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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七六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照明李寶堂蕭廣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七六號

原告
金百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宏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七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李 寶 堂

                       法 官 蕭 廣 政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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