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七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七六號
- 原告
- 金百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宏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七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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