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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贓物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林照明李寶堂蕭廣政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金百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七六號 原   告 金百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宏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七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李 寶 堂 法 官 蕭 廣 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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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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