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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陳紀綱陳登源蕭錦鍾

  • 當事人
    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   任 辯 護 人 李文偉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三 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七四、一七○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癸○○與申○○、卯○○、寅○○(以上三人均由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共同基 於意圖販售人頭支票圖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申○○自民國八十二年間起,提供 其與寅○○、卯○○之照片,以每張身分證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委由 與其三人具有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之王秋祥(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另案偵查中),連續變造如附表三(一)編號一至三、附表四編號一至七、附 表六(一)編號一、二及附表七(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身份證後交付申○○ ,再由申○○連續偽刻如附表五(一)編號十三至三十一、附表九(一)編號六 至十四、十七至二十一之私人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遭變造身分證件、偽造私 人印章之人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申○○嗣分別於八十七年三月 四日、四月七日及六月十八日,假冒楊清貴及蔡清圳之名義向案外人謝李明照、 葉金昌及林文義承租台中縣烏日鄉○○村○○街一0二號一至二樓、台中縣烏日 鄉○○路一八一號一至三樓及高雄縣大寮鄉○○路四四一巷一三八號房屋,卯○ ○則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冒以己○○名義向案外人蔡水生承租台中縣烏日鄉 ○○路八0五巷十號房屋,由申○○分別在附表三編號五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 造承租人楊清貴及連帶保證人甲○○之印文及署押,在附表三編號七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上偽造蔡清圳之印文及署押,在附表三編號八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楊 清貴之印文及署押,卯○○則在附表三編號六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己○○之 印文及署押,而連續偽造該等房屋租賃契約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房屋出租人及 楊清貴、蔡清圳、甲○○及己○○。申○○及卯○○並先後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及 四月間,偽造如附表九(一)編號十五及附表五(一)編號三十三之「其振有限 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印章後,於其振公司章程上偽造其振有限公司及以先 前偽刻之楊清貴、丁○○、甲○○、辛○○、己○○印章偽造該五人印文,另於 忠質有限公司章程上偽造忠質有限公司及以先前偽刻之己○○、戌○○、子○○ 、庚○○、午○○印章偽造該五人之印文,分別偽造上述十人為該二公司股東之 章程後,由申○○於八十七年三月初持該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章程,假冒楊清貴 之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張秀枝持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公司登記, 另由申○○及卯○○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分別冒稱係戌○○及己○○,將前述 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章程交付不知情之會計師王桂齡,持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承辦人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 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並據以代經濟部核發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 之執照予其二人,足以生損害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對於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 楊清貴、丁○○、甲○○、辛○○、己○○、戌○○、子○○、庚○○、午○○ 等人及社會公眾之交易安全,申○○、寅○○、卯○○與癸○○(於八十七年五 月間加入)並因而得以於先前承租之台中縣烏日鄉○○村○○街一0二號一至二 樓及台中縣烏日鄉○○路八0五巷十號虛設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由寅 ○○負責在該二公司內接聽電話並籌集供各行庫就其等持前述偽造證件設立之帳 戶徵信所需之資金,卯○○除負責接聽電話外,亦與申○○持先前變造及偽造之 如附表一所示諸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忠質有限公司印章,至如附表一所示之 行庫,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存戶印鑑卡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開戶人及公司之印文 ,並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及其他開戶資 料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各開戶人之署押、印文及忠質有限公司印文,以偽造該等 申請開戶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行庫對於存款戶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人,並致如附表一、甲所示各行庫陷於錯誤,准予請領支票使用。申○○及卯 ○○領得支票後,或交付癸○○運轉,或由癸○○指導申○○、卯○○及寅○○ 三人,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於如附表一、甲所示各帳戶支票上偽造發票人之印 章,以偽造該等支票後,持各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金融卡,至各該行庫 內提款及軋票,相互轉帳,以培養各帳戶之信用,俾取得各該行庫之信任,得以 繼續領用大量支票偽造後販賣牟利。迨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十一時許,經警分別 持搜索票至台中縣烏日鄉○○路八0五巷十號忠質有限公司營業所、台中縣烏日 鄉○○街一0二號其振有限公司營業所、其振有限公司於台中縣烏日鄉○○路一 六四巷十號某保齡球館內承租之保險箱及台中市○○區○○路二段六0六巷五號 七樓寅○○住處等地搜索,於上址其振有限公司營業所查獲癸○○,並在前揭各 地點扣得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癸○○固不諱言自八十七年五月間起為共同被告卯○○經營之其振有限 公司運轉支票,由卯○○付給伊「二角」之利息,並商妥日後賺錢再給伊百分之 三十之紅利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或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辯稱:伊與卯○○ 係舊識,於為警查獲前一、二個月,卯○○表示人在台中,欲向伊借錢且希望伊 幫忙運轉支票,伊始至卯○○經營之其振公司,卯○○拿支票給伊,由伊幫忙調 借款項,賺取利息而已,伊未持有偽造身分證,且對於卯○○所交付囑伊幫忙運 轉之支票係卯○○冒用他人名義所簽發,及共同被告寅○○、申○○與卯○○等 人係虛設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利用變造之身分證及偽造之印章至各行 庫開戶,再領取支票偽造後加以行使之犯行均不知情云云。