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右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七五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三多利商標包裝紙箱玖佰玖拾捌個、仿冒之 三多利酒肆拾瓶,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址設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一八八巷二十三弄十二號錢鑫商行之負責 人,分別㈠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六月間起,連 續三次向孫明田以低價販入如附表一所示未貼專賣憑證走私進口之大陸酒類約三 百瓶,並各以高約二成半至三成之代價販售給不特定之客戶。㈡復另行起意,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六年五月間,連續三次向不詳 姓名之「陳先生」,在臺中市○○○○道旁以低價販入偽造商標之國產大、小茅 台酒、清香高梁酒、大武醇等酒類販賣,復自八十六年九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七月 間止,向陳德添連續購入陳德添所偽造商標之金門特級高梁(○‧七五公升、○ ‧六公升、○‧三公升),金門大高梁、馬祖陳年高梁、馬祖精選高梁、金門精 選高梁、金門陳年高梁等偽酒,前後共有三次,每次各約五十箱;另又自八十七 年六月間起至同年七月間,在臺中市區旁偏僻處連續以低價向陳德添販入 陳德添所偽造商標、瓶類、紙箱之日本三多利酒,每次約販進二十至三十箱,每 瓶價錢為新台幣(下同)三百元,前後共販進八次,前揭酒類均再以高約二成半 至三成之代價,販賣給陷於錯誤之不特定多數人,以此方式詐取財物。㈢嗣於八 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十時三十分在前揭錢鑫商行內為警配合調查人員查獲甲○○所 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走私大陸酒類、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酒、五糧液包裝紙盒四百 個、金門特級高梁酒包裝盒一百五十個、金門高梁酒雷射標貼十二個、往來帳冊 資料五十五本等。 二、丙○○係址設台中市○○○街二九七號瀛方貿易公司之負責人,自八十七年五月 間起,意圖欺騙他人,先透過不詳管道取得偽造之三多利商標酒瓶,復委由不知 情之林紋葆製作三多利包裝外箱三千個,林紋葆隨之轉託不知情之林順正,林順 正再轉託不知情李文亮,李文亮再轉託不知情之張宗新製作(以上三人均經公訴 人不起訴處分),並分三次製作完成交給丙○○,丙○○再使用於三多利假酒之 酒類上。嗣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經調查人員在台中縣太平 市○○路三七五巷一一○號張宗新經營之宇翎紙器公司內,查獲仿冒之三多利商 標包裝紙箱三個、三多利角瓶鑄模三張,在台中縣神岡鄉○○路一九二號林順正 處查獲仿冒之三多利商標包裝紙箱九百九十五個,另於同日下午四時許,在台中 市○○○街二九七號瀛方貿易公司查獲仿冒之三多利酒四十瓶。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甲○○對於右揭販賣走私大陸酒類、偽造 高梁及三多利等酒類之事實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並非 事先即知為假酒而蓄意販入售出,而是販入後發現是假酒,不甘損失,乃意圖將 庫存之假酒出清云云;另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丙○○雖矢口否 認有右揭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扣案之上開三多利假酒是向伊購買真酒之不 詳姓名綽號「阿忠」者,於辦桌完後所退回來的,並非伊所偽造用來販賣的,且 伊未委託林紋葆製作上開三多利包裝外箱云云。然查: ㈠、被告甲○○販賣走私大陸酒類、偽造高梁及三多利等酒類之事實,業據被告甲○ ○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分別自白不諱,核與證人陳德添於警訊時供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物品表一份、如附表二編號三至十三酒類之商標註 冊證影本計十三份、金門高梁酒包裝盒三份、金門高梁酒商品標籤四份、照片一 張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酒類可資佐證,而附表二所示之酒類 均係假酒,亦經鑑定屬實,有化驗報告書影本五份附於偵查卷可按。又被告甲○ ○縱令於販入後始知係假酒,惟仍當係真酒賣出,足見其具有詐欺之犯行甚明。 綜上所述,足證被告甲○○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 犯行堪以認定。 ㈡、被告丙○○為警調人員在其位於台中市○○○街二九七號之瀛方貿易公司查獲上 開四十瓶三多利威士忌假酒,依被告丙○○於警訊時供稱:「該批仿冒酒係客戶 購買後退貨夾雜在其中一併退回的」、「(你是否知道係何人將該批仿冒酒夾雜 在真品酒中退回?)我不知道」、「我知道該批仿冒酒不得販售,因而我有將該 批酒集中放於一旁」等語(偵查卷第三十五頁反面警訊筆錄參照),則被告丙○ ○對於該批假冒酒究係由何人退回?理應知之甚詳,殊無答以不知之可能;嗣於 偵查中則稱:「我之前賣給別人,被退回來,我放在旁邊,是賣給辦酒席者,叫 阿忠,不知詳細姓名」、「(阿忠退貨給你有無憑證?)沒有」等語,於原審審 理時則提出訂貨明細單及退貨明細單影本各一份為證,其前後之供述已有不一, 自難採信。而被告丙○○確有委託林紋葆製作三千個三多利紙箱,林紋葆再轉託 林順正,林順正又轉託李文亮,李文亮復轉託張宗新製作等情,迭據林紋葆、林 順正、李文亮、張宗新等人分別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扣案 之仿冒三多利商標包裝紙箱九百九十八個可資佐證,而三多利商標係經日商三得 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亦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在卷可按。 是被告丙○○確有仿冒三多利酒類之犯行,委無可疑。其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 ,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販賣未 貼專賣憑證酒類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六十三 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意 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其利用不知情之林 紋葆等人製造上開仿冒之三多利商標包裝紙箱,係屬間接正犯。