分別寄送予不特定顧客以為宣傳及陳列在被告信成公司內,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及業務上信譽,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專利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四項、第八十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二項、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謝 說 容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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