二、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共同被告卯○○於警訊時供稱:「八十七年二月至三月左右 寅○○邀我過來虛設的其振有限公司(台中縣烏日鄉○○街一0二號),與申○ ○及後來加入的癸○○共同策劃如何申請芭樂票(就是利用人頭申請支票,其方 式是先讓其正常使用一段時間,再予控制期限方式,有計劃讓該人頭支票跳票, 讓這些支票成為拒絕往來戶俗稱空頭支票或芭樂票)再予以販賣圖利,再以工作 的輕重分酬勞。寅○○是在我們集團中負責虛設的公司(其振公司及忠質公司) 接聽電話及籌錢(在虛設公司及各行庫申請芭樂票前為求得銀行(庫)的徵信所 需要的費用)。申○○部分是擔任到各行庫(銀行)開戶請領支票的人頭戶及虛 設公司的人頭及負責接手偽造證件(如身分證、駕照等)取得。癸○○部分是教 我們三人如何使各銀行的徵信人員信任,利用部分請來的芭樂票往來各銀行使之 正常在請領更多的支票做為販賣之用(因為我們三人都不知如何領票,癸○○策 劃整個銀行交往票的過程及進度)另外警方在查獲的部分,人頭存摺是癸○○的 。(存摺有大眾銀行丙○○、華僑銀行潘秀珠、交通銀行酉○○、彰化銀行林錦 樺、玉山銀行乙○○、萬泰商銀楊朝木及部分的金融卡(交通銀行、玉山銀行、 華僑銀行、大眾銀行)...我們領支票回來都交給癸○○保管,由他如何運作 ...」(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偵訊筆錄),復於偵查中供稱:「(何時起 與寅○○、申○○等人虛設「其振」、「忠質」公司?)八十七年二、三月起加 入他們公司,而癸○○比我慢加入,因為我們支票要培養信用,才由他去負責運 轉支票,我們四人設公司是為了要申辦支票來販售,我虛設「忠質」、「其振」 二公司,忠質是我用己○○偽造之身分證去辦並任負責人,而其他股東之身分證 是申○○交給我,而印章都委由會計師代刻的,我將身分證交給會計師去辦,申 請公司是為了申請支票,培養好信用後再出售支票得利。(警訊中所稱,用偽造 身分證申請支票、存摺、提款卡,實在否?)都是實在陳述,我們支票尚在培養 信用中,尚未出售過,...我負責工作是去銀行開戶、領支票,也負責籌一、 二萬元,也負責接聽電話,所籌的錢是用來軋支票用。」(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 日訊問筆錄);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支票申請出來,交被告去運轉,被告拿 工錢五萬元給我,我拿支票給被告,至於他如何運轉,我不知道,但是我加入其 振公司,癸○○與申○○早就認識,是後來我去申請支票,癸○○與我一起去, 我申請到支票就交給癸○○,我知道申請是申請人頭票,.... 警察去查獲時, 人頭的存摺,部分是在癸○○機車內查到」等語(見本院卷第五十五頁);共同 被告寅○○於警訊中先後供稱:伊與申○○、卯○○及被告共組集團之主要目的 係在賣支票,發起人係伊跟申○○,由申○○設法蒐集身分證,大家共同出錢虛 設公司並向銀行申請設立人頭戶後,由卯○○、申○○領取支票拿回公司,被告 負責運轉支票,先讓該等人頭支票正常使用一段期間,再以控制期限方式,有計 劃性地讓該人頭支票跳票,使該等支票成為拒絕往來戶,嗣後再刊登報紙販賣支 票,惟目前為止支票尚未開始出售等語(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 「(其振有限公司負責人是誰?從事何業務?何時成立?)申○○是負責人,他 變造楊清貴的身分證申請公司,為本公司的董事,卯○○他變造己○○的身分證 為其振公司股東,寅○○變造甲○○的身分證也是股東,申○○他變造辛○○的 身分證也是股東,另一股東是誰變造丁○○的身分證我不知道。(這些變造的身 分證由何人變造?來源?)這些變造的身分證都是申○○變造的,來源也是他弄 的。(有無同意申○○變造甲○○的身分證供妳使用?)申○○將公司(其振) 申請之後,才告訴我,那就將錯就錯,我在公司裡面放一些東西,申請公司支票 ,大約在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份成立的。(申請公司支票作何用途?)我們申請支 票是要用來買賣的。(你們共申請過幾家公司?作何用途?)另有一家忠質有限 公司,台中縣烏日鄉○○路八0五巷十號,卯○○他是負責人,他變造己○○身 分證申請公司,申○○他變造戌○○的身分證他是股東,另三名股東戊○○、庚 ○○、午○○誰在使用我不知道,要問申○○就知道了,主要用途也是用來申請 支票,作為買賣。(你在其振、忠質兩家公司擔任何工作?)我是負責接聽電話 ,等支票出去之後,我們再來分成,申○○一個月給我一、二萬元。(曾向那幾 家銀行或合作社申請甲存領取支票?共多少張?開出面額多少?開給何人?)總 共有台灣企業銀行烏日分行,烏日農會,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四信 用合作社、亞太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台企、農會、四信,都是申○○利用楊清貴 申請支票,亞太、一信是卯○○利用丁○○申請支票,開幾張、面額、開給何人 要問申○○、卯○○。另外我利用甲○○的身分證在台中縣烏日農會申請乙存。 (妳在農會申請乙存作何用途?)利用我的戶名代收支票及代繳水電費。」(見 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復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較慢加入其振公司,在 該公司幫忙運轉支票,亦知道運轉支票係為培養信用,且將來販賣支票所得利潤 要分給被告等語(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訊問筆錄);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支 票領回來後就交給癸○○運轉,我知道是先培養信用,餘我不清楚,以後支票準 備出售,癸○○很早與申○○及我認識,他在公司成立後到公司,專門負責支票 運轉及信用培養,偽造證件是由申○○負責,卯○○是後來到公司應徵以後,我 才認識,他拿假證件去開戶,申請支票,申請支票工錢五萬元,是由癸○○交卯 ○○等語(見本院卷第五十五頁背面)。又共同被告申○○迭於警訊及偵查中供 承:「其振有限公司是我用楊清貴名義申請,公司的股東都用查扣之偽造身分證 貼上去,對其他人就虛設公司都有犯意聯絡以後要用來申請支票販售用,忠質公 司是卯○○設立,用途與情形也和我一樣,...扣案之我、卯○○、寅○○所 有偽造身分證都是由我出面與住南屯之王秋祥接洽每張二萬元由王秋祥偽造,都 是他到我家找我,買身分證的錢都是寅○○先出的,我們是先用偽造身分證申請 公司,再用公司名義申領支票,我共申請了三本,準備以後販售用,而存摺、支 票、提款卡、金融卡,都是用偽造之身分證申請的,扣案之發票二本是申辦忠質 、其振公司時一起辦出來的...」(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警訊筆錄,偵卷 第一四四七四號第一三○頁反面至第一三一頁反面),「(支票)轉出轉入的工 作,都是由我、寅○○、卯○○、癸○○共同負責。」等語(見警訊卷第六頁) ,互核均大致相符,被告雖辯稱:伊是幫忙調借現金,有「銀行交換明細表」可 證,且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因週轉與運轉含義甚為模糊,故原審誤週轉為 運轉云云,然卯○○於本院供稱並未拿公司支票向被告借款週轉等語,且共犯卯 ○○等上開供述除足以認定其本身有犯罪行為,倘非被告確曾參與其等之犯行, 其等實無為蓄意誣攀被告而故為同時不利於己之供述之理,故上開共同被告卯○ ○等之供詞應可採信;被告辯稱卯○○有向其借錢,伊不借,故卯○○因此不高 興而誣陷他云云,尚屬無據,是被告所辯顯為事後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㈡次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何忠河之身分證及許書晉之汽車駕駛執照上均係使 用共同被告卯○○之同一照片,至許書晉、陳光華、丁○○、林孔昭、己○○身 分證上之照片則使用卯○○之另幀照片;附表六所示巳○○、甲○○之身分證上 均貼有共同被告寅○○之照片;至附表七楊清貴、未○○、戌○○、戊○○、蔡 清圳之身分證上則貼有共同被告申○○之照片,此有各該扣案之證件、共同被告 卯○○、申○○之口卡及共同被告卯○○、寅○○之照片附卷可供比對,另扣案 之林孔昭、子○○、王忠明、林湘浩、巳○○、戊○○、何忠河、蔡清圳、劉俊 裕、黃永達、未○○身分證上照片非其本人、註記事項亦經塗改,己○○、戌○ ○、庚○○、辛○○均不知悉已被列名忠質有限公司及其振有限公司股東之事, 楊清貴於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許書晉於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已死亡等情,已分別 據林孔昭、子○○、王忠明、林湘浩、巳○○、戊○○、何忠河、蔡清圳、劉俊 裕、黃永達、未○○、己○○、戌○○、庚○○、辛○○、楊清貴之母辰○○○ 、許書晉之父許天座於警訊時陳述明確,足見扣案之上開諸人身分證件及印章均 係無製作權人所偽造或變造者,當無疑義。 ㈢再查,被告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之偵查中亦供稱:伊認識卯○○,卯○○於一 、二個月前來台中時,伊至卯○○經營的其振有限公司,卯○○向伊借錢,並囑 伊幫忙運轉支票,...