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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三六六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紀綱陳登源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三六六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裕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過失致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第二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三六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公訴人之上訴(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更(一)字第三一四號),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亦經上訴駁回在案,茲本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三一四號判決後,公訴人並未上訴,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確定,是依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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