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六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吳重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六號

原告
甲F○
原告
甲G○
原告
天○○
原告
宙○○
原告
G○○
原告
A○○
原告
甲H○
原告
甲J○
原告
甲K○○ 住同
原告
甲亥○○ 住台
原告
甲戌○ 住同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天○ 住同
原告
甲地○ 住台
原告
午○○ 住同
原告
j○○ 住台
原告
戌○○ 住台
原告
C○○ 住台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H○○ 住台
原告
甲甲○○ 住台
原告
a○○ 住台
送達
送達地址:台北市○○街一四六號二樓
b○○  住台北市○○區○○街三○六號六樓
c○○  住台
送達地址:台北市○○街一四六號二樓
v○○   住台北市○○區○○街一四六號二樓
甲卯○  住台
n○○  住同
甲申○  住嘉
壬○○  住同
辰○○  住台
送達
甲子○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九巷一三七弄二號
酉○○  住台
送達
d○○  住台
送達
甲庚○  住台
送達
B○○  住台
送達
兼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E○○  住同
原   告 玄○○○ 住同
I○○  住台
兼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宇○○  住同
原   告 黃○○○ 住同
M○○  住台
寅○○  住同
Z○○  住台
e○○  住同
R○○  住同
兼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X○○  住同
原   告 Q○○  住台
U○○○ 住同
g○○  住同
V○○  住同
h○○  住同
兼右三 人
法定代理人 甲癸○  住同
原   告 甲寅○  住台
丑○○  住台
送達
甲辰○  住台
甲辛○  住台
s○○○ 住台北市○○區○○里○○街一四八號三樓
送達
k○○  住台
送達
q○○  住台
L○○   住
送達
z○○  住台
甲丙○  住台
甲玄○  住台
申○   住同
己○○  住台
甲戊○  住台
送達
甲宙○  住台
送達
甲黃○  住台
甲宇○  住台
送達
巳○○  住澎
送達
甲酉○  住台
送達
甲丁○  住台
甲己○  住苗
送達
w○○  住台
送達
地○○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三十一巷二弄一號五樓
送達地址:台北市○○街四十六號三樓
F○○  住台北市○○路三二三號十一樓之二十一
N○○  住台
甲午○  住基
送達
o○○  住台
送達
甲乙○  住台
送達
K○○  住台
送達
S○○  住台
子○○  住基
u○○  住台
t○○  住台
甲丑○  住台
甲壬○  住同
y○○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五五八號三樓
W○○   住
T○○  住台
送達
甲B○  住雲
甲C○  住台
送達
f○○  住台
送達
丁○○  住台
甲未○  住台
l○○  住台
送達
癸○○  住台
庚○○  住嘉
J○○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八十八巷八之一號二樓
辰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O○○○ 住同
原   告 戊○○  住台
甲D○○ 住台
Y○○  住台
i○○  住台
送達
r○○  住台
甲巳○  住台
送達
未○○  住台
送達
甲E○  住同
甲A○  住
丙○○  住
D○○  住台
m○○  住
x○○  住
送達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佳品  住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 喜  律師
被   告 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兼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卯○○  住台
被   告 p○○  住台
甲○○  住台
P○○  住屏
乙○○  住台
良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偉德  住同
被 告 亥○○  住台中縣
被   告 甲I○  住台北市○○區○○里○○街三八八號三樓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吳 重 政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六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