伊自八十七年五月間起,幫卯○○運轉過三家銀行支票 ,嗣同年七月間再為卯○○運轉新申領之支票...,伊為卯○○運轉支票可得 二角之利息,卯○○並稱日後賺錢再給付百分之三十紅利予伊等語,參酌前揭共 同被告卯○○、寅○○、申○○之供述,足見被告確係明知共同被告卯○○、寅 ○○、申○○等人,乃以變造之身分證件及偽造之印章至如附表一、甲所示各行 庫開戶,向各該行庫詐取空白支票後再予偽造,以圖出售牟利,惟為圖得日後販 賣支票所得利潤,而自行或指示卯○○、寅○○、申○○將向行庫領得之支票偽 造後至各行庫提款及軋票,相互轉帳,以培養各帳戶之信用,俾取得各該行庫之 信任,得以大量領取支票偽造供日後出售牟利之用,其與卯○○、寅○○、申○ ○等人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㈣末查,如附表一所示各支票存款帳戶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開戶日期、情形、所 提出之文件、各文件上所填載之事項、署押、印文、偽造支票數量、兌現或退票 情形,有各該銀行函及檢送之開戶行庫檢送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 往來)約定書、印鑑卡等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以上均影本)附卷可稽(見原審 卷及原審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一0號影印卷),此外復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八八建三管字第三二0七一四號函檢附之其振有限 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章程、設立登記事項卡,台北市票據交換所中華民國八十八 年五月四日(八八)北票字第三一三九號函檢附之支票退票明細及「申○○等人 之支票退票紀錄及金額」一本在卷足憑,暨如附表三至十之物扣案可資佐證。綜 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辯解顯係事後避究之飾詞,其犯行堪以認 定。又被告請求再傳訊申○○即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三、被告癸○○與申○○、卯○○、寅○○,共同變造他人身分證,並偽刻他人印章 ,先連續冒以他人名義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以承租房屋,復連續偽造其振有限公 司及忠質有限公司章程,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公司 設立登記,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並代 經濟部核發公司執照,而以先前承租之處所作為根據地以虛設公司,再持變造之 身分證件至各行庫,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開戶人之署押、印文,以偽造印鑑卡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或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等開戶資料私文書以開設帳戶,並 致如附表一、甲所示各行庫陷於錯誤,准予請領支票使用後加以偽造,由被告自 行或指示申○○、卯○○、寅○○至各行庫提款、軋票,相互轉帳以培養信用, 俾取得該行庫之信任,以利日後取得大量支票偽造後得以販賣牟利,自均足以生 損害於遭其等偽造印章及變造身分證之人、各該房屋之出租人、台灣省政府建設 廳對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各該行庫對於支票存款戶管理之正確性、戶政機關 對於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及社會公眾之交易安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 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二 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 發生著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 五號判例參照),被告就前開犯行之參與階段及分擔實行行為之時間與共同被告 卯○○、寅○○、申○○或有前後之差異,惟其顯有利用其他共同被告之行為以 達共同犯罪之目的,自應就犯罪結果負共犯之責,是被告就所犯上開四罪與申○ ○、卯○○、寅○○等人間,另其四人與王秋祥就變造特種文書之行為間,分別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與申○○、卯○○、寅○○委由不 知情之會計師持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忠質有限公司章程及設立登記事項卡向台 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為間接正犯。其等偽造印章、印文、署 押部分,係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偽造私文書、 變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逕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特種 文書罪;又其等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不另論罪。其等迭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使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偽造有價證 券罪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分別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各 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四罪間,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依法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公訴人就被告上開共同連續 冒以他人名義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以承租房屋部分雖未於起訴書敘及,惟因與其 他有罪部分有牽連犯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原審持同一見解,適用刑法第二 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 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款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並審酌被告之 素行、犯罪動機、方法、目的、次數、參與販售人頭支票集團,退票金額鉅大, 所為對金融秩序、交易安全、戶政機關對身分證件核發之管理及公司登記之正確 性均生莫大危害,犯後復否認犯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五 年,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 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被告等偽造之上開支票均未出售,已據被告等 供明,有如上述,且乏證據被告已著手於利用上開支票詐財犯行,公訴人認被告 另涉有詐欺取財未遂罪,尚有未洽,惟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公訴人認有牽連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為敘明。 