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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洪耀宗劉連星吳重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自訴人
帝王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代理人
甲○○ 台北市○○區○○街八一號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三六號,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未具任何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吳 重 政

                       書記官 郭 文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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