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九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九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五號、第六四○九號、第七 九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因 與各該公司均簽有正式合約而取得正版片,僅為便利計始備份極少量以備不時之 用,絕非大量複製而散播於外;又伊所經營之VCD出租店約有七千多片,全部 皆為正版片,係爭之備份片比例僅微乎其微,且每次以二十至三十元之間出租, 獲利亦屬細微,請從寬量刑云云,惟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業經原審認 定事實甚為明確,復經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公司之代理人丙○○、好朋友公司代 理人唐悅真、周錫宏及中龍公司代理人羅培宗分別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指訴之 情節明確,復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二十七片、盜版「貞子謎咒」V CD八片、盜版「第六感女神」VCD三片及盜版「搶翻天」VCD二片可資佐 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原審斟酌被告多次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對於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且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 尚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蕭 錦 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三十二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二八五巷一弄六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九一號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五號、第六四O九號、第七九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 徒刑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貳拾柒片、盜版「貞子謎咒」VCD捌片、盜版「第 六感女神」VCD叁片及盜版「搶翻天」VCD貳片,均沒收。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台中市○○路一二七巷十 二號及台中市○○路二十巷四十三號經營「碟王光碟VCD出租中心」,竟意圖 出租,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而㈠、於八十八年間,陸續購入如附表一所示美商美 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心靈點滴」、「駭客任務」 、「新娘不是我」、「替身殺手」、「奪命大反擊」、「失蹤時刻」、「巨猩喬 揚」、「六天七夜」、「蛇眼」、「危險人物」等電影VCD視聽著作,未經著 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與住在台中縣太平市某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 於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上開視聽著作,交 由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重製後,再交給甲○○,甲○○旋在其所經營之台中市○ ○路二十巷四十三號「碟王光碟VCD出租中心」,以每次新台幣(下同)三十 元之價格,出租上開非法重製之電影VCD給不特定人觀賞,以重製、出租之方 式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㈡、明知「貞子謎咒」電影為好朋友電 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朋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未經好朋友 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貞子謎咒」VCD影音光碟八片,而於其所經營之 台中市○○路一二七巷十二號、台中市○○路二十巷四十三號「碟王光碟VCD 出租中心」,以每次三十元之價格,出租給不特定之人觀賞;㈢、明知「第六感 女神」、「搶翻天」係中龍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龍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視聽著作,竟未經中龍公司同意或授權,於八十九年二月間,擅自在其台中市 ○○路二十巷四十三號店中,重製該視聽著作,並在上開店內,以每次三十元之 價格,出租給不特定之人觀賞。嗣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為警在台中市○ ○路一二七巷十二號查扣得非法重製之「貞子謎咒」VCD三片,另在台中市○ ○路二十巷四十三號查扣得非法重製之「貞子謎咒」VCD五片;於八十八年十 一月(起訴書誤載為十月)八日,為行政院新聞局人員在台中市○○路二十巷四 十三號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電影VCD二十七片;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三日,為警在台中市○○路二十巷四十三號查扣得非法重製之「第六感女神」 VCD三片及「搶翻天」VCD二片。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美商公司、好朋友公司及中龍公司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 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右揭重製前開被害人電影VCD之事實,惟辯稱:其重製 日本人發行之「貞子謎咒」及「死國」電影VCD,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云云, 然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即如附表所示公司代理人丙○○、好朋友公司代理人 唐悅真、周錫宏及中龍公司代理人羅培宗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訴之情節 相符,並有行政院新聞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八)怡廣一字第二一四O 三號函影本一份、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四份、照片十七張、正版「貞子謎咒」V CD封面一份、春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將「第六感女神」及「搶翻天」影片 之家用錄帶版權讓與給中龍公司之讓渡書影本二份、「貞子謎咒」及「死國」首 次發行證明書、錄影帶發行權及電視播放權獨家專屬授權證明書、版權證明書、 上映承認證明書影本各一份及報紙電影廣告影本二份附於偵查卷可稽,復有扣案 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二十七片、盜版「貞子謎咒」VCD八片、盜版「第 六感女神」VCD三片及盜版「搶翻天」VCD二片可資佐證。按我國與日本國 目前並未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惟日本人著作如符 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 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或「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經查 日本於西元一八九九年七月十五日成為伯恩公約會員國,並於西元一九七五年四 月二十四日成為伯恩公約巴黎修正案之會員國,是日本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所稱「伯恩公約」會員國,此有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八八)智著字第八八OO九OO一號函附於偵查卷可 按,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規 定,外國人著作在伯恩或世界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境內首次發行後一年內,由我國 人以書面協議取得文學或美術專有權利,且該著作已在我國對公眾流通者,其重 製權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系爭「貞子謎咒」、「死國」影片在日本首次發 行之時間均為西元一九九九年(即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而日本發行公 司即株式會社角川書店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將上開二影片之錄影帶發行權 (含VHS、LD、VCD及家庭用錄影帶之公開放映權)專權授權給學者機構 有限公司,學者機構有限公司再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將上開權利全權讓與給好朋 友公司,此有前開首次發行證明書、錄影帶發行權及電視播放權獨家專屬授權證 明書、版權證明書、上映承認證明書及報紙電影廣告可參,足見被害人好朋友公 司享有之「貞子謎咒」、「死國」錄影帶發行權,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被 告未經被害人好朋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之,自係侵害被害人好朋友公 司之著作財產權。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與住在台中縣太平市某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就非法 重製如附表所示VCD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擅自 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低度行為,為其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罪云云,惟查被 告經營之VCD出租店,店內VCD約有七千片左右,每月營收約有三十萬元至 三十五萬元之間,除扣案之盜版片外,多屬正版片,且每片出租之金額為每次二 十元至三十元之間,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顯然被告出租盜版VCD 之營收尚屬細微,自難認被告係恃該項營收維生,其應非屬常業犯,是公訴人之 上開認定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查被告曾於 八十七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一份附於偵查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犯事實一、㈢罪行之 時間為八十九年二月間,其連續行為之終了,在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仍無 解於累犯罪之成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 、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 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二十七片、盜版「貞子謎咒」VCD八片、盜版「第六 感女神」VCD三片及盜版「搶翻天」VCD二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非法重製前開八片「貞子謎咒」VCD後,意圖欺騙 他人,以影印之方式,擅自重製好朋友公司商標圖樣之封面,並將該封面使用於 上開非法重製之「貞子謎咒」VCD影音光碟上,因認被告甲○○另涉有商標法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 罪云云。然查:依卷附照片所示,扣案之非法重製「貞子謎咒」VCD影音光碟 封面,均係以黑白影印「貞子謎咒」正版VCD封面之方式粘貼而成,對照正版 「貞子謎咒」VCD之彩色封面,扣案之盜版「貞子謎咒」VCD尚難讓人誤信 為正版者,倘被告甲○○確有欺騙他人之意圖,以彩色影印之方式為之,乃屬輕 而易舉之事,其捨彩色影印而就黑白影印,顯見其應無欺騙他人之意圖,此部分 尚無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犯 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以此部分與被告所犯前開有罪部分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在審判上不可分,爰不另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 源 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