四、附表一、甲、一至十一各帳戶偽造之支票、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附表 一、乙各帳戶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各該偽造之支票應依刑法第 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各該偽造之署押、印文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 知沒收,各該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均為被告與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附表四編號二十三至二十六、附表七(一) 編號三十二至三十四之支票均係偽造,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附表二之公司章程及設立登記事項卡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三(一)編號五至八所 示之印文及署押,附表三(一)編號九、附表五(一)編號十三至三十三、附表 九(一)編號六至二十一之印章均係偽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附表三(一)編號一至三;附表四編號一至二十二、附表五(一)編號三至十 二、附表六(一)、附表七(一)編號一至三十一、附表八、附表九(一)編號 四及附表十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與共犯等犯罪所用之物,且屬其等所有,附表九 (一)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則係被告與共犯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爰分 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沒收,另附表三(一)編號四、附表 五(一)編號一、二、附表九(一)編號一至三、五所示之物,則係被告與共犯 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三 (二)、附表五(二)、附表六(二)、附表七(二)、附表九(二)所示之物 ,核與本件犯行無何關聯,自均無庸加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廿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蕭 錦 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廿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 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甲、支票存款部分(見原審卷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一0號卷宗) 一、丙○○ (一)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戶名:丙○○ 開戶日期: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定書:偽造之丙○○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偽造之丙○○印文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二八八張(兌現張數:一六九張,退票張數:一一九張) (二)台灣省合作金庫西屯支庫 帳號:109370 戶名:丙○○ 開戶日期: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印鑑卡:偽造之丙○○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偽造之支票張數:二一五張(兌現張數:一三二張,退票張數:八十三張) 二、未○○ (一)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4003─0 戶名:未○○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未○○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約定書:偽造之未○○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偽造支票張數:七十二張(兌現張數:五十一張,退票張數:二十一張) (二)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帳號:3253─6 戶名:未○○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及約定書:偽造之未○○印文三枚、署押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已知偽造支票張數:九十張(退票張數:九十張) 三、乙○○ (一)寶島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乙○○ 開戶日期: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乙○○印文二枚、署押一枚開戶申請書:偽造之乙○○印文二枚、「簽名蓋章」欄偽造之乙○○署押一枚 偽造支票張數:二五三張(兌現張數:一二四張,退票張數:一二九張) (二)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 戶名:乙○○ 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九月四日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乙○○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偽造支票張數:二三一張(兌現張數:一一八張,退票張數:一一三張) (三)交通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乙○○ 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九月八日 存款印鑑卡:偽造之乙○○印文五枚、署押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一四0張(兌現張數:一0九張,退票張數:三十一張) (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帳號:21─3 戶名:乙○○ 開戶日期: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乙○○署押一枚 印鑑卡:偽造之乙○○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一四0張(兌現張數:七十二張,退票張數:六十八張) 四、陳明清 (一)彰化郵局 帳號:00000000 戶名:陳明清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劃撥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偽造之陳明清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劃撥儲金帳戶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偽造之陳明清印文一枚 偽造支票張數:三十六張(兌現張數:十八張,退票張數:十八張) 五、陳耀昇 (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 帳號:2893 戶名;陳耀昇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陳耀昇印文一枚、署押二枚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陳耀昇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約定書:偽造之陳耀昇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一四六張(兌現張數:七十四張,退票張數:七十二張) 六、黎新明 (一)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大里分行 帳號:15411 戶名;黎新明 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黎新明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黎新明印文三枚、署押二枚支票存款約定書:黎新明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帳戶同意書:黎新明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八十八張(兌現張數:三十張,退票張數:五十八張) 七、王婷瑩 (一)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華陽分社 帳號:14992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王婷瑩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王婷瑩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六十六張(兌現張數:四十六張,退票張數:二十張) 八、林壽全 (一)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帳號:650 戶名:林壽全 開戶日期: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 