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羅得村古金男林輝煌

原告
容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太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古 金 男

                       法 官 林 輝 煌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右列被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