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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四七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李文雄龔永昆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四七號

上訴人
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巷十五弄二號
法定代理人
卓炳煌
被上訴人
億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 台中縣大里市○○路四一五巷二二號
被上訴人
兼右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上訴人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二六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龔 永 昆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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