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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李文雄龔永昆邱顯祥

  • 原告
    丁○○○即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二號 原   告 丁○○○即友 庚○○即芳榮 辛○○即大鋒 己○○(即山力企業社) 巨立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大里市工業區○○○路一五八號 右一人法 定代理人  楊進昌 原   告 嶠興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段一四六巷三四之三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二五七號 法定代理人 翁金寬 原   告 宏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二五七號 法定代理人 翁瑞宏 原   告 臺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大園鄉○○路七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上村寬也 原   告劉守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段一二八號 法定代理人 劉洋一 原   告 南春貿易有限公司 設同右 法定代理人 劉洋一 原   告 天榮貿易有限公司 設同右 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二五五巷四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劉春吟 原   告 柏文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段二百巷三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林泳松 原   告 東洋貿易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段一二八號 法定代理人 劉侯淑姿 原   告 臺灣開寧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街七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施桔鐄 被   告 乙○○ 戊○○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龔 永 昆 法 官 邱 顯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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