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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七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羅得村古金男林輝煌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О六О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古 金 男

法 官 林 輝 煌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七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