支票存款開戶及約定書:偽造之林壽全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本票委託擔當付款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林壽全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二三0張(兌現張數:一五七張,退票張數:七十三張) 九、酉○○ (一)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埔分行 帳號:00000000 戶名:協田企業社負責人酉○○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酉○○署押一枚、印文三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三 枚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 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酉○○署押一枚、印文二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一九一張(兌現張數:一二0張,退票張數:七十一張) (二)台灣省合作金庫 帳號:000000000 戶名:酉○○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二月一日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酉○○印文二枚、署押二枚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偽造之酉○○印文三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三三一張(兌現張數:二0六張,退票張數:一二五張) (三)中國農民銀行板橋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戶名:協田企業社酉○○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約定書」欄偽造之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 、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印鑑授權書」欄偽造之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 、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蓋章」欄偽造之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 企業社印文一枚 支票存款戶聲明書: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 提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二二七張(兌現張數:一一三張,退票張數:一一四張) 十、林孔昭 (一)美國運通銀行高雄分行 帳號:0000000 戶名;林孔昭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孔昭署押一枚 偽造支票張數:四十七張(兌現張數:三十二張,退票張數:十五張) (二)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 戶名:林孔昭 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印鑑卡: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孔昭署押一枚、印文二枚支票存款約定書: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二四五張(兌現張數:一三二張,退票張數:一一三張) (三)慶豐銀行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林孔昭 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三枚、署押二枚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一0七張(兌現張數:六十一張,退票張數:四十六張) 十一、壬○○ (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壬○○ 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十月六日 印鑑卡:偽造之壬○○印文三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偽造之壬○○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二一四張(兌現張數:一0七張,退票張數:一0七張) (二)彰化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 帳號:03─55062─8─00 戶名:壬○○ 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壬○○署押二枚、印文四枚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壬○○署押一枚、印文三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一五九張(兌現張數:一一二張,退票張數:四十七張) 乙、活期存款部分(見原審卷) 一、楊清貴 (一)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 帳號:2705.8 戶名:楊清貴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楊清貴署押二枚、印文二枚、其振有 限公司印文二枚 印鑑卡:偽造之楊清貴署押一枚、印文二枚、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 帳號:119614 戶名:楊清貴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三)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 帳號:483─62─838641 戶名:楊清貴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台中縣烏日鄉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楊清貴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三月六日 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共五枚 客戶資料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楊清貴印文三枚、署押二 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丁○○ (一)亞太商業銀行 帳號:0231─22─06522─30 戶名:丁○○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顧客資料卡:偽造之丁○○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二)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帳號:18─02─4546 戶名:丁○○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活期性存款開戶印鑑卡:偽造之丁○○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丁○○署押二枚、印文二枚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丁○○署押一枚、印文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三)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帳號:18─05─23124 戶名:丁○○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活期性存款開戶印鑑卡:偽造之丁○○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活期性存款帳戶顧客新開設申請書:偽造之丁○○印文一枚 三、丙○○ (一)銀行:大眾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丙○○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丙○○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四、陳光華 (一)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光華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偽造之陳光華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 帳號:20─639─5 戶名:陳光華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七月七日 存款印鑑卡:偽造陳光華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開戶約定書:偽造之陳光華署押一枚、印文二枚五、戊○○ (一)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戊○○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偽造之戊○○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六、潘秀珠 (一)華僑銀行民權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潘秀珠 開戶日期: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七、己○○ (一)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7253─0000000 戶名:忠質有限公司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開戶資料: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及己○○印文各一枚 印鑑卡: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印文一枚、己○○印文及署押各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 帳號:048─28─0000000 戶名:己○○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客戶資料卡:偽造之己○○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印鑑卡:偽造之己○○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綜合存款約定書:偽造之己○○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三)台中縣烏日鄉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己○○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存款印鑑卡:偽造之己○○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八、未○○ (一)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 帳號:01─3974─3 戶名:未○○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四日 存款印鑑卡:未○○印文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台中縣大里市農會 帳號:222─100377 戶名:未○○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四日 印鑑卡:偽造之未○○印文一枚 九、林錦樺 (一)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林錦樺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 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偽造之林 錦樺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十、楊朝木 (一)萬泰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1 戶名:楊朝木 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 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偽造之楊朝木印文二枚、署押二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十、蔡清圳 (一)台中市農會信用部南屯分部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蔡清圳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蔡清圳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二)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帳號:022─20─0000000 戶名:蔡清圳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客戶資料卡:偽造之蔡清圳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印鑑卡:偽造之蔡清圳印文四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十一、乙○○ (一)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乙○○ 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存款戶約定書:正面乙○○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背面「金融卡簽收及啟用」欄乙○○印文一枚 存款印鑑卡:偽造之乙○○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十二、甲○○ (一)台中縣烏日鄉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甲○○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存款印鑑卡:偽造之甲○○印文共五枚 客戶資料卡:偽造之甲○○印文一枚、署押二枚 十三、酉○○ (一)交通銀行台中分行 帳號:047─16─008637─4 戶名:酉○○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存款開戶申請書上:偽造之酉○○署押一枚 十四、巳○○ (一)誠泰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帳號:310─000000000 戶名:巳○○ 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 全行付款提款密碼啟用登錄單:偽造之巳○○印文一枚 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偽造之巳○○印文四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附表二(見原審卷) 一、其振有限公司 (一)章程: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楊清貴、丁○○、甲○○、辛○○、己 ○○印文各一枚 (二)設立登記事項卡: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楊清貴印文各一枚 二、忠質有限公司 (一)章程: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印文二枚、己○○、戌○○、子○○、庚○○、午 ○○印文各一枚 (二)設立登記事項卡: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己○○印文各一枚(原審誤載為楊清 貴) 附表三(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A袋) (一) 編號 物 品 一、變造之辛○○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一枚 二、變造之陳耀昇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變造之庚○○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二枚 四、其振有限公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 五、房屋租賃契約書(紅皮):偽造之楊清貴署押一枚、印文七枚、甲○○署押一枚 六、房屋租賃契約書(白皮,萬年牌):偽造之己○○署押一枚、印文八枚 七、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紅皮):偽造之蔡清圳署押一枚、印文七枚 