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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