被告甲○○先後 多次販賣未貼專賣憑證酒類、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均係各時間 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甲○○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罪係一行為所觸犯,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其所犯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 證酒類罪,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原審就被告甲○○部 分適用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款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酒類部 分有期徒刑三月,連續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一年三月,又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酒類,應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 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五糧液包裝紙盒四百個應依同條例第四 十條第五款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三至十三之酒類,係被告甲○○犯商標 法第六十三條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附 表二編號一、二之芧台酒、金門特級高梁酒包裝盒一百五十個、金門高梁酒雷射 標貼十二個,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說明其所有之往來帳冊資料五十五本,因其中有部分之 記載為真品酒類之帳目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妥適 ,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被 告丙○○部分,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丙○○並不成立詐欺罪 (詳如後述),原審認被告丙○○亦成立詐欺罪,容有違誤。第查原審就被告丙 ○○利用不知情之林紋葆等人製造上開仿冒之三多利商標包裝紙箱部分,疏未論 以間接正犯,亦有可議。被告丙○○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此 部分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之三多 利商標包裝紙箱九百九十八個、三多利酒四十瓶,為被告丙○○犯商標法第六十 二條第一款所製造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另扣案 之三多利角瓶鑄模三張並不能證明係屬被告丙○○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另被 告甲○○販賣如附表一所示未貼專賣憑證走私進口之大陸酒類約三百瓶部分,因 其完稅價格未超過十萬元,故不另成立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銷售走私物 品罪,併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販賣偽造之大芧台酒○.五公升裝二百六十一瓶、小 芧台酒○.三公升裝三十八瓶,亦涉犯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云云, 惟查芧台酒商標註冊並未獲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核準,有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八十八 年八月二十日八八公業字第二二四二一號函附於本院卷可稽,則被告甲○○販賣 偽造之芧台酒,自難認符合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名,此部分尚不能證明 被告甲○○犯罪,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人以此部分與其所犯前開有罪 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於前開時間復以每瓶高價將上開三多利酒類販售與不 詳姓名陷於錯誤之不特定人,因認被告丙○○此部分亦涉有詐欺之罪嫌云云。按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不惟被告丙○○始終矢口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並 未販售上開三多利酒類云云。且遍查全卷並無被告丙○○販售上開三多利酒類之 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丙○○已販售上開三多利酒類,即難認其已著手於詐欺行 為,核其上開行為應屬詐欺之預備階段而已,而詐欺罪並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是其此部分犯罪要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科刑部分係屬具有牽 連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 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 者。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C 附表一: ┌──┬────────┬──────┐ │編號│ 酒 類 │ 數量(瓶) │ ├──┼────────┼──────┤ │一、│ 綿竹大麴 │ 十八 │ ├──┼────────┼──────┤ │二、│ 貴州醇 │ 六十一 │ ├──┼────────┼──────┤ │三、│ 孔府家酒 │ 十一 │ ├──┼────────┼──────┤ │四、│ 瀘州老窖 │ 三十五 │ ├──┼────────┼──────┤ │五、│ 玉醇 │ 十一 │ ├──┼────────┼──────┤ │六、│ 酒鬼 │ 八 │ ├──┼────────┼──────┤ │七、│ 大陸陳年高梁 │ 十 │ ├──┼────────┼──────┤ │八、│ 塞外芧台 │ 二 │ ├──┼────────┼──────┤ │九、│ 廈門高梁 │ 八 │ ├──┼────────┼──────┤ │十、│ 綿竹大麴扁瓶 │ 五 │ │ │ ○.五公升裝 │ │ ├──┼────────┼──────┤ │十一│ 魏王貢酒 │ 三 │ ├──┼────────┼──────┤ │十二│ 酒神 │ 一 │ ├──┼────────┼──────┤ │十三│ 漣江醇 │ 一 │ ├──┼────────┼──────┤ │十四│ 鬼王聖酒 │ 四 │ ├──┼────────┼──────┤ │十五│ 貴妃御酒 │ 二 │ ├──┼────────┼──────┤ │十六│ 大紅高梁 │ 二 │ ├──┼────────┼──────┤ │十七│ 五糧液 │ 八 │ └──┴────────┴──────┘ 附表二: ┌──┬─────────────┬──────┐ │編號│ 酒 類 │ 數量(瓶) │ ├──┼─────────────┼──────┤ │一、│大芧台○.五公升裝 │ 二百六十一 │ ├──┼─────────────┼──────┤ │二、│小芧台○.三公升裝 │ 三十八 │ ├──┼─────────────┼──────┤ │三、│清香高梁酒 │ 二百三十六 │ ├──┼─────────────┼──────┤ │四、│大武醇 │ 五十七 │ ├──┼─────────────┼──────┤ │五、│金門特級高梁○.七五公升裝│ 三百九十八 │ ├──┼─────────────┼──────┤ │六、│金門特級高梁○.六公升裝 │ 一百三十四 │ ├──┼─────────────┼──────┤ │七、│金門特級高梁○.三公升裝 │ 四百九十八 │ ├──┼─────────────┼──────┤ │八、│金門大高梁○.五公升裝 │ 十二 │ ├──┼─────────────┼──────┤ │九、│馬祖陳年高梁 │ 四十 │ ├──┼─────────────┼──────┤ │十、│馬祖精選高梁 │ 十八 │ ├──┼─────────────┼──────┤ │十一│金門精選高梁 │ 六 │ ├──┼─────────────┼──────┤ │十二│金門陳年高梁 │ 一 │ ├──┼─────────────┼──────┤ │十三│三多利酒○.七公升裝 │三百十八瓶 │ └──┴─────────────┴──────┘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