八、房屋租賃契約書(白皮,精美牌):偽造之楊清貴署押一枚、印文八枚 九、身分證註記欄用印章二十五枚 (二) 編號 物 品 一、估價複寫簿二本 二、戶籍謄本一件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件 四、余孟東汽車駕駛執照正本一枚 附表四(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B袋) 編號 物 品 一、變造林孔昭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二、變造陳光華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變造丁○○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四、變造己○○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二枚 五、變造壬○○身分證影本一枚 六、變造許書晉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汽車駕駛執照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七、變造何忠河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八、三重市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 九、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 十、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145─18─05─0000000金融卡 十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18─10─107961─1─00金融卡 十二、中國農民銀行596─01─040083金融卡 十三、台中企銀048─28─0000000金融卡 十四、鳥日鄉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 十五、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231─22─06522─30戶名:丁○○之票據 代收摺、綜合存款存摺各一本 十六、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18─02─4546戶名:丁○○之支票存款 往來抄簿、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各一本 十七、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光華之活期儲蓄存款 存摺一本 十八、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20─639─5戶名:陳光華之活期儲蓄存款 存摺一本 十九、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7253─0000000戶名:忠質有限公司之 活期存款存摺一本 二十、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48─28─0000000戶名:己○○之 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二一、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己○○之活期 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二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18─10─108349─8─00戶名何忠河之 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二三、偽造之付款行庫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發票人陳光華之支票五紙 二四、偽造之付款行庫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發票人陳光華之支票五紙 二五、偽造之付款行庫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發票人丁○○之支票二紙 二六、偽造之付款行庫亞太商業銀行復興分行、發票人丁○○之支票五紙 附表五(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C袋) (一) 編號 物 品 一、忠質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件 二、忠質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一件 三、大眾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丙○○之活期儲蓄存款存 摺一本 四、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乙○○之活期儲蓄存款 存摺一本 五、交通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47─16─008637─4戶名:酉○○之活期 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六、華僑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潘秀珠之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一本 七、萬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1戶名:楊朝木之代收款項紀錄 簿一本 八、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錦樺之綜合存款存摺一 本 九、交通銀行台中分行047─16─008637─4金融卡十、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金融卡 十一、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 十二、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金融卡 十三、偽造之己○○印章四顆 十四、偽造之何忠河印章一顆 十五、偽造之謝二賢印章二顆 十六、偽造之朱庚坤印章一顆 十七、偽造之未○○印章一顆 十八、偽造之戌○○印章一顆 十九、偽造之庚○○印章一顆 二十、偽造之子○○印章一顆 二一、偽造之午○○印章一顆 二二、偽造之莊秋金印章一顆 二三、偽造之張文正印章一顆 二四、偽造之李藝菁印章一顆 二五、偽造之夏美圓印章一顆 二六、偽造之許忠興印章一顆 二七、偽造之劉秀容印章一顆 二八、偽造之張國權印章一顆 二九、偽造之蔡水生印章一顆 三十、偽造之戊○○印章一顆 三一、偽造之陳宗傑印章一顆 三二、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顆 三三、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印章二顆 (二) 編號 物 品 一、筆記簿一本 二、現金簿一本 三、英紅實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一件四、空白統一發票二本 五、源萬順油壓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顆 六、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七、錩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八、源萬順油壓工業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附表六(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D袋) (一) 編號 物 品 一、變造之巳○○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二、變造之甲○○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甲○○之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一本 四、誠泰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310─000000000戶名:巳○○之活 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五、台中縣烏日鄉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六、誠泰商業銀行31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七、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甲○○之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一本 