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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五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朱貴廖柏基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五號

聲請人
曹宗彝

   (即被告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五號判決書第十頁第五行「曹宗彝律師」五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

二、本件被告甲○○之原選任辯護人曹宗彝律師,業於本件再開辯論前陳報解除委任,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一欄贅列「曹宗彝律師」等字樣,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五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