八、誠泰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310─000000000戶名:巳○○之活 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二) 編號 物 品 九、好勵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 十、石鑫揚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予其振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二件 附表七(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E袋) (一) 編號 物 品 一、變造之楊清貴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一枚 二、變造之未○○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變造之戌○○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三枚 四、變造之戊○○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五、變造之蔡清圳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六、變造之林湘浩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七、變造之子○○身分證影本一枚 八、變造之黃永達身分證影本一枚 九、變造之午○○身分證影本二枚 十、變造之劉俊裕身分證影本一枚 十一、變造之丁○○身分證影本一枚 十二、變造之陳明清身分證影本一枚 十三、台中市農會信用部南屯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蔡清圳 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四、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22─20─0000000戶名:蔡清圳之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五、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1─3974─3戶名:未○○之活期儲蓄存 款存摺一本 十六、台中縣大里市農會帳號:222─100377戶名:未○○之活期儲蓄存款 存摺一本 十七、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2705.8戶名:楊清貴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一本 十八、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119614戶名:楊清貴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一本 十九、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清貴之活期 存款存摺一本 二十、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483─62─838641戶名:楊清 貴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二一、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482─031─709─1戶名楊清貴之代收票據 送件簿一本 二二、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067─20─027058戶名其振有限公司之 支票存款往來抄簿一本 二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戊○○之活期儲蓄存款 存摺一本 二四、台北縣三重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戌○○之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一本 二五、台中縣大里市農會222─100377金融卡一張 二六、台中企銀022─2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二七、台中市農會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二八、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483─62─838641金融卡一張 二九、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119614金融卡一張 三十、三重市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三一、烏日鄉農會482─031─709─1金融卡一張 三二、偽造之付款行庫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發票人其振有限公司(代表人楊 清貴)之支票七張 三三、偽造之付款行庫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發票人其振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清貴 )之支票八張 三四、偽造之付款行庫台中縣烏日鄉農會九德辦事處、發票人其振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清貴)之支票六張 (二) 編號 物 品 一、宋國雄中華民國護照一本 二、忠振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 三、忠振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 四、日順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省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 附表八(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F袋):銀行交換票明細一張 附表九(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G袋): (一) 編號 物 品 一、忠質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 二、其振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一件 三、其振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一件 四、忠質有限公司章程影本一件 五、忠質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 六、偽造之己○○印章一顆 七、偽造之楊清貴印章二顆 八、偽造之未○○印章一顆 九、偽造之謝志昌印章一顆 十、偽造之陳光華印章一顆 十一、偽造之徐錦福印章一顆 十二、偽造之謝書晉印章一顆 十三、偽造之陳耀昇印章一顆 十四、偽造之巳○○印章一顆 十五、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十六、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顆 十七、偽造之蔡清圳印章二顆 十八、偽造之戌○○印章一顆 十九、偽造之巳○○印章一顆 二十、偽造之戊○○印章一顆 二一、偽造之陳光華印章一顆 二二、付款行庫彰化縣彰化市農會南區分部、帳號53382.5之支票簿(尚餘空 白支票十六張) 二三、付款行庫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6659.1之支票簿(尚餘空白支票 二十一張) 二四、付款行庫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2239─70之支票簿(尚餘空白支票十五 張) 二五、付款行庫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1541.1、發票人之支票一 紙 (二) 編號 物 品 一、空白統一發票一本 二、空白支票日曆簿一本 三、忠振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附表十:支票